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雷點頻踩,遊戲聯運方應注意的風險點提示

遊資網發表於2020-12-18
聯合運營是網遊行業重要的合作方式之一,網遊聯合運營協議更是網遊公司最常接觸的核心業務合同。然而,在實務中,聯運合同的履行糾紛層出不窮,版權金和預付分成金支付的時間節點和條件屢起爭執、CP方(研發方)提交的遊戲版本幾經測試、修改,久久未達商業化運營要求、遊戲產品雖投入正式運營,但運營收入式微,入不敷出、遊戲產品涉嫌侵權,運營方規避風險成本巨大,諸如此類雷點運營方頻頻踩中,要避開這些“坑”離不開合同條款的保障,下文將就兩個風險點來討論一下如何通過設定具體合同條款降低或規避風險。

合同雷點頻踩,遊戲聯運方應注意的風險點提示

一、產品質量隱風險,交付、責任條款如何提供保障?

在運營合同實際履行的過程,往往會出現這樣一種困局:CP方久久不提供遊戲包,一直難以收回投入成本,又或者提交的遊戲包經過反覆測評、修改均不能通過驗收,上線運營遙遙無期,拉鋸戰愈演愈烈,長此以往,聯運方可能會因為遊戲產品的質量劣質,不符合要求,慘遭運營收入的虧損。

上述情形出現的主要情況,歸根到底是由於具體合同條款沒有代入具體的服務情景,過於形式化,無法解決合同實際履行產品質量的潛在風險:服務提供方往往以僅約定行為方式、不承諾量化結果的形式提供合同模板。對於違約情形、解約情形等只有蜻蜓點水的泛用式條款,未做任何具體細化。這極有可能導致,聯運方發現研發商提供的遊戲產品卻無法證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無法挑出對方明顯的違約行為,無論是依照現行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抑或是根據2021年1月1日即將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前述立法所規定的約定和法定解除權均形同虛設。

同時,由於依照前述泛化的合同規定,後續遊戲版本一直未通過測試不影響部分預付分成金已按期支付,且由於測評、修改的時間和次數沒有明確的規制,修改質量標準模糊不清,多次修改不符要求拖延遊戲上線運營,缺乏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條件的約束,違約條款、解除條款形同虛設,過於形式化的條款約定導致聯運方陷於與CP方周旋的困局,CP方的表面配合行為虛耗聯運方的時間與精力、金錢,戰線過長,大量的投入難以得到運營的回報。對此,筆者建議,可分別在交付條款、責任條款、解除權條件條款以及預付分成款的退還方面作具體設定。

1.具化交付條款

首先,在交付條款的設計上,應該將產品質量的合格標準予以數值具化,如在北京九九樂遊公司與思傑樂創公司合同糾紛案中,雙方在《群俠傳》遊戲的交付條款中對交付版本、時間節點、相關階段性版本都作了明確的要求,而且明確賦予了聯運方提出修改意見要求研發方重新提交的權利,因此當研發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IOS版本以及經過多次修改仍未通過聯運方驗收時,法院判決才可依照上述量化標準認為研發商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應在交付條款中,明確約定各項標準。

合同雷點頻踩,遊戲聯運方應注意的風險點提示

同時,也應在研發方提交封測版本後,將優化和提交時間在合同得以具體數值的體現,也須規定當研發方提交的遊戲版本經聯運方測試提出修改意見後,提交修改版本的期限、須符合的硬性要求以及修改版本須具備形式和實質要件等,以避免研發方對整個遊戲上線進度的惡意拖延。雖然,遊戲產品的質量有時候無法具化為極為明確的量化指標規定,但是在條款的設計中,仍可儘量在雙方對交付的遊戲產品是否符合驗收標準無法定論時,為聯運方留下足夠的主動權,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約定聯運方有認定各版本合格標準的話語權。

2.細化違約賠償責任條款

此外,網遊聯運協議應當明確約定拖延或拒不交付遊戲產品或修改版本,抑或多次修改後仍不符合聯運方要求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例如,聯運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研發方遲延交付遊戲產品以及在聯運方提出返修意見後,拖延修改版本提交時間時的違約賠償金條款,具體可約定為“每逾期超過X天,按照預付分成款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在設定違約金條款的同時,筆者建議設定損害賠償條款:也即當違約金無法覆蓋研發方因遲延交付或瑕疵交付給聯運方造成的損害,應約定CP方額外承擔聯運方承受的間接或直接損失,具體損害賠償標準可參照合同訂立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來敲定。

3.賦予單方解除權

再者,筆者還建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研發方超過一定期限情況下交付遊戲產品或者重新提交修改版本時,且經多次催告,拒不交付時,或多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時,聯運方享有單方解除權”以及“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具體步驟。在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後,聯運方即可通過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遊戲的繼續研發和成本投入,及時調整遊戲運營計劃,以便及時止損。

4.處置預付分成款

至於合同解除後,該類情況下的預付分成款是否應退還?不妨可參照實務判例的做法,如蔡力與陝西國龍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支付專案合作金的目的是為了享受上線運營後玩家充值帶來的利潤分紅,該目的只能在開放伺服器後才能實現”,因合作遊戲未能正式上線運營,所以應當退還。此時判決退還預付分成金的考量理由是合同的目的是否實現,在該類遊戲無法正式上線的情形下,研發方拒不按時提交遊戲產品或者提交不符質量要求的遊戲版本,以致聯運方訂立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在條款的設計上,可參考判決考量因素,約定預付分成款應當退還。

因此,交付驗收條款和違約條款的設計應該有利於聯運方把控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並防控授權方交付不能或不符合要求的風險。

合同雷點頻踩,遊戲聯運方應注意的風險點提示

二、已上線運營的產品營收情況達不到預期,合同終止時如何預先將聯運方損失降到最低?

上文提到研發方拖延提交或提交劣質遊戲產品,以致無法投入運營,那麼當遊戲重要版本通過測試,最終上線運營後,運營情況卻遠不如預期,營收微薄,正如上文所述,泛化式的條款難以規避或降低聯運方在盡最大努力投入推廣、運營的情況下,仍需遭受巨大損失的風險,筆者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如第一類情形的處理,應細化違約條款和合同解除條件,以最大化降低損失,其中解除條件條款可約定如下:無論是否有預收分成款(或版權金),仍應加入諸如“如連續3/4/5個月的流水低於XXXX萬元人民幣時,運營方有權解除合同”等條款。

那麼,在合同得以解除後相關預付分成款又應如何處理?不妨稍稍參考一下實務中產生相關糾紛時法院的判決處理,條款的設計在儘量規避和降低風險的同時,考慮到無法避免進入訴訟的程式後,如何較大機會得到法院支援。

合同雷點頻踩,遊戲聯運方應注意的風險點提示

實務判例中,如在喀什百思互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vs北京雷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因認定雙方在運營《修真界》遊戲過程中都有一定責任,法院因此酌情判定CP方承擔90%的過錯責任,返還部分預付分成金額。

合同雷點頻踩,遊戲聯運方應注意的風險點提示

再如,在北京魂世界vs創夢天地等合同糾紛案中,《天降-近衛英雄傳》遊戲發行方主張實際收益和CP方承諾及已支付的預付分成款金額差距過大,法院予以支援,判決退還部分分成款。前述案件法院考慮到雙方過錯及公平責任原則,對聯運方要求退還以支援,因此約定該種情形下對預付分成金的退還約定可參照前述考量因素來設計,如考慮實際收入與已支付的預付分成款的差額,雙方在研發運營中過錯責任分配,來設定分成款應退數額所依據的計算比例。

來源:羅斯基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wiMcyazAjUvJ0B7BTIA_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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