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玩遊戲等於“創作”?

遊資網發表於2019-08-07
網路直播:玩遊戲等於“創作”?

在之前的文章中,筆者詳細探討了遊戲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司法實踐中雖未對保護路徑達成一致意見,但對於遊戲本身的可版權性還是認可的。今天我們探討的話題是玩家玩遊戲的過程是不是著作權法中創作作品的過程、玩家玩遊戲是不是創作作品的行為。

眾所周知,直播平臺最大的資產便是主播,特別是行業內的頭部主播,舉手投足間便能製造一個“大話題”,帶來不可估計的流量。因此,如何將主播帶來的收益完全留在平臺方便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直播平臺與主播簽訂的直播協議中都會約定直播視訊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想必玩遊戲也是創作這個觀點若是能成立,直播平臺肯定會拍手稱讚了。(狗頭)

網路直播:玩遊戲等於“創作”?

玩遊戲算不算創作?

有觀點認為,遊戲玩家對自己操作遊戲形成的獨創性遊戲連續畫面內容,理應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對於這個問題的探討實際上便是深究,玩家在玩遊戲的過程中能否創作出新的作品,在此過程中玩家有沒有獨創性的貢獻。

事實上,無論遊戲主播擁有多高超的遊戲技巧,其始終不能跳出遊戲公司設定的成千上萬種的預設範圍之外。無論是單機闖關類,還是網遊線上PK型別的遊戲,玩家做的只是遵循遊戲開發者的意願,將遊戲內的資料與畫面調取出來,最終呈現出多種結果。雖然每個遊戲玩家在玩遊戲的過程中呈現的遊戲畫面可能不同,但是玩家的走位、戰鬥、選用道具以及發動技能等一系列操作無不落在遊戲本身的規則之內。就像孫悟空有再高強的法術,也無法跳出如來佛祖的五指山。

可見,所有的遊戲資料和遊戲畫面都是遊戲公司預先設定好的,玩家玩遊戲的過程僅僅是將遊戲程式中原本就包含的各種可能性中的一種加以實現而已,因此並沒有創作出有別於原有作品的新作品。換個角度想,要是每個玩家在遊戲過程中都能創作出新的作品,那麼就會出現對同一遊戲畫面擁有多個著作權的現象,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但是!

當然了,這個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在某些提供創作工具供玩家發揮、玩家自由度高、具備一定創作空間的遊戲中,筆者認為還是存在“玩遊戲=創作”的可能性的。拿RPG maker等創作型遊戲以及遊戲中自帶的地圖編輯器來說,玩家利用遊戲公司提供的素材所創作出的地圖往往是超出遊戲製作者預想之外的。

比如最近大火的刀塔自走棋,便是由玩家利用了dota2中自帶的地圖編輯器,創作出的一款人氣與原遊戲不逞多讓的新的爆款作品,而且還引領了一股自走棋熱,這就很難說是刀塔自走棋不具備獨創性,不能構成作品了。

暴雪與冰蛙就dota地圖的著作權之爭也是一個很好的案例,dota本來只是魔獸爭霸中的一個RPG地圖,但是所帶來的收益、關注度以及使用者數量卻遠超遊戲本體。雖然最後案件以和解結案,但也可以看出遊戲過程中確實存在創作新作品的可能性。

網路直播:玩遊戲等於“創作”?

因此,在玩自由度高、可造性強的遊戲時,雖然玩家玩遊戲的過程也只是對遊戲資料的呼叫,但很明顯超出了遊戲製作者的預期,玩家創作出來的作品完全能夠體現出獨創性。並且,此時玩家玩遊戲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獲得勝利或者闖關,更加是為了創作出有趣的地圖、有意思的作品。抱著此種目的,玩家雖然利用了遊戲中的素材,但是創作出來的作品也是能體現出其個人意志與創造性的,由此創作出的新作品,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主播在直播遊戲時配上解說,能否創作出新作品?

遊戲直播是主播以遊戲內容為載體,以直播為平臺,邊操作遊戲邊解說的過程。解說的內容不限於遊戲內容本身,會有一些其他話題以及與彈幕的互動。

因此,大部分的主播直播的內容實質上跟我們日常聊天互動的內容差不多,有誰能說自己對每天說的話也享有著作權呢?並不能因為主播在直播平臺上進行聊天,擴大了受眾範圍,就能說其解說內容具有獨創性,能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即興演說作品。

網路直播:玩遊戲等於“創作”?

當然,並非所有解說都不構成作品。黃健翔在2006年世界盃澳大利亞與義大利八分之一決賽中曾解說過這麼一段話:

“點球!點球!點球!格羅索立功啦!格羅索立功啦!不要給澳大利亞人任何的機會!偉大的義大利的左後衛,他繼承了義大利的光榮的傳統!法切蒂、卡布里尼、馬爾蒂尼在這一刻靈魂附體!格羅索一個人,他代表了義大利足球悠久的歷史的傳統!在這一刻,他不是一個人在戰鬥!他不是一個人!……托蒂!……托蒂面對這個點球。他面對的是全世界義大利球迷的目光,和期待!……球進啦!比賽結束啦!義大利隊獲得了勝利!淘汰了澳大利亞隊!他們沒有再一次倒在希丁克的球隊面前!偉大的義大利!偉大的義大利的左後衛!馬爾蒂尼,今天生日快樂!義大利萬歲!”。

黃健翔上述的激情演說是他在解說是發自內心的感慨,把他的情感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了出來,正是因為太有激情、太具個性,因此他的解說是獨一無二的,具備獨創性,完全能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口述作品。

在“鬥魚公司與主播秋日案”的二審判決中,法院也認為,在特定情形時,解說可能符合獨創性的要求從而構成作品。因此,遊戲解說具備構成作品的可能性,但應根據具體解說內容進行個案判定。

還有些想說的話

前幾日,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以玩家對於操作遊戲過程中產生的視訊、直播的遊戲連續性畫面沒有獨創性貢獻發出了保全禁令,確實顯得太過倉促。當然,這不過只是騰訊與頭條大戰前的開胃小菜,期待法院在後續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更令人信服的觀點與裁判。

網路直播:玩遊戲等於“創作”?

作者:居昊律師  
來源:法sir
原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AJrYwMcM0-9TtbrjpP3k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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