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保護區協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三個履約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認識到海洋問題的相互關聯性質以及整體解決這些問題的必要性,規定了所有海洋活動必須在其框架內進行的法律框架。目前,有168個國家和歐盟是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

經過近20年的努力,BBNJ協定於2023年6月19日以協商一致方式獲得透過。截至2024年7月,已有90個國家和歐盟簽署了該協議,其中8個簽署國也批准了該協議。該協議涉及四個關鍵主題:

  1. 海洋遺傳資源與惠益的公平分享。
  2. 基於區域的管理工具,包括海洋保護區。
  3. 環境影響評估。
  4. 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

與私營機構協商

BBNJ協議是政府間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行業行為者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主要使用者和關鍵利益攸關方。因此,私營部門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協定》執行的影響。

私營部門的主要關切和需要

私營部門受訪者主要關注該協定兩個關鍵主題的規定:基於區域的管理工具(ABMT),包括海洋保護區(MPAs)和環境影響評估(EIA)。

四項高水平建議

根據這些調查結果,報告提出了執行《協定》的四項高階別建議:

-秘書處和附屬機構應儘早讓工業界參與,並在整個執行過程中保持它們的參與。

-秘書處、《協定》締約方、現有政府機構、民間社會和產業界應合作為實施奠定基礎。

-秘書處和《協定》締約方應透過鼓勵分擔責任、共同擁有戰略以及經濟激勵,探索鼓勵執行和遵守《協定》的創新方式。

-各締約方、民間社會和工業界應爭取普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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