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糾紛在遊戲圈有多凶猛:88%員工一個月內違約、多數賠償金30萬起
之前騰訊員工入職米哈遊被判賠償140萬的事件,在網路上沸沸揚揚,「競業限制」這個詞再次被炒熱。
在這兩天,科大訊飛的前董事陸昀跳槽,被老東家索賠2640萬的新聞衝上熱搜,與競業限制相關的話題又被擺在無數企業和員工面前。
競業限制協議本身是企業為保護公司利益和限制人才流動的主要措施,公司會制定相對完備的《競業協議》,對含有競業限制的員工提出了包括競爭範圍、職位劃定、競業期時長、競業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標準等限制,以此來達到防範前員工短時間內流入競爭對手或成為競爭對手的目的。員工享受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遊戲新知整理篩選了2017年以來,已經裁決的遊戲行業相關36起競業限制案件,發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他們如何違反競業協議
在遊戲新知統計的36例「2017年以來遊戲行業相關競業限制裁決案件」中,有31例為員工違反公司競業協議後被公司追償的案件;員工向公司索賠的案例較少,僅有5例。
我們熟知的「跳槽」去競對公司,是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最常見的情況,員工入職新公司後,從事與原公司類似的職位、或者現公司與原公司存在商業競爭,那麼員工都有可能被起訴。
例如逍遙天地公司的遊戲研發,在入職新公司益遊網路後依然擔任遊戲研發,被逍遙天地起訴判決賠償違約金5萬元。
其次,在員工違約案例(31例)中,還有超過半數案例(16例)的員工因「創立新公司」而被原公司起訴。
最大的一起連鎖案件發生在天境世紀遊戲公司,原公司某高管帶領著26位核心成員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東谷科技研發的《神仙與妖怪》,被扒出跟原公司旗下的《大荒傳奇》的原始碼一致,同時不正當競爭和競業保密違約的罪名證據確鑿,其中7名員工被判違約金高達156萬元。
此外,公司也會因向第三方洩密而將員工告上法庭。
例如阿布資訊科技、十勇士網路與員工競業限制案件,均是因為員工私自將公司原始碼或私密資料洩露給第三方,不過案例中的第三方是公司隱形股東或同事,法院才駁回上訴。
與此相對,藍港線上與其員工競業限制一案,涉案員工在任職期間簽署了新公司的「合作協議」,兩個月後因經營不善解除協議,仍被藍港線上剛上法庭,法官酌情判三名員工,分別賠償藍港線上競業限制違約金5萬元。
除去公司向員工追償的案例以外,還有部分員工向公司索賠競業補償金的案例(5例)。
例如今年4月份,趣加網路旗下能量盒科技(KingsGroup)被員工起訴,能量盒科技許諾該員工240萬元,包含離職補償、競業補償、獎金等費用,卻沒有明確競業補償金在240萬元中佔多少金額,能量盒科技的競業協議中也未標明違約金的賠償標準。最終法院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離職前12個月平均月薪30%起的標準,判定賠償員工10萬元的的競業補償金。
違反競業要賠償多少違約金
競業違約金的多寡設定與公司制定的標準有很大關係,標準與員工離職時間、薪資和獲得的股票等均有關聯。
在已知員工薪資的24例競業案例中,大部分涉事員工的薪資在1萬-5萬元(20例)的範圍中,由於統計中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大部分為24個月的平均薪資,也導致計算競業違約金的金額基本在30萬元以上。
一般公司在與員工籤競業協議時會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但在實際糾紛中往往以法院判決為準。
統計案例中,最高賠償標準為點金網路「十年年薪」,由於和競業補償金差距過大(6000倍)被法院駁回。天境世紀的競業違約金計算標準為「10萬或20萬+損失費用」,在索賠時「損失費用」高達660萬,法院則認為員工離職與公司盈利情況基本無關,不予採信。
因此,違約員工真正需要賠償的違約金,還需要法院從法律法規、影響程度、員工資產狀況等方面綜合評估。
此外,員工所持的老東家股權也能和違約金掛鉤。
目前依舊保持著「競業限制」相關案件最大判決金額的沐瞳創始人(原騰訊員工)徐振華與騰訊競業限制案,索賠金額高達1940萬元,正是因為騰訊將徐振華所持79,160股限制性股票納入競業違約金中。
在統計當中,遊戲新知發現位元組跳動、帝聯網路、兔紫網路和早期的點金網路將競業違約金作為賠償標準。
例如位元組跳動訴廉婷競業限制一案,廉婷需要賠付位元組跳動21萬元,其中包含競業補償金返還4萬元和競業違約金17萬元,屬於同範圍工資中,賠付違約金較少的案例,其原因就在於位元組跳動浮動式的賠償標準,而非騰訊等企業一旦違約賠償24個月薪資的標準。
這種違約金的賠償標準與補償金掛鉤,而補償金在法律的約束下,也基本與員工自身薪資掛鉤,是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的賠付方案,該方案也能更好地得到法院支援,例如位元組跳動相關的3個案例中,索賠金額與判決金額基本一致。
他們一般什麼時候開始違反競業協議
在統計到的案例中,員工不少在一個月內就違反了競業協議,甚至有更多的員工是在任職期間就在外開設新公司或與其他公司產生了合作。符合離職一個月內(含任職期間)就違反競業協議的比例高達88%(可統計到時間的案例中所佔的比例)。如上述提到的徐振華便是在騰訊任職期間創辦了沐瞳科技。
由於遊戲行業的公司和員工頻繁在競業中拉鋸,網上也可以看到許多「如何規避競業限制入職遊戲行業」的提問,可見大多數員工都希望能夠有效規避競業協議。
老東家是如何獲悉違反競業的證據的?
在統計的案件中,雙方在出示證據提及最多的就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檔案,以及涉事公司的工商資訊(包括經營範圍、專利商標、軟體著作、公司關係等),案件使用率高達100%,也就是說統計的每一起遊戲行業相關競業限制案件都有這兩種證據出現。這兩種證據是判定員工是否違反競業協議、如何判定違約金標準的重要依據。
在涉事公司的工商資訊中,遞交和審查最多的為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範圍達到一定的重合率,法院就會判決涉事員工入職或創立的新公司與原公司屬於競爭對手,違約案件判決成功的機率也會大大提高。
如360遊戲與其員工馬嶽競業限制案件,馬嶽在原公司擔任遊戲銷售,跳槽後在UC瀏覽器神馬搜尋供職,依據360集團和UC瀏覽器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團的工商資訊經營範圍高度重合,法院依舊判決馬嶽違反360遊戲的競業限制協議,賠償違約金101萬元。
《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等合同協議同樣是競業限制案件的關鍵證據,根據統計,目前很多網際網路公司都會將頭部網際網路企業(騰訊、網易、阿里巴巴、百度、位元組跳動等)作為競爭對手,寫明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因此在部分案例中,原公司的證據訴求變為了證明其員工在競業期內,入職競業限制協議中標明的公司。
在位元組跳動和其員工史驍雄、王淮慶、廉婷入職騰訊的案例中,位元組跳動拍攝到其員工在騰訊公司工作地走動,快遞地址和證人證詞等多方證據證明員工入職的壹澤科技與騰訊集團有關,但是鑑於不足以證明壹澤科技與騰訊集團有關,判定結果依據僅為壹澤科技與位元組跳動工商資訊中,經營範圍高度重合導致違反經營協議。
又如騰訊員工入職米哈遊一案,兩名騰訊員工在原公司騰訊分別擔任遊戲開發和增值系統開發,在離職兩個月後入職米哈遊,仍從事遊戲系統優化和支付系統開發,擔任的職務高度重合,騰訊在法庭上僅出示員工的工作職位和內容,就足以證明員工已經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
閱文集團旗下閱文遊戲公司(玄霆娛樂)與其員工競業限制案件中,被告員工為起點中文網的高階編輯,本身從事文字工作,後來跳槽到盛大遊戲擔任IP產品總監,表面上為跨行業跳槽,但因其員工接觸和掌握大量小說IP,在入職盛大遊戲後依舊從事IP的打造和挑選工作,與原職位高度重合,被判競業違約金30萬元。
此外,包括社保醫保繳納記錄、薪資明細、銀行流水等證據都屬於比較直接的證據,用於證明員工跳槽時間、是否違約和違約金標準,這些證據有著銀行或者國家單位的權威保證,相比於其他資料來說更有證明力和真實性,在統計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率均超過了50%。
而照片、視訊、報導等視聽資料(61%)屬於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雖然使用率較高,但是有極大的修改可能性,相對比較難被法院採信。
例如兔紫網路起訴員工張吉杭的案件,兩次起訴和一次二審均被駁回,雖然兔紫網路通過原始碼對比證明「第七大陸工作室」研發的遊戲《EOS三國》利用了兔紫網路的區塊鏈技術,但是提交的官網截圖、相關報導卻不足以證明張吉杭為「第七大陸工作室」的創始人及員工,這成為了本次案件無法逾越的難點,或許在兔紫網路沒有找到證明張吉杭身份的關鍵證據之前,無論起訴多少次都無法成功。
違反競業協議,他們付出了什麼樣的代價?
在統計的所有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競業限制案例中,法院受理費均為10元(原力動畫案件為公司之間的競業限制),法院還會根據是否適用簡易程式和實際情況選擇,選擇受理費減半或免予收取,二審上訴受理費基本為10元,由上訴人承擔。
但案件審理、證據蒐集的時間成本要高很多,絕大部分競業案件立案時間到終審判決,都要經歷1年以上的審理過程,例如網易與其員工武江競業限制一案,從員工違約到網易發現只用3個月時間,但是從蒐集證據到終審判決用了兩年以上的時間,經過勞動仲裁和一審駁回等多流程後才判決成功。
證據蒐集和採信與否在審判過程中尤為繁瑣,在員工違約案例(31例)中有7例被駁回上訴(23%),原因均為證據不完善。而二審判決因其需要在十日或十五日內提起訴訟,大部分訴訟人均無新的有效證據,導致二審判決駁回率更高(70%)。
關於最重要的證據蒐集和判定標準,遊戲新知統計了表內案例的證據來源。
公司相關協議不可僭越國家法律標準
對於競業限制,國家也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機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在《最高法院關於勞動爭議糾紛的司法解釋四》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些法律在實際案例中也有體現,例如點金網路起訴蘇宗藹和錢宇的案件中,員工違約的事實已經認定,但由於點金網路設定2%月平均薪資的競業補償,遠低於法律建議的30%以上,競業期的設定也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長。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直接被法院按照保密協議判定賠償10萬元,如果點金網路設定的是合法合規的競業賠償標準,至少能獲得24萬元的違約賠償。
因此,無論是員工索賠還是違約的競業限制案件,雙方都應該詳細瞭解合同協議,確認之後再進行簽約,避免發生判決時依據不足的尷尬情況,造成雙方不必要的損失。
結語
通過案例分析的結果來看,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中本身意志都比較強烈。遊戲行業目前來說依然是一個充滿機會和挑戰的行業,公司之間的劇烈競爭加劇了人才流動,而反過來公司又有強烈遏制優秀員工流向競對公司的意願。這種迴圈也導致了競業相關的話題在遊戲行業的討論度居高不下。
關於競業協議的「內卷」,心動網路CEO黃一孟在知乎上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反對無休止濫用競業協議,而國內遊戲行業也沒有到依靠競業協議來限制人才流動的階段。
大家如何看待競業呢?
來源:遊戲新知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CQa2bnDEW_YGEg8stqof9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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