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要素治理研究報告(2022)

qing_yun發表於2022-08-01

近日,抖音集團資料與隱私法務團隊聯合清華大學資料治理研究中心共同釋出了《全球資料要素治理研究報告》。報告以資料要素治理實踐水平較高的歐盟、美國、中國為物件,系統比較三者在資料確權和隱私保護、資料跨境流動、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數字稅、人工智慧倫理五個領域治理實踐的異同,這既有利於明確世界範圍內資料要素治理的現狀和問題,也有利於為我國資料要素治理實踐提供借鑑。

報告指出,作為數字時代的新型治理正規化,資料要素治理的核心特徵是全社會的資料互通、數字化的全面協同與跨部門的流程再造,形成“用資料說話、用資料決策、用資料管理、用資料創新”的治理機制。

資料要素治理是一個複雜的治理體系,其內涵包括三個方面:“對資料的治理”,即將資料要素作為物件開展的治理活動;“運用數字技術進行治理”,即運用數字與智慧技術最佳化治理技術體系、提升治理能力;“對數字融合空間進行治理”,即經濟社會活動的治理場域擴充到數字空間。

資料確權和隱私保護

整體來看,在資料確權方面,歐盟提出了明確的權利界定和歸屬方式,美國並未對此提出明確界定,而我國國內雖然已有諸多討論,但也尚未達成共識。在個人資訊和隱私保護方面,三方都頒佈一系列方案,但各有特點。歐盟透過統一立法對個人資料進行了強力的人格權保護,其法律管轄範圍甚至可以突破歐盟地域限制;美國則透過“分散立法+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隱私保護,在鼓勵創新和保護權利之間達成平衡;我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類似於歐盟,建立了完整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律框架。

資料跨境流動

在資料作為新型“石油”與“貨幣”的數字經濟時代,資料跨境流動已經成為全球貿易和投資增長的主要途徑。然而,隨著雲端計算、大資料、智慧終端等新技術迅速發展,跨境資料的安全風險也驟然增加。

歐盟實行隱私保護的規則體系。歐洲作為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發祥地,在個人資料和隱私保護上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嚴格的法律要求。歐盟在將個人資訊權利視為基本人權框架下制定跨境資料流動政策。

美國實行資料流動自由的規制體系。美國以市場優先為原則,在貿易利益驅動下,奉行跨境資料流動寬鬆立法。近年來,美國還開始在自由貿易協定(FTAs)談判中納入跨境資料流動內容。

我國實行“自由流動+安全流動”的規制體系。當前,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給跨境電商帶來巨大發展空間,跨境資料流動,特別是資料在“一帶一路”上的互聯互通,對我國外貿意義重大。同時,我國也面臨個人內心戲和國家資訊保安的現實壓力,這就形成了我國以“資料自由流動”為基礎、以“資料安全流動”為限制性原則的政策方案。

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

當前,全球範圍內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監管愈發嚴格。

歐盟制定“數字憲法”對網際網路平臺巨頭進行嚴苛監管。歐盟認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保護者,是保護公民免受過度私人權力侵害的必要條件。

美國從相對寬鬆走向審慎監管。近年來,美國頻繁發起針對大型網際網路平臺的反壟斷調查,反映出美國和歐盟在數字經濟反壟斷監管問題上達成一些共識,即認為現行反壟斷法不能解決數字經濟領域的結構性壟斷問題,從而提出拆分數字巨頭,要求它們的網際網路生態系統向競爭對手開放。

我國從2020年開始加速網際網路領域的反壟斷行動。相比歐美國家的網際網路反壟斷具有相對成熟的法律基礎和執法機制而言,我國網際網路平臺反壟斷還缺乏足夠的行動實踐,同時也需要對理論支撐和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界定問題、“市場支配”認定問題、“必要核心基礎設施”認定問題、“演算法壟斷”界定問題等方面。

數字稅

當前,數字稅是世界各國治理數字經濟的重要方式之一。數字稅是指國家對一國境內的大型跨國網際網路企業透過境外子公司所提供的的搜尋引擎、社交媒體、線上廣告等數字服務進行徵稅,又稱數字服務收入稅。數字稅的徵收對企業所在國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為所有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另一方面有利於打擊惡意稅收籌劃,避免某些數字企業避稅行為,增加各國政府財政收入。

由於數字稅基本概念的爭議以及不同國家利益的差異,目前國際上對數字稅的內涵尚未達成共識,在納稅主體、收益歸屬、稅收徵管等方面仍存在爭議。

人工智慧倫理

當前,基於人工智慧帶來的前景認知在世界各國呈兩極化傾向:一方面,對其可能極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預期興奮不已;另一方面,對其可能帶來的破壞民生等危害與風險愈益擔憂。

歐盟自2015年即開始積極探索人工智慧倫理與治理的有效措施,其AI監管與倫理治理在全球較為領先。一是釋出專門機構的檔案倡議。二是建構倫理治理框架,三是提出演算法透明治理框架,四是基於GPDR的AI監管。

美國透過設立專門機構、多元主體協同、戰略頂層設計、政策配套支援等方式對人工智慧倫理進行管理與治理,以期為人工智慧的創新與倫理樹立權衡邊界。

我國人工智慧倫理穩步推進、成效明顯。目前,我國已經出臺系列人工智慧治理的政策檔案,均提出了人工智慧安全和倫理方面的要求,主要關注人工智慧倫理道德、安全監管、評估評價、監測預警等方面,加強人工智慧技術在網路安全的深度應用。

為推動資料要素治理體系,我國應依據以下原則加快體系建設。第一,制定資料要素的分類原則,搭建精細化的產權界定體系。第二,倡導資料融合與協同開發原則,鼓勵多後設資料互通匯聚。第三,加快推進隱私計算的應用普及,統籌資料價值釋放和個人資訊保護。隱私計算針對現有資料流通的安全難題,透過一系列技術實現資料孤島的連通,既能保證資料安全和資訊保護,又能對資料進行運算,使其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發展。

來自 “ 六分儀法律實驗室 ”, 原文作者:六分儀法律實驗室;原文連結:https://mp.weixin.qq.com/s/Fq63odEtxiL2j25RbhxAvQ,如有侵權,請聯絡管理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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