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Soul案看遊戲公司應如何應對惡意設“局”?

遊資網發表於2020-03-27
從Soul案看遊戲公司應如何應對惡意設“局”?


《“遊”法可依》是手遊那點事與廣東廣悅網際網路與高新科技楊傑律師團隊聯合推出的遊戲相關法律知識欄目,該欄目會列舉當下遊戲市場中最受關注的法律糾紛案例,由楊傑律師團隊中的資深律師進行法律層面上的解讀。在第六十八期的《“遊”法可依》當中,楊傑律師團隊將為大家帶來——從Soul案看遊戲公司應如何應對惡意設“局”?

面對網際網路發展浪潮,同質化競爭越趨明顯,如何在同類產品中突圍而出,成為了不少公司日夜研究的課題。而最近,為了阻止競爭對手彎道超車,Soul運營合夥人則自導自演了一場“諜戰大片”,可惜最後不但不能超越對手,反倒自己熄了火,並掉進了坑裡,遭受法律重錘的降維打擊。

案件事實

2019年7月,嫌疑人李某發現有一款名為“Uki”的APP與公司產品“Soul”功能類似。

為了打擊競爭對手,李某授意下屬、公司員工範某收集Uki上的有害違規資訊,幾番苦苦尋覓卻沒有如願以償。

於是,李某開始授意下屬通過“釣魚”的方式收集:“如果在Uki上找不到違規內容,就用自己註冊的賬號在他們平臺上釋出違規內容,然後再截圖。”

隨後的10月,員工範某分別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機在Uki平臺上註冊兩個賬號,並通過賬號釋出了涉黃有害言論和圖片,截圖後向有關部門舉報.

從2019年11月初開始,“Uki”APP陸續被主流應用商店下架,每日註冊使用者量出現斷崖下降,造成公司運營停頓。

”Uki“的運營公司被有關監管部門約談,告知其產品下架原因是存在涉黃有害的嚴重低俗內容,要求整改。

後來發現,範某的賬號釋出的涉黃圖片在審查過程中已被平臺工作人員發現,立即將該資訊刪除,並未釋出到網上,因此該資訊是使用者釋出後,通過自己的賬號截圖,利用截圖頁面舉報。

之後公司又發現釋出有害資訊的兩個賬號都來自同一地址,且在釋出有害言論圖片後都迅速修改了頭像,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0年2月1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普陀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普陀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嫌疑人基於對同行惡意打壓的目的,在被害公司已經稽核做出刪除或禁言的情況下,仍通過截圖自身釋出的有害資訊的方式,造成有害資訊已公佈的表象,並向監管部門舉報,導致被害單位負責人被約談、APP下架,商業運營陷入停滯,損害了被害單位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

【來源:21世紀經濟新聞報導】

在“Soul”與“Uki”的這一事件中,Soul運營合夥人與Sou員工的主要行為是:

  • Step1:使用競品App的賬號,釋出有害違規資訊;
  • Step2:以自身釋出的有害違規資訊作為依據,向監管部門舉報


事實上,這種行為模式並不是初次出現,早在2017年,“作業幫”員工就曾經用同樣的手段,在“小猿搜題”中釋出涉黃資訊,因此還爆發了一輪網上口水戰。而在遊戲圈中,某些競爭者為了拉人,在競品遊戲中釋出詆譭資訊,進行內容攻擊的,也並不少出現。面對風起雲湧的競爭環境,相信好多公司都會感覺“明槍易躲,暗箭難防”,在激烈的競賽中,如何在避免被撞飛的同時,又能避免掉坑,遊戲公司需要遵守哪些競爭法則?遊戲公司應如何預防內容攻擊?萬一成為另一個“Uki”,被惡意舉報的,遊戲公司又應如何面對?

被惡意舉報了,可以怎麼救濟?

01 刑事路徑:報案

對於李某、範某的惡意舉報,Uki選擇了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經過了調查取證,公安機關將該案提請普陀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最終,授意下屬通過“釣魚”的方式收集的合夥人李某、釋出不當言論並惡意舉報的員工範某,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被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而這一起案件,有可能是第一起因國內惡意舉報競品App被批捕的案件。

什麼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了,如果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利用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應予立案追訴。

在“Soul”與“Uki”的事件中,在“Uki”App中並不存在違規資訊的情況下,李某和範某通過釋出違規資訊並截圖資訊釋出記錄,製造“Uki”App中存在違規資訊的假象,實屬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的“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的行為。李某和範某以自身釋出的有害違規資訊作為依據,向監管部門舉報,造成“Uki”App下架並無法運營,則足以給“Uki”造成重大損失。

目前既有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判決案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檢索所得共23個。由於刑法的謙抑性,既有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判決案例數量屈指可數,從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因為已發生的同類案件數量並不多。在這23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判決中,其中有19個案件的被告,皆是通過“利用網際網路”損害他人商譽。由此可見,網際網路已成為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的主要途徑。

在網際網路環境中,對於捏造虛偽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短時間內快速引爆輿論熱點,短期內對企業的社會形象、聲譽造成很大不良影響,因此導致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被害企業完全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如加害人的行為被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將會面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責任。基於刑罰的嚴厲性,通過刑事路徑,打擊此類行為,其懲治力度無疑是最強的。

02 民事路徑:提起民事訴訟

雖然依靠刑事處罰的力量,可以痛擊虛構事實的惡意舉報者,但對於被害公司利益的保護,刑事處罰手段難以發揮直接明顯作用。而通過民事訴訟的手段,被影響公司能直接提起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訴求,以直接要求侵權方為自身承擔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影響的遊戲公司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訴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實施商業詆譭的行為。根據商業詆譭的構成要件,商業詆譭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是明知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經營者即作為行為人競爭對手的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行詆譭和貶低,給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

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捏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商業詆譭行為,尚存一定的舉證困難。對於商業詆譭的行為主體,現實中,實施捏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人,多是純粹的個人主體,少有直接以公司名義對競爭對手實行惡意舉報。更有甚者,幕後推手為了隱匿其真正身份,會使用虛假IP等技術處理,或者僱用職業“水軍”團隊。即使被發現,也難以認定行為主體從事與被害企業有競爭關係的經營業務。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主體為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主體,若對行為人存在主體認定障礙,《反不正當競爭法》亦因此難以發揮作用。

但話雖如此,即使對於行為人是否屬於有競爭關係的經營主體,存在舉證障礙,遊戲公司仍可以名譽權或榮譽權等民事權利被侵害為由,提起訴訟。因為《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保護自己的名譽不被侮辱、誹謗等方式加以醜化的權利。人民法院將依法保護公司的法人名譽權。

杜漸防萌,重在預防

在“Soul”與“Uki”的這一事件中,“Uki”正是因為玩家使用者的資訊釋出行為,而遭受產品下架與公司被約談的風險。假如遊戲公司在一開始,就能對玩家使用者的釋出的不良資訊進行管控的話,制止玩家使用者惡意刷屏的事實發生,則遊戲公司被舉報成功的風險亦會大大降低。對此,遊戲公司可採取以下措施:

  • 在使用者協議約定:禁止釋出不良言論


通常來說,使用者協議包含兩類條款。一類為服務型條款,主要約定遊戲公司在向使用者提供網路遊戲服務過程中,兩者作為平等主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另一類為管理型條款,主要約定使用者有遵守法律、法規和遊戲秩序的義務,遊戲公司有管理並對違反上述義務使用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遊戲公司可以事先在使用者協議中約定,禁止使用者釋出不良言論的內容。如使用者違反的,遊戲公司可以使用者協議為依據,進行賬號封停等遊戲懲罰措施,以停止該使用者的違規行為。

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此類協議多由遊戲運營商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使用者協商,屬於典型的格式合同,為防止出現效力瑕疵的問題,遊戲公司應確保使用者在進入遊戲時已經確認了遊戲公司設定的條款,且對於排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進行重點標識,避免出現使用者協議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 完善遮蔽詞庫


為預防出現玩家使用者釋出違規資訊的情形,實時監控玩家使用者的訊息釋出應屬於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實時監控需要投入巨大的時間與人力成本,故建議遊戲公司可從技術監控出發,完善遊戲中的遮蔽詞庫,一旦玩家使用者釋出違規或涉敏資訊即可遮蔽,將內容違規的風險扼殺在搖籃之中。

  • 積極履行內容審查與監管義務


僅憑藉遮蔽詞庫的技術,並不能達到完全阻止玩家使用者釋出違規資訊的目的。在現實情況中,難免會出現“漏網之魚”。對於違規事實已出現的情形,遊戲公司應及時刪除不良資訊,並關注釋出不良資訊的玩家的行為,必要時可根據使用者協議,採取禁言、封停賬號等懲罰,並應保留所有操作記錄。而在“Soul”與“Uki”的事件中,就正因為“Uki”積極履行玩家資訊內容稽核與監管義務,才能洗脫自己的嫌疑並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

  • 面對產品被下架與公司被約談應如何面對?


面對因惡意投訴事宜被平臺要求下架產品的情況,遊戲公司應及時將調查結果、整改情況等相關資訊告知;如面對相關部門約談的,應提交證明自身已履行合理的內容審查與監管義務的證據資訊,及時澄清事實,避免平臺下架或註冊人數驟降等問題導致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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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昌倩、黃嘉琦
來源:手遊那點事
原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Beayu-iZU0z373y1Q1se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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