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稽核採購進口產品,採購結果是否有效

中國招標網發表於2020-03-25

招標專案  

【講解】:根據《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實施的“稽核”依法不是行政許可,但如果採購人事後補辦採購進口產品稽核,仍然未獲得財政部門採購進口產品核准的,則違反了《政府採購法》第十條的規定。此時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來解決。具體解決辦法如下:

 

1.如果採購了進口產品的採購專案沒有合格中標、成交候選人的(如中標、成交候選人的產品都是進口產品),要依法重新採購。

 

2.中標、成交候選人的產品有本國產品的,則存在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則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外確定中標、成交人。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規定: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采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採購進口產品,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採購檔案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中標、成交結果確定後,此規定僅僅是拒絕中標、成交產品為進口產品的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候選人的產品有本國產品的,透過確定本國產品的中標、成交候選人為中標人,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十條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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