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系列之三:獨代合同的核心審查要點

遊資網發表於2019-09-19
合同系列之三:獨代合同的核心審查要點

寫在前頭

在上幾期的《遊法可依-合同審查系列》中,楊傑律師團隊已經為大家帶來了買量推廣、聯運這兩類合同,此兩類合同廣泛應用於以發行商為主體的企業的日常業務合作中。而發行商的立身之本除了自身良好的發行能力外,產品的來源及品質也是重中之重,因此在本次的《合同審查系列》中,楊傑律師團隊將為大家帶來就產品引入的“獨代合同”的審查要點。

獨代合同作為遊戲發行中的前期重要一環,且一般伴隨著獨代合作會有不菲的授權金(又稱:版權金、獨代金),且相對普通的聯運合作而言,合作雙方對該產品的唯一性、投入的人力及時間成本也更高,因此產生訴訟的機率遠遠大過普通的聯運合作及買量推廣合作。從公開渠道查詢的有關遊戲及版權金的案例便超過百餘個,且還不包含更多的案件已經私下和解。

合同系列之三:獨代合同的核心審查要點

No.1 獨代合同的型別

根據合作的遊戲產品的來源,我們將獨代合同分為如下四類:

普通國內獨代合同

指的是發行商通過產品引入商務日常在市面上的搜尋,找到合適的遊戲產品後與研發商簽訂的獨家代理合作合同。該類合作一般以國內區域的獨代為主。

定製獨代合同

指的是發行商根據自身的對產品的思路或根據獲得授權的IP的內容,尋找合適的研發商來為其定製產品,定製產品研發完成後一般由定製方主導後續的發行事宜,也可再次進行轉授權。

海外區域獨代合同

指的是某些專精於單個或者多個海外區域的發行商,其根據海外區域的市場情況,挑選國內合適的產品進行某些海外區域的獨家代理合作。

其他獨代合同

業內也會將一些聯運渠道獨家代理、買量渠道獨家代理、工會渠道獨家代理、IOS獨家代理、BT渠道獨加代理等統稱為獨代合同,由於基本可被第一類獨代合同所涵蓋,本文中不做單獨闡述。

獨代合同的特殊風險點

在幾乎所有的業務通用合同模板中,關於文首的定義及解釋條款:什麼是內測、首測、公測,什麼是可分配收入,什麼是渠道;文末的保密條款、不可抗力、其他事項,基本上均為通用條款,奠定了整個合同的框架。而基於框架之上的合作內容、收入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才是雙方合作的主要目的,而雙方簽訂合同的意義也在於將上述問題進行約定明確以避免後續產生糾紛。下面我們將對獨代合同的特殊風險點進行提示:

No.2 關於合作的事前審查

一般就獨代合同而言,一方投入不菲的授權金,一方傾盡全司之力做出的遊戲產品,雙方都應當更為謹慎。敲定合作之前,在雙方沒有過往合作的基礎上,除了靠業內的打聽,雙方也可以對合作方做一個簡單的背景調查,通過百度、法院公告、天眼查等公開資訊核實對方公司股權架構是否合理、是否有大額涉訴資訊、是否存在工商異常資訊、是否存在較多勞動糾紛等事宜。

對發行商而言,需要確認研發商是否團隊穩定,是否可能存在突發的大規模人員流動或核心員工離職而影響產品研發進度。

對研發商而言,需要確認發行商是否資金充沛,有無較大金額的涉訴案件會影響發行商的支付及發行能力。

如合同金額較大,謹慎起見,雙方也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對潛在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幫助做出判斷。

No.3 關於合作內容

首先,雙方在合同中應當明確合作區域,草率的寫“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能完全說明雙方的合作區域,該合同是否包含香港、臺灣、澳門等地區都是需要約定明確的。尤其是海外獨代合同,是根據地理區域進行約定,還是根據語種覆蓋範圍進行約定,多份海外獨代合同中是否會由於約定不明而產生重複授權,也尤其需要注意。

其次,獨代合同本質上為一份授權合同,因此研發商授權給發行商的具體是哪些權利,在簽署獨代合同時,最好能夠明確許可使用的權利範圍,如:發行商是否擁有網路遊戲的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權利。如發行商需要擁有更多的其他權利,雙方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的約定。同時,發行商是否擁有轉授權、分授權的權利也需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這將直接影響到發行商是否可以與第三方渠道進行合作,獲取更高的流水。

然後,雙方是否有約定具體的上線渠道,或者就某些特定的渠道是否有特殊約定,部分特殊渠道是否指定由發行商自主運營而不允許轉授權給第三方,某些特殊渠道是否允許研發商自行保留並具有自主發行的權利。如為上文中提到的第四類單型別獨代合同,此條款更格外需要注意,如:騰訊應用寶在實操中有買量渠道還是聯運渠道的不同意見;某些公會與買量業務並存的第三方渠道,也有應公會渠道還是買量渠道的不同處理方式,因此如對此類渠道有特殊單獨的要求,此類問題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將極易成為雙方糾紛的爭執點。

No.4 關於結算及支付

結算及支付條款可謂是雙方合作的重中之重,大多數的糾紛均起源於結算條款不明確,或者結算條款雖然明確,但支付節點不明確。

合同系列之三:獨代合同的核心審查要點

因此,首先針對版權金而言,雙方應當約定準確的付款時間節點。如雙方於合同中約定“於渠道上線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二筆版權金XX元”,渠道指的是安卓渠道還是IOS渠道,指的是類似應用寶、華為應用商店等聯運渠道還是今日頭條等推廣渠道,指的是任一第三方渠道還是全部第三方渠道,而全部渠道又應當如何窮盡?而上線又將如何定義,產品是否上架在第三方渠道而不開放計費,也可稱之為上線,“通過稽核可手動上架”狀態是否等於上線?由此將引發無數的爭議點。

其次,版權金是否等於預付款,在某些條件下是否可退還,是否可用於抵扣每個月的分成金額?很多時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版權金,但又約定該費用為預付可以抵扣分成款,導致雙方對該筆費用在無分成款可以抵扣時,就是否應該返還產生了大量的爭議。

再其次,雙方在約定分成款的比例時,可能會通俗的約定為“可分配收入*x%”,或者“(月流水-渠道費用)*x%)卻忽略了對其作出明確的定義。如,可分配收入何謂可分配,是否指的的到達發行商賬上的收入方可稱之為可分配收入?月流水扣除渠道費用,此處的渠道費用指的是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支付通道費,還是指的類似應用寶、華為分成的第三方聯運渠道費用?由此產生的差別將對各方獲得的收入產生天差地別的影響。

關於壞賬、伺服器費用、結算誤差、資料優化費用、測試費用、VIP使用者的返利費用等細節也應當在協議中一一確定。

No.5 關於交付

一般而言,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研發商應當不斷的在每一次版本更新後向發行商進行版本的交付,無論是產品發行前的的準備階段還是產品發行後的運營結算。而交付的質量如何界定,交付是否合格,每一次的交付將可能帶來什麼樣的合同履行節點的變化?

首先,雙方應當於合同中約定雙方的對接人資訊,並約定一切的合作事宜均應當以該郵箱或者該指定聯絡方式發出才可視作有效交付,無論雙方在前期多少次以QQ群、微信群進行細節的調整與磨合,均應當在確定之後,以指定方式發出完整的交付版本或者回復確認版本交付合格的通知。

其次,重大版本的交付合格標準,雙方應當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如雙方約定“第二次封測版本資料合格後應當支付第二筆版權金”,且不論封測版本如何界定,資料合格的標準便應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如涉及到次日留存、七日留存、活躍ARPU、渠道評級等關鍵資訊更應當一一進行細化,同時對測試次數是否應當進行約定,以保證遊戲產品的上線週期也是雙方需要考量的要點。

然後,重大版本的交付後,雙方應當如何履行下一階段的合同權利義務,也應當在合同中一一明確。如:封測版本交付後,發行商應當多久開啟封測;封測版本結束後,研發商應當於多久內進行版本的優化,並於多久內交付下一個修復後的版本。由此而避免合作方對進度的拖延而耽誤整個產品的發行進度或影響下一個付款的時間節點。

如果合作方拒絕履約或者接受交付檔案時,應儘可能儲存證據,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相關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以保留證據。

在履約過程中,如果需要發函催告對方履行義務、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解約等重要溝通事宜,建議儘量通過書面發函的方式,並保留好相關的快遞記錄和函件內容。

No.6 單型別的獨代合同的一些特殊約定

普通國內獨代合同

本型別的獨代合同鑑於合作形態的普遍性,一般而言遊戲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均歸屬研發商所有。但在實際的業務合作中,由於部分發行商介入合作較為早期,研發商礙於時間週期或者實力有限暫未對版號等資質進行申請,轉而委託給發行商來申請。在雙方合作結束後,如無特殊的條款約定,發行商預設該版號屬於自己所有,研發商一般也無異議。而從版號的本質上而言,版號作為特定的遊戲產品的出版許可檔案,應當與遊戲產品進行緊密的關聯,不可與原產品做分割而進行單獨的處理。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遊戲版號歸發行商所有,也可能無法最終實現該目的。

定製獨代合同

目前一些有實力的發行商會選擇根據自己擅長的品類或手頭所有的IP而選擇合適的研發商進行產品的定製,該類定製行為根據合作的具體履行性質產生“承攬合同”或者“委託開發合同”兩種不同的法律性質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在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後,該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定作人所有,即歸發行商所有。而“委託開發合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不同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結果,因此如果雙方對遊戲產品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有特殊約定,最好在合同中列明,以免發生爭議。

其次,鑑於定製開發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即更注重挑選的研發商的對定製產品的完成能力。受限於時間週期或者研發商的實力,是否允許研發商在定製開發過程中將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更專業的第三方來完成,此類對於委託開發的事項最好明確約定是否可以分包或者轉委託,如可以,最好寫明分包或者轉委託的範圍。

海外區域獨代合同

該類獨代合作一般需要進行本地化翻譯,在特定的海外區域進行發行。此類合作一般在約定合作期限的同時,也會對語言版本、授權區域進行明確的約定。首先就本地化翻譯而言,由於遊戲產品的語言包一般文字量較大,因此本地化的翻譯成果也有可能構成一個完整的翻譯作品,就此翻譯成果的智慧財產權,雙方建議可以做出明確約定。

其次較多的海外區域獨代合同中會約定“語言版本為當地通行語言版本”,然而在部分的合作區域中,當地通行的官方語言可能有多種,或者存在部分較小國家有單獨的語種,如東南亞的寮國便有單獨的語種,如果每種語言版本都進行本地化,無論對發行商或者是研發商都可能產生額外的成本與負擔,因此建議在合同中對特定的合作語種進行明確的約定。

再有,由於大多數海外發行商會同時主做多個海外市場,因此可能針對單個遊戲產品,會針對不同的區域簽訂多份海外獨代合同,每份合同都可能產生版權金及預付款。考慮到每個區域都可能產生盈虧的狀況,多個合同之間的版權金及預付款是否可以交叉抵扣,也需要合作雙方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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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昌倩、朱宇倩  
來源:手遊那點事
原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HrGqP0_Sbf7Zlw_cO3C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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