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資訊系統工程——ERP專案監理(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是具備相應資質獨立的第三方監督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工程監理合同,從技術和管理的角度,對委託方資訊系統工程專案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監控、協調和諮詢服務,確保工程專案能夠高效、經濟、按期地實現使用者的預計建設目標。

我國資訊產業部2002年12月15日釋出的《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中第三條規定,資訊系統工程是指資訊化工程建設中的資訊網路系統、資訊資源系統、資訊應用系統的新建、升級、改造工程。

ERP作為資訊應用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已有20多年的應用歷史,但其成功率卻一直不高。多年來,我國的學術界和企業界一直都在分析和探討其失敗原因,尋求問題的解決途徑,並從管理諮詢、業務流程重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等方面提出了許多解決思路和方案,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效果也不盡人意。

ERP工程不同於建築工程,有著明顯的個性化特點,要真正發揮ERP工程監理的作用,解決ERP成功率不高的問題,首先必須充分認識到ERP工程與建築工程的差異性,並按照ERP工程的特點建立相應的監理機制和實施模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發揮ERP工程監理的積極作用,確保ERP工程專案的成功實現。本文試圖從分析ERP專案的特點出發,探討ERP工程監理的有關問題。

ERP工程監理的特點

ERP專案的特點

1)物件的非物質性

建設工程的物件一般是有形的物質形態,如樓宇、廠房、裝置、生產線或辦公裝置等固定資產,透過一段時期的土建或裝置安裝、除錯後,可形成使用或生產能力,發揮效益。

ERP專案的特殊性在於它是一個管理應用系統,儘管它要依託計算機和網路等物質化的硬體平臺,但其實施物件主要是人及業務流程等非物質形態,需要重構企業的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並需將先進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潛移默化到人的行為規範和業務流程中。

2)專案的複雜性

建築工程建設主要是設計、實施、驗收等作業過程,它涉及的範圍、人員、過程等比較固化,相對單一; ERP專案雖然也有設計、實施、驗收等作業過程,但實施過程極為複雜,主要表現為:

—— 範圍的複雜性。它不僅牽涉到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分廠的產供銷,人財物等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甚至還需將供應商、客戶、分銷商、運輸商等外部資源納入到企業的供需鏈管理系統中。

—— 人員的複雜性。企業內部涉及到計算機人員、管理人員、車間操作人員、高層領導等;企業外部涉及到軟體商、管理諮詢機構或技術依託單位的軟、硬體工程師、管理諮詢顧問和實施顧問等。在這複雜的人員結構中,需要企業的內、外部相關人員相互協調,積極配合,形成一個有效的實施團隊鏈。

—— 過程的複雜性。ERP工程的建設過程主要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準備、專案實施、系統完善四大階段。每個實施階段又包括一系列實施步驟。整個實施過程均有著嚴格的實施規範及關鍵技術。

—— 技術的複雜性。ERP專案是一個涉及多學科、多技術和多領域的複雜的資訊系統。組織實施ERP系統需綜合運用計算機軟硬體、系統工程、管理理論、專案管理、工業過程控制等多方面的技術和知識,需要實施人員具備良好的綜合技術素質和專案實施經驗。

3)專案風險程度大

就ERP軟體本身而言,它提供的只是一通用的管理模式,而它所面對的卻是不同的應用行業、不同的生產模式、不同的個性化管理方式,本身就潛藏著很大的風險性。就ERP工程實施而言,整個實施過程均存在著不同的風險性。如:專案規劃和設計不合理,軟體選擇不恰當,諮詢或實施力量和行業經驗不足;實施過程控制不嚴格,階段成果未達標;流程設計缺乏有效的控制環節等均會造成專案實施中斷或失敗。

4)實施時間跨度大

一個完整的ERP工程實施至少需要二——三年的週期。系統上線後並不標誌著專案已完全實施成功,因為新系統改變了以往的管理模式和運作方式,所以仍需要有一個較長的磨合、調整和完善過程。

5)目標和成果難以量化

其主要原因在於:①建設方在專案實施前普遍缺乏一套可行、量化的應用目標體系,在實施中又往往會隨著認識的不斷提高而產生需求的不斷變更,造成實際需求與合同要求偏差較大;②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又是相互影響和制約的,很難直接對ERP工程的效果加以量化評定。

ERP工程監理的特點

ERP工程監理的特點是由ERP專案的特點所決定的,其主要特點如下:

1)監理的全過程特點

根據ERP專案的實施特點,ERP工程監理的範圍應覆蓋立項設計、專案實施、系統完善全過程,並需要對每個實施階段和實施步驟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監督和管理,控制偏離,協調爭議,確保工程專案及資源投入能夠實現建設方預期的實施目標和實施計劃。

2)監理的雙重性特點

由於ERP專案是建設方對自身管理進行變革的應用系統,使得建設方具有既是專案的所有者,又是專案核心主體的雙重身份,專案的工作量很大一部分必須依靠建設方自身力量去完成。為保證專案受控,ERP工程監理除了對承建方進行監控外,還必須對建設方的有關實施行為進行監控,監理具有雙重性。

3)監理的預防性特點

ERP專案是一項高風險的系統工程。因此,ERP工程監理應能及時發現已經發生或預警潛在的風險問題。對已發生的風險問題,應能分析原因,分清責任,處理爭議,糾正偏離;對潛在的風險問題,應能預先制定防範措施,減少專案的風險性。

4)監理的諮詢性特點

國外企業在實施ERP專案時很重視管理諮詢的作用,由第三方管理諮詢機構對專案的設計、實施提供諮詢服務,設計和實施一般是分離的。而我國很多建設方對管理諮詢的作用認識不足,專案的設計和實施一般都是軟體商所提供。在沒有管理諮詢機構參與的情況下,更需要監理機構為承建方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諮詢服務,提供有價值的建議或指導意見。既使對具有管理諮詢機構參與的ERP工程,仍需要監理機構從第三方立場出發,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偏離加以甄別,產生的爭議給予仲裁,提供包含諮詢的監理服務。

5)目標的動態性特點

建設方需求目標的不明確性,以及實施過程中需求的變動性,使得ERP專案的實施過程往往是一個實施目標不斷調整、變動的過程,這就要求ERP工程監理能夠適應專案需求目標的動態管理。

ERP工程監理存在的問題

1)缺乏對ERP工程監理的社會認同

目前,我國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已將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提到了重要的議程,資訊產業部也相繼釋出了《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它對規範資訊系統工程的監理行為,推動資訊系統工程監理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ERP建設單位卻對監理的作用、地位以及如何引進監理機制,發揮監理的監控作用認識不足,對於已實施ERP工程監理的少數企業,據說效果也不理想,資訊系統工程監理主要還是侷限於電子政務工程和網路工程建設等方面,缺乏企業界的普遍認同和引入。

2)缺乏適應ERP工程特點的監理體系

ERP工程監理尚未具備法律強制性的標準,形成公認的法律準則,用於指導ERP工程監理工作,同時缺乏相應的措施來保證ERP工程監理的制度化。監理的執行機制主要還是採用建築行業的標準、程式和方法。儘管ERP工程與建築工程監理的目的與作用是一致的,但在監理的物件、性質、內容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如何根據ERP專案特點建立完善的監理體系是目前需要進一步分析、研究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3)缺乏適應ERP工程的監理隊伍

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產業,從目前有些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公司的人員現狀來看,瞭解和熟悉ERP工程技術的人才不多,缺乏適應ERP專案特點的監理工程師,缺少對ERP工程監理特性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對監理過程中可操作性的動態監控手段和能力,監理公司的人員素質與監理物件的技術要求存在著較大差距。

4)缺乏規範化的ERP軟體市場

目前國產管理應用軟體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型別:①真正意義上的ERP軟體。即按照ERP原理、定義、處理邏輯、功能結構打造的管理資訊系統;②專業的MIS系統。即面向管理職能、模擬現行人工管理和生產方式而編制的管理軟體;③“財務ERP”。即由財務管理職能,向供應、銷售、庫存等管理業務的延伸,其實質也就是財務電算化的擴充套件。三類軟體有著質的區別,有的根本不能稱之為ERP軟體。

ERP軟體市場缺乏規範化還表現為:①有的軟體商(或代理商)明明知道其軟體功能不符合使用者的製造特點和個性化需求,仍從自身的眼前商業利益出發,推銷自己(或代理)的產品;②更有甚者打著幾萬元售價的ERP軟體誤導企業,造成ERP市場的混亂。

ERP軟體市場的不規範,是導致我國ERP成功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同時也將給ERP工程監理的正常發展帶來一定的負面作用。

5)缺乏科學的ERP績效評價體系

透過定量計算、定性分析和客觀公正的評價,可從不同的角度科學地反映ERP的應用績效,有利於提高企業的ERP應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時對建立和完善ERP工程監理的績效評價體系也是至關重要的。儘管目前國際上和我國都推出了許多考評指標和方法,但這些指標和方法至今也還不成為國際標準,形成一個完整的績效評價體系,同時其可其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因此,國內有必要就此課題開展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並將此問題落到實處。

ERP工程監理的有關建議

1)建立良好的監理生態環境

社會環境:加大宣傳力度,促使廣大企業和應用人員充分認識到建立ERP工程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使監理的價值被社會所認可,形成一種普遍接受的委託管理機制。

法律環境:制定科學而又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規,形成公認的法律準則,規範ERP工程監理的商業行為,同時還應確保監理真正具有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權。

政策環境:採取相交措施,使ERP工程監理制度化。例如: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實施監理的ERP專案給予必要的支援(如立項、資金等);②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ERP工程(特別是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必須接受監理;③將監理制度納入考察資訊化建設體系是否完善的因素序列中,以提高ERP工程監理的覆蓋率。

2)完善ERP工程監理規範

按照ERP專案特點建立相應的監理標準,以規範ERP工程監理的範圍、內容、程式、方法、收費標準以及執行機制等。

ERP工程監理標準的制定:①應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企業、軟體商,管理諮機構、監理公司、行業協會等方面具有實踐經驗的專家共同制訂;②要確保標準在實際運用中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3)嚴格資質和資格的認證

監理工程師是以專家身份對ERP專案進行監控,監理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監理質量的優劣息息相關,因此,必須嚴格監理公司和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和資格認證:①ERP工程監理公司應按照高智慧、智力密集型原則組建,技術人員結構應體現以管理專家為主,IT專家為輔的不同專家之間的最佳化組合;②ERP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很好的IT技術,豐富的工程經驗和監理技能等,同時還需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4)淨化我國ERP軟體市場

淨化我國目前混亂的ERP軟體市場,能否採取以下主要措施:①制定可操作性的ERP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②建立ERP產品認證制度等。

5)建立科學的ERP工程監理評價體系

①其前提條件是建設方在工程實施前必須制訂一個明確、量化的應用目標,使ERP工程監理質量達到可測量性和可分析性;②還應體現全過程監理的特點,即不僅僅是針對專案的最終評價,更重要的是要根據專案實施的各個階段,制定相應的階段和過程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這也是確保ERP工程監理規範性和專案成功實施的重要保障。

6)推行監理責任保險制度

目前,監理公司遵循的是國際諮詢行業通行的“不按成功取酬”慣例,這顯然對被監理的企業是不利的,因此,在強調監理具有監督和制約權力的同時,還應強調監理的必要責任。一方面,在監理規範裡面應體現對違規責任的處罰;另一方面,考慮到ERP專案的特殊性,監理公司和監理工程師將承擔比其它型別工程專案更大的責任風險,能否引入國外已開發國家推行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這個問題可進行廣泛地探討。

資訊系統工程監理目前還是一個新生事物,無論是在理論研究上,還是在實踐上,都還處於一個探索和起步階段。隨著資訊系統工程監理的推廣應用,相應的ERP工程監理機制和監理技術也會隨之不斷完善,上述存在的有關問題最終將會逐步被克服。
[@more@]

來自 “ ITPUB部落格 ” ,連結:http://blog.itpub.net/7839396/viewspace-960260/,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