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迪遊戲法|CP盜用遊戲版號,由遊戲渠道來背鍋?
一、版號亂象背後的市場邏輯
版號始終是遊戲行業的一個痛點。
沒有版號的遊戲始終像走鋼絲,保不齊哪天就被打上“未經批准擅自上網出版網路遊戲”的標籤,隨之而來的就是一條龍服務:行政處罰、遊戲停運或直接下架。這類案例不勝列舉。
但遊戲市場巨大,即使一款名不見經傳的小小遊戲,也有機會在特定賽道上賺的盆滿缽滿。亂花漸欲迷人眼,豐厚的市場利潤驅使遊戲廠商鋌而走險,於是套用版號、盜用版號甚至偽造版號的亂象叢生。
所謂“套用”,通常是指將他人授權使用的A遊戲版號套到自己的B遊戲上,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許可而將他人版號套到自己的遊戲上,所謂“偽造”,即透過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版號資訊和授權內容的方式創設新版號。這些行為輕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侵權,重則構成刑事犯罪。囿於篇幅,本文重點討論“盜用版號”。
為攫取更大的市場利潤,遊戲廠商通常需要找渠道來發行遊戲,藉助渠道自有流量或推廣力量來觸達更多玩家。渠道商不管是作為中立的分發平臺、還是作為深度合作的聯運方,都有審查遊戲的軟體著作權證書、版號檔案和授權鏈條檔案(俗稱三件套)等權屬資質的義務,以確保上架發行的遊戲具有合法資質。
在盜用版號的場景下,這類遊戲廠商為滿足上架需求,必定對資質檔案“精雕細琢”以達到瞞天過海的效果。倘若渠道商未審查出版號是“盜用”,是否需要為此而“背鍋”?
二、遊戲廠商盜用版號,憑什麼由發行渠道背鍋?
恰逢市場低迷期,廣州也應景的下起了連綿的陰雨,而A廠商的到來,給B渠道帶來了新曙光。
A廠商自行研發了一款遊戲,從玩法新穎度、市場受眾、製作精良度來看,都有開啟市場新局面的潛力。雙方一拍即合,很快就達成了合作意向。B渠道迅速安排評測、資質審查、合同簽署和物料對接,其中A廠商向B渠道提供了“軟著證書、ISBN核發單、出版批覆、授權書”等資質檔案,樣式標準、印章鮮紅,B渠道審查透過並迅速上架遊戲。
果不其然,遊戲的客戶反響和流水收入良好,B渠道將其作為爆款遊戲力推。正在洋洋得意之時,B渠道收到一堆證據和訴狀:因A廠商盜用版號資訊,C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A廠商和B渠道,索賠1000萬。
B渠道與A廠商確認了盜用的事實後,迅速回查雙方的往來對接記錄,卻發現員工離職後記錄全部消除了。憑藉微弱的記憶核查,B渠道發現:
A廠商根據C公司的遊戲版號資訊,偽造軟著證書、ISBN核發單、出版批覆的內容和印章,並據此來修改遊戲初始介面。A廠商的ISBN號無法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查到內容,但B渠道的運營人員認為不是所有遊戲都能查到ISBN號,反正授權鏈條是完整的,就忽略了這個細節,也未上報公司高層。
C公司關注到了這點,認為C公司的ISBN號雖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查詢不到,但可在“中國國家版本館”查詢到,這足以證明A廠商偽造了ISBN核發單。但B渠道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A廠商成功將盜用C公司遊戲名稱和版號的遊戲上架發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遊戲渠道商就只能吃啞巴虧?
遊戲廠商盜用版號資訊並偽造檔案,而渠道商遺漏審查途徑,導致未查出廠商的資質檔案系偽造的,最終被權利人一併起訴索賠,這種啞巴虧並不罕見。倘若渠道商是遊戲的聯合運營主體,共同侵權的風險就更高了。
在(2020)粵73民終3761號案中,“愛九遊公司辯稱其僅提供侵權遊戲的分發平臺服務,已經盡到稽核義務”,但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
“侵權遊戲的開始頁面顯示‘九遊’字樣及相關圖示,且該遊戲的充值收款商戶名稱亦顯示愛九遊公司的企業名稱,根據天娛公司、愛九遊公司當庭一致確認的愛九遊公司對賬單、天娛公司向愛九遊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及當庭陳述顯示,天娛公司在九遊網上架侵權遊戲時向愛九遊公司出具該遊戲的運營授權書,愛九遊公司收取侵權遊戲充值款項後再根據一定比例向天娛公司支付。上述授權事實、遊戲頁面內容、充值和收付款事實均符合網路遊戲聯合運營的程式和特徵,據此確認愛九遊公司是侵權遊戲的運營者之一,與天娛公司共同運營侵權遊戲”。
又加上“侵權遊戲所使用的出版物號確係偽造,天娛公司、愛九遊公司使用虛假遊戲出版物號使侵權遊戲上架運營的行為在客觀上侵佔了夢境公司的市場份額,對夢境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認定愛九遊公司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中法院認為“偽造印章及遊戲版號核發單”的行為涉及刑事案件,將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不管是作為分發平臺,還是作為聯合運營主體,渠道商都應當審慎審查遊戲廠商的資質檔案。從司法實踐來看,渠道商可嘗試從幾方面構建風險防火牆:審查的意識貫徹到具體的審查崗位,審查的途徑涵蓋主流官方網站,審查過程可要求遊戲廠商反向提供官網查詢結果,審查的結果應當進行留痕管理。
這對遊戲渠道而言,無疑是重負,但在渠道平臺責任被不斷壓實的司法現狀下,這種審查力度或許方能有效避免被遊戲廠商的侵權風險所波及。
謝子仟律師執業領域涵蓋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具有較強的法律研究和疑難案件處理的能力,曾牽頭處理某頭部網際網路企業投資盡調中演算法相關的商業秘密刑事風險評估,為遊戲分發平臺提供刑事辯護和刑事合規服務,為頭部直播平臺的遊戲提供合規服務。在網際網路領域的計算機類犯罪、智慧財產權犯罪以及民商事案件、企業合規等多個領域有較多的知識和經驗積累。
版號始終是遊戲行業的一個痛點。
(第一財經資訊)
沒有版號的遊戲始終像走鋼絲,保不齊哪天就被打上“未經批准擅自上網出版網路遊戲”的標籤,隨之而來的就是一條龍服務:行政處罰、遊戲停運或直接下架。這類案例不勝列舉。
但遊戲市場巨大,即使一款名不見經傳的小小遊戲,也有機會在特定賽道上賺的盆滿缽滿。亂花漸欲迷人眼,豐厚的市場利潤驅使遊戲廠商鋌而走險,於是套用版號、盜用版號甚至偽造版號的亂象叢生。
所謂“套用”,通常是指將他人授權使用的A遊戲版號套到自己的B遊戲上,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許可而將他人版號套到自己的遊戲上,所謂“偽造”,即透過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版號資訊和授權內容的方式創設新版號。這些行為輕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侵權,重則構成刑事犯罪。囿於篇幅,本文重點討論“盜用版號”。
為攫取更大的市場利潤,遊戲廠商通常需要找渠道來發行遊戲,藉助渠道自有流量或推廣力量來觸達更多玩家。渠道商不管是作為中立的分發平臺、還是作為深度合作的聯運方,都有審查遊戲的軟體著作權證書、版號檔案和授權鏈條檔案(俗稱三件套)等權屬資質的義務,以確保上架發行的遊戲具有合法資質。
在盜用版號的場景下,這類遊戲廠商為滿足上架需求,必定對資質檔案“精雕細琢”以達到瞞天過海的效果。倘若渠道商未審查出版號是“盜用”,是否需要為此而“背鍋”?
二、遊戲廠商盜用版號,憑什麼由發行渠道背鍋?
恰逢市場低迷期,廣州也應景的下起了連綿的陰雨,而A廠商的到來,給B渠道帶來了新曙光。
A廠商自行研發了一款遊戲,從玩法新穎度、市場受眾、製作精良度來看,都有開啟市場新局面的潛力。雙方一拍即合,很快就達成了合作意向。B渠道迅速安排評測、資質審查、合同簽署和物料對接,其中A廠商向B渠道提供了“軟著證書、ISBN核發單、出版批覆、授權書”等資質檔案,樣式標準、印章鮮紅,B渠道審查透過並迅速上架遊戲。
果不其然,遊戲的客戶反響和流水收入良好,B渠道將其作為爆款遊戲力推。正在洋洋得意之時,B渠道收到一堆證據和訴狀:因A廠商盜用版號資訊,C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A廠商和B渠道,索賠1000萬。
B渠道與A廠商確認了盜用的事實後,迅速回查雙方的往來對接記錄,卻發現員工離職後記錄全部消除了。憑藉微弱的記憶核查,B渠道發現:
A廠商根據C公司的遊戲版號資訊,偽造軟著證書、ISBN核發單、出版批覆的內容和印章,並據此來修改遊戲初始介面。A廠商的ISBN號無法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查到內容,但B渠道的運營人員認為不是所有遊戲都能查到ISBN號,反正授權鏈條是完整的,就忽略了這個細節,也未上報公司高層。
(國家新聞出版署查詢列表)
C公司關注到了這點,認為C公司的ISBN號雖在“國家新聞出版署”官網查詢不到,但可在“中國國家版本館”查詢到,這足以證明A廠商偽造了ISBN核發單。但B渠道未盡到審查義務,導致A廠商成功將盜用C公司遊戲名稱和版號的遊戲上架發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國國家版本館查詢結果)
三、遊戲渠道商就只能吃啞巴虧?
遊戲廠商盜用版號資訊並偽造檔案,而渠道商遺漏審查途徑,導致未查出廠商的資質檔案系偽造的,最終被權利人一併起訴索賠,這種啞巴虧並不罕見。倘若渠道商是遊戲的聯合運營主體,共同侵權的風險就更高了。
在(2020)粵73民終3761號案中,“愛九遊公司辯稱其僅提供侵權遊戲的分發平臺服務,已經盡到稽核義務”,但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
“侵權遊戲的開始頁面顯示‘九遊’字樣及相關圖示,且該遊戲的充值收款商戶名稱亦顯示愛九遊公司的企業名稱,根據天娛公司、愛九遊公司當庭一致確認的愛九遊公司對賬單、天娛公司向愛九遊公司出具的授權書及當庭陳述顯示,天娛公司在九遊網上架侵權遊戲時向愛九遊公司出具該遊戲的運營授權書,愛九遊公司收取侵權遊戲充值款項後再根據一定比例向天娛公司支付。上述授權事實、遊戲頁面內容、充值和收付款事實均符合網路遊戲聯合運營的程式和特徵,據此確認愛九遊公司是侵權遊戲的運營者之一,與天娛公司共同運營侵權遊戲”。
又加上“侵權遊戲所使用的出版物號確係偽造,天娛公司、愛九遊公司使用虛假遊戲出版物號使侵權遊戲上架運營的行為在客觀上侵佔了夢境公司的市場份額,對夢境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最終,法院認定愛九遊公司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中法院認為“偽造印章及遊戲版號核發單”的行為涉及刑事案件,將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不管是作為分發平臺,還是作為聯合運營主體,渠道商都應當審慎審查遊戲廠商的資質檔案。從司法實踐來看,渠道商可嘗試從幾方面構建風險防火牆:審查的意識貫徹到具體的審查崗位,審查的途徑涵蓋主流官方網站,審查過程可要求遊戲廠商反向提供官網查詢結果,審查的結果應當進行留痕管理。
這對遊戲渠道而言,無疑是重負,但在渠道平臺責任被不斷壓實的司法現狀下,這種審查力度或許方能有效避免被遊戲廠商的侵權風險所波及。
謝子仟律師執業領域涵蓋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具有較強的法律研究和疑難案件處理的能力,曾牽頭處理某頭部網際網路企業投資盡調中演算法相關的商業秘密刑事風險評估,為遊戲分發平臺提供刑事辯護和刑事合規服務,為頭部直播平臺的遊戲提供合規服務。在網際網路領域的計算機類犯罪、智慧財產權犯罪以及民商事案件、企業合規等多個領域有較多的知識和經驗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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