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系列之二:聯運合同的核心審查要點

遊資網發表於2019-08-15
合同系列之二:聯運合同的核心審查要點

網路遊戲聯運合同作為業界最為常見的合同型別之一,其簽署的好壞,直接關涉遊戲公司的根本利益。實踐中,有許多遊戲公司為了儘快推進合作,草草簽訂了一份“破綻百出”的協議,甚至不簽署協議,直接“上馬”遊戲,缺乏事先對雙方權責的精細劃分,沒有很好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在合作中極易引發爭議,甚至引起訴訟。

為幫助遊戲公司更好稽核此型別合同,我們特就簽訂合同時應當重點注意的條款及稽核要點介紹如下:

一、定義和解釋條款

由於網路遊戲行業的行業性較強,且行業目前尚處於粗放式發展階段,行業中存在許多行業內專有的概念和術語,如聯運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內測、首測、公測、正式運營/上線、商業化運營等,但這些概念在使用上較為混亂,缺乏權威的、統一的定義。因此如果不對相關的詞彙予以明確的界定和解釋,將導致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大量爭議的產生。

對於一些關係到協議核心條款的重要概念,更是應該予以明確界定,比如遊戲的聯運合同,雙方對於結算條款中的運營收入、渠道費用、流水等概念的界定關係到最終結算收入的計算數額,對此更應該予以明確的界定。

二、合作方式具體條款

網路遊戲聯運合同中的合作方式具體條款是網路遊戲聯運合同的核心必備條款,一般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許可運營主體的權利基礎

許可運營的主體是否有權將遊戲產品交由他人運營,是網路遊戲聯運合同的基礎。若許可運營的主體無相關著作權權利,或者作品權利存在瑕疵,將可能導致被許可方無法正常運營遊戲,因此,被許可使用的運營主體,應特別關注許可主體的權利基礎:

(1)許可主體是許可運營的遊戲產品的開發者,許可主體擁有該產品的全部著作權權利,被許可方可要求授權方提供相應的著作權登記的證書。

(2)許可主體對許可運營的遊戲產品的權利來源於第三方的授權,此處需要查閱整個授權鏈條是否完整,許可主體是否有轉授權的權利。

(3)許可主體是許可運營的遊戲產品的開發者,但是授權許可的遊戲產品是根據第三方的作品改編而來,需要明確對涉及第三方作品的權利人,是否同意該改編的內容可以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

(4)許可主體是許可運營遊戲產品的權利主體,或者授權鏈條確已完整完整並無瑕疵,仍需要考慮到授權許可的遊戲產品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著作權的內容,由於行業亂象的存在,有些遊戲產品存在抄襲其他遊戲產品的情形,這種侵權行為的存在,將導致運營主體承擔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

(二)明確許可期限和許可地域範圍

由於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本身就是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域範圍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因此,網路遊戲聯運合同作為一種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合同,在協議中明確許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域範圍也是極為重要的。

1.許可期限的約定

關於許可期限的約定,如果是固定的起始時間和期限,存在的爭議較小。但是在網路遊戲聯運合同的實際履行中,往往約定的起始期限存在變化,因為有部分聯運合同簽署時,許可運營的遊戲產品尚未開發完成或者尚需測試,因此,經常有協議約定許可期限的起算,從網路遊戲產品正式上線運營之日起計算,那何種情況屬於正式上線運營,就應當予以明確的約定,以免產生爭議。

2.許可地域範圍的約定

許可地域範圍,是指合同約定,許可運營的網路遊戲產品,可以在何地予以運營。由於目前遊戲出海運營已非常普遍,因此許可的地域範圍也是需要明確的重要的內容,比如在國內運營是否包含港澳臺地區,在海外運營,許可範圍包含哪些國家或地區等等。

(三)明確許可的權利種類和許可範圍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許可的權利範圍也都是網路遊戲聯運合同的必備條款,網路遊戲的聯運合同必須明確這部分的內容。

1.許可的權利種類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十二種著作財產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在內的著作權財產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將上述著作權權利許可他人行使。可以全部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分別許可他人使用。因此,在簽署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時,最好能夠明確許可使用的權利範圍。

在一個網路遊戲聯運合同中,網路遊戲的運營主體要想獲得運營遊戲的權利,至少應當擁有網路遊戲的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如果需要擁有更多的其他權利,雙方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的約定。

2.許可的範圍

網路遊戲聯運合同與網路遊戲獨家代理合同的重要區別,在於是否“獨家授權”,即許可使用的權利是非專有使用權還是專有使用權。

所謂專有使用權,是一種獨佔的和排他的權利,是指著作權人將許可使用的著作權授權給被許可人之後,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既不能在將上述權利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在聯運合同中,授權主體務必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授權為非專有使用權。否則,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也就是說聯運合同變為了獨家代理合同。

而作為運營主體,如果有轉授權給第三方使用的需求,也需要在合同明確約定,否則該轉授權必須取得授權方的許可。

三、授權許可使用的費用和結算方式

(一)許可使用費用的約定

網路遊戲聯運合作中,業內比較常見的許可費的支付方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模式:

1.被許可方支付固定的許可費用;

2.被許可方支付固定的許可費用和運營收入的分成費用;

3.被許可方支付運營收入的分成費用。

在這幾種模式中,如採取約定固定的許可費用的支付模式,數額必須明確;如選擇按照運營收入分成的方式支付許可費用,必須明確注意以下的問題:是否明確了運營收入分成的計算方式,比如按照運營收入扣除成本所得的數額進行分成,是否明確了運營收入和成本的概念,成本由哪方承擔,包含什麼內容,每一項成本的內容是否明晰可計算,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對收入和成本的計算方式產生爭議從而導致對分成費用的計算存在爭議的情形,一旦約定不明確,在發生爭議時,合作各方需要採用更多的精力來證明分成費用的數額。

(二)許可費用的支付和結算

1.許可費用的支付條件和期限

在網路遊戲的聯運合同中,許可費用的支付條件和期限,往往會與產品的上線時間點息息相關,而產品上線運營的時間通常存在不可預期性,甚至往往還會出現,經過合同雙方的努力,產品最終無法上線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如約定不明確,將會導致實踐中大量爭議的發生。具體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支付時間點容易產生爭議

很多情況下,許可費用的支付期限的約定並非固定的日期,而是按照某一標準,比如在產品上線之後支付,封測、內測、在一個平臺上運營之後等等支付節點,因此,在合同中約定支付節點時,如雙方認定的上線、內測、封測標準不統一,將會導致雙方對支付日期的爭議。

(2)合同所約定的許可費用的性質

合同所約定的許可費用是授權許可的費用,還是分成款的預付款項?如涉及到預付,預付款項是否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要求退回?很多時候,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許可費用,但又約定該費用為預付可以抵扣分成款,導致雙方對該筆費用在無分成款可以抵扣時,就是否應該返還產生了大量的爭議。

因此,網路遊戲聯運合同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對上述可能產生爭議的問題予以明確約定。

2.預付分成款的約定

實踐中,有部分聯運合作中,聯運方需向遊戲授權主體預付一定的分成費用,待產品正式上線後再從雙方約定應該支付給遊戲授權方的分成費用中予以抵扣。

預付合作模式下,若遊戲產品無法正式上線運營,或者已經上線運營,但遊戲收入不足以產生支付給許可方分成收入,在此種情況下,預付分成款應該如何處理往往會產生大量的爭議,許可方想要要回預付分成款,而被許可方不同意返還相關的款項。

在法律上,一般而言預付款無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導致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終止時,預付款應當返還。因此如果雙方約定了支付的款項為預付款,且預付款在合同終止時未能抵扣完畢,應予退還。

但是如果聯運合同的主體雙方希望不管產品運營狀況如何,預付款項均不予退還或者在產品運營不佳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要求退回預付款,最好在協議中能夠明確予以約定。

3.分成許可費用的結算方式

在網路遊戲行業中,對運營的遊戲產品的運營收入進行分成已經是行業內普遍的做法,如上文所述,如果運營的雙方主體時採用收入分成的方式進行結算,必須明確約定分成費用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標準。

除約定明確的分成款項的計算方式外,由於分成費用是持續產生的,且行業慣例是進行月結,因此雙方的結算流程,何時結算,如何對賬,對賬完畢之後何時予以支付分成款也應該進行明確的約定。

在分成許可費用的結算條款中,特別需要明確且容易發生爭議的一點在於,針對結算所依據的資料雙方出現差異時應該如何處理。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結算資料雙方出現爭執的情況,如在有些情況下,只有提供使用者帳號系統、支付後臺的運營主體才能獲得第一手的、真實的結算資料,另一方只能通過開放的許可權資料和介面獲得相關的遊戲資料,而另一方在某些時候可能覺得後臺的結算資料與實際資料不相符合;或者在有一些情況下,雙方都有後臺結算系統,但是有時候雙方的後臺資料會出現一定的差異性。因此在出現資料差異的時候,應該如何處理,以誰的資料為準,是否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的監測或者檢查,雙方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有關許可運營遊戲產品的相關要求

獲得優質的許可運營產品並能及時的上線是被許可方最核心的要求,因為只有能夠儘快獲得運營產品,且產品質量優良,才有獲得收入的可能。而對於許可方來說,在遊戲產品交付之後,儘快上線運營,且運營的渠道更優,推廣和運營的力度更大,將會導致產品因此獲得的收入也會更多。因此,雙方為了獲得更好的遊戲分成收入,許可方和被許可方獲得遊戲收入的保障,往往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注意:

(一)許可方需要注意的要求

對於許可方來說,其提供產品給被許可方運營,主要目的是獲得遊戲產品的授權金或者分成款,特別是在雙方分成的情況下,被許可方運營產品能力的用心和好壞程度可能與最終所獲得的收益相關。因此對於許可方來說,除相應的授權款項外,應著重在被許可方運營能力和效率方面:

1.雙方是否有明確可量化的上線時間要求

許多開遊戲開發商之所以選擇將遊戲授權運營主體運營,目的在於遊戲上線推廣後獲得分成收入。若運營主體由於各種原因遲遲不上線運營遊戲,將導致遊戲無法產生收益,因此勢必將引起爭議。

2.雙方是否有約定具體的上線渠道

有時候運營渠道關係到運營遊戲的收益好壞,不同渠道的流量不同,因此如雙方有特殊的運營渠道方面的要求,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雙方有無對運營推廣成本或推廣方式的要求

運營推廣的成本和方式某種程度上關係到最終遊戲運營的結果,因此,如果雙方有相關方面的需求,可以在協議中進行進一步的約定,比如約定不少於多少額度的推廣數額等等。

(二)被許可方需要注意的要求

對於被許可方來說,獲得優質的許可運營遊戲並能及時的上線是被許可方最核心的要求,因為只有能夠儘快獲得運營產品,且遊戲質量優良。

1.雙方是否要求被許可方提供遊戲產品的具體要求和標準,以及提供遊戲的具體時間要求

對於被許可方來說,可能在合同簽署之後,就需要提前支付一筆授權金或者預付款,如果遲遲難以獲得被許可方提供的遊戲產品,該筆錢將一直難以回收;或者雖然許可方按照約定的時間提供了遊戲產品,但是遊戲產品的質量劣質,不符合要求,最終可能導致的運營收入虧損。不過問題在於遊戲產品的質量很難有明確的量化指標,所以被許可方應儘量在協議中留下足夠的主動權。

2.雙方是否需要約定及時的技術響應要求。

由於遊戲的運營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並且遊戲產品比較容易出現技術方面的Bug或調整,因此一方面需要在運營過程中如出現了Bug或技術問題,需要及時的響應解決,另一方面遊戲產品需要進行不停的迭代,大版本和小版本的持續更新。因此,最好能在協議中約定明確技術支援和響應應由誰負責,應在多長時間內解決,什麼時候需要進行版本的更新,以免發生爭議。

五、智慧財產權條款和保密約定

(一)智慧財產權條款的約定

由於網路遊戲運營協議是一個著作權許可合同,且在遊戲行業中,智慧財產權是很多網路遊戲公司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因此在協議中,進行智慧財產權條款的約定十分重要。

一般來說,網路遊戲運營產品的著作權屬於遊戲開發商所有,在許可期限結束之後,網路遊戲運營產品的著作權仍然歸屬於遊戲開發商。但是在運營遊戲的過程中,由於在實踐中,運營主體可能會對遊戲產品進行修改調整,增加新的內容或設定,此部分由運營主體增加的新的內容,其著作權是否當然歸屬於遊戲開發商,可以由雙方約定,如果不進行特殊約定,則有可能會發生爭議。

同時,有可能在運營過程中,原遊戲名稱並未申請商標保護,遊戲運營主體在運營過程中申請了商標權,如果雙方未進行特殊約定,有可能會面臨聯運合同結束後,遊戲開發商無法再使用該遊戲名稱的可能。

因此,雙方應對在遊戲中已有的和將要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進行相關的約定,以免爭議的發生。

(二)保密條款的約定

如上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章節所陳述,遊戲產品的商業祕密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而對於一個保密內容,是否必然屬於商業祕密,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要求的,如必須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因此若對於雙方在合作過程中,需要披露給對方的商業祕密資訊,需要對方遵守保密的義務,必須在協議條款中明確進行約定。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合同的雙方在協議簽署後,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然而在履約的過程中,實際情況變化多樣,往往經常會出現一方無法履行義務的行為,特別是重大的義務,往往關係著合同雙方主體就此聯運合同的核心權利條款,因此,違約責任也是一個合同的必備條款,它可以在出現違約情形時,對於守約方的權利予以救濟和保障。

網路遊戲聯運合同的主體應該在合同中約定好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的違約責任等條款。

在違約情形出現時,除約定響應的違約責任外,還可以約定單方的合同解除權,比如在出現什麼樣違約情形下,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給予守約方更大的權益方面的保障。

當然違約金的約定並非當然的越高越好,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違約方可以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就明確規定了違約金約定過高時法院裁決的依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七、其他約定

除去上述重要條款外,網路遊戲運營的許可雙方還可以列人其他一些內容,例如就網路遊戲聯運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後的解決辦法,以及雙方可以約定爭議發生的之後的管轄方式和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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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昌倩、楊治東  
來源:手遊那點事
原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xPyJep9aTlkoPbMfElU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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