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
1. 2020年以來各城市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政策主要聚焦於開設資金監管賬戶、簽訂監管協議、不同房企的差別化資金監管、預售資金留存比例要求等。

2. 各城市對不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差別化資金監管。如汕頭市規定開發企業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違規收取、使用預售款情況,資金留存比例較規定減半執行。

3. 從預售資金留存比例看,銀川、福州的監管力度較大,長沙、桂林的監管力度相對較低。以主體結構封頂為節點看,長沙、桂林、銀川、福州預售資金留存比例要求分別為8%、10%、30%和40%。

2010年10月26日,北京市住建委印發《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拉開了各地新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序幕。《暫行辦法》規定:
1.商業銀行需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2.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專案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編制預售專案用款計劃。

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設立專用賬戶,並與監管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4.商品房預售時,購房人應當將購房款直接存入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資金。

據不完全統計,2020年以來,共15個省市出臺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政策,內容主要集中於四個方面:一是,要求開發商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二是,要求開發商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三是,對信用資質不同的開發商實行差別化資金監管額度;四是,在預售資金使用上,按照工程進度支取相應比例的資金。
一、開設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2020年以來桂林、福州、銀川、石家莊等城市印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均規定房企應在監管銀行開設監管專用賬戶,原則上一個預售專案只能開設一個專用賬戶,惠州、衢州的《監管辦法》規定一個開發專案最多開設不超過兩個賬戶,汕頭市每個商品房專案(含分期建設專案)的專用帳戶總數最多可有3個。
二、簽訂監管協議
桂林、福州、銀川、石家莊等城市印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均規定開發企業需簽訂兩方或三方監管協議。長沙、惠州規定開發企業需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汕頭、桂林、銀川、石家莊等規定開發企業需與監管銀行、監管部門簽訂三方協議,協議內容主要涵蓋預售資金的監管範圍、使用情況、監管方式等。
三、差別化資金監管
在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上,長沙、惠州、長春、荊州、汕頭等城市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信用狀況、綜合實力等情況,實行差別化管理。具體來說,對信用較好、綜合實力較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降低資金監管比例,對信用較差、未正常履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較高額度予以監管。
四、預售資金留存比例要求
從預售資金的留存比例看,不同城市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建設層數、主體結構封頂、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不同節點設定不同的監管留存比例。總體來看,銀川、福州的監管力度較大,以主體結構封頂為節點看,預售資金留存比例要求分別為30%和40%。桂林、長沙的監管力度相對較低,以結構封頂為節點看,預售資金留存比例要求分別為10%和8%。以竣工驗收為節點看,汕頭、桂林的資金留存比例要求較低,均為5%,福州資金留存比例要求最高,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