最高法:未成年人遊戲付費可請求退還

遊資網發表於2020-05-20
5月19日,國新辦舉行新聞釋出會。談到未成年人蔘與網路打賞產生大額費用的問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表示,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家長請求網路公司退還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最高法:未成年人遊戲付費可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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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貴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為妥善解決未成年人蔘與網路遊戲和網路打賞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了專門規定。

劉貴祥介紹,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無行為能力人,民事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民事行為通通都是無效的。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說進行與他的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如果其監護人不追認,也應該認定無效。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路打賞、網路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路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和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針對這種情況,如果家長不追認,這屬於無效的行為。基於此,家長請求網路公司退還已經支付出去付的相應費用,法院就應當予以支援。

如果家長沒有盡到必要的監護作用,是不是也要負擔一定的費用?劉貴祥表示,在制定指導意見二時,充分考慮了這個問題。按照現有技術手段,網路公司只要採取一定的人機驗證的技術手段,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賞和玩遊戲的問題。所以指導意見二沒有對家長的監護責任作相應要求,實際整個考量的更多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強化網路公司的社會責任。

來源:遊戲工委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0akdkh7BSK-vOmUpIw6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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