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法可依 | 您的遊戲合作協議能否保證順利收到合作款項?

遊資網發表於2020-10-13
“遊”法可依 | 您的遊戲合作協議能否保證順利收到合作款項?

遊戲合作發生的訴訟爭議中相當一大部分均因款項爭議,例如運營合作中因授權金、預付款、分成款支付產生的爭議,遊戲推廣中因廣告費的支付或退還產生的爭議等。而這些款項爭議發生的原因,基本與合同條款的約定有關。通過我們的分析,相當部分的爭議都可以通過事前的合同約定來明確降低爭議的風險或減少維權的成本。本文將簡要彙總款項爭議中常見的焦點問題,結合相關案例進行評述,旨在向遊戲企業對簽署業務合作協議中提供一些建議,盡最大可能降低發生訴訟爭議的可能或降低維權成本。

一、授權金支付節點約定不明導致合同無法付款?

現狀:合作協議中常見將授權金及或預付分成款的支付節點約定為“產品交付”、“產品驗收”、“產品正式上線”“產品運營”,但這些支付節點均非法律概念而是基於業務邏輯的商業慣例,如未約定明確而雙方又無法達成一致的,可能構成回收合同款項的障礙。

案例:在廈門雷霆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訴互友財富(北京)因特網技術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被告支付授權金,但雙方就授權金約定的支付節點“遊戲正式上線”存在爭議,且雙方協議中也未對“正式上線”予以明確界定。法院認為:在遊戲正式上線前的測試期,原被告應互相協作對遊戲產品進行修改和完善直至遊戲產品滿足正式上線所需的條件,實際履行合同中,被告雖主張遊戲未能滿足正式上線要求,卻均未就遊戲存在何種問題進行反饋,且遊戲的繁體中文版已經在相關平臺上推出不刪檔測試伺服器供使用者下載使用並付費,屬於不正當地阻止付款條件成就,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被告應履行授權金支付義務。

評述:雖然本案中,法院根據雙方履行合同中的情況,認定被告未積極提出遊戲上線的問題反饋,因而認定被告不正當的阻礙了遊戲上線條件的成就,視為付款條件已達成,但如果合同中能夠提前將付款節點的定義進一步明確,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因支付節點不明確而導致回款爭議。

二、一方以未約定付款期限為由拒絕付款能否得到支援?

現狀:在任何合作協議中,支付款項永遠是收款方最重要的合同條款。支付款項除了明確支付條件,支付的期限也是很關鍵的內容。如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支付期限的,也可能導致難以收回款項。

案例:在廣州愛拍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訴上海美程廣告有限公司(被告)廣告合同糾紛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支付廣告款項,但雙方未就廣告款項的具體支付期限進行約定。法院認為,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對於雙方已對賬的部分,認定被告應自對賬確認之日起支付。對於雙方未對賬的部分,雖然未對賬但考慮距離廣告發布義務已經完成較長時間,認定被告應自原告起訴之日履行付款義務。

評述:本案中,法院雖然未因合同未約定付款期限支援被告的答辯,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守約方的權益,但如果協議中提前對付款日期、期限、條件予以明確約定,既能避免因發生歧義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害,也能儘可能的避免因維權產生不必要的成本。

三、一方以另一方未開發票為由拒絕付款是否可得到支援?

現狀:合同中常見的付款條件,通常是付款方要求先票後款,而收款方卻常因付款方違約而延遲提供發票,這也導致付款方常常以未收到發票為由拒絕支付相應款項。

案例:在北京盤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訴北京創世奇蹟廣告有限公司(被告)廣告合同糾紛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推廣費,合同約定原告應在被告付款前提供發票,因此被告主張原告未開具全部發票,不同意支付未開發票部分推廣服務費。法院認定,由於被告就原告已經提供發票的部分未支付費用,且未開票部分的推廣費數額被告亦認可,因此被告以原告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推廣費沒有合理理由,被告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全部推廣費用。

評述:本案中,法院未支援被告未提供發票為由拒絕付款的抗辯,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發票的原因是因為被告已就原告已提供發票的金額延遲付款,先行構成了違約行為。因此原告未提供發票不構成違約行為。但合同有明確約定付款前應先提供發票的,原告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發票,並留存發票的寄送底單及簽收記錄,以便在主張欠款時舉證款項已滿足支付條件。

四、對方拒絕付款時,如何要求欠款主體的關聯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現狀:遊戲合作中經常出現款項無法收回的情況,或合同約定的還款主體雖然沒有任何還款能力,但身為還款主體的關聯公司仍具有一定的還款能力,那應當如何在訴訟中主張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呢?

案例:在北京飛流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訴邁奔靈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的合同糾紛中,原告與被告簽訂運營協議,後原告與邁奔公司、機鋒公司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機鋒公司代替邁奔公司履行原協議的權利義務,原告認為磨盤公司為機鋒公司的關聯主體,因此起訴三被告共同承擔付款義務。法院認定:機鋒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付款義務,磨盤公司的主要對接人員同時是機鋒公司的主要人員,機鋒公司的唯一法人股東由邁奔靈動公司變更為磨盤公司,磨盤公司的財務人員傳送郵件的落款地址與機鋒公司經營地址相同,機鋒公司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在案證據證明其母公司磨盤公司的財務部門實際支配了機鋒公司的涉案對賬結算活動,兩家公司存在、經營地址混同的情形同的情形,因此磨盤公司對應付款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評述:本案中,機鋒公司是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還款義務的主體,但其母公司磨盤公司與機鋒公司存在人員與經營地址的混同,並在履約過程中,磨盤公司實際支配了機鋒公司財務和運營,因此磨盤公司與機鋒公司雖為兩個獨立的合同主體,法院仍認定磨盤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原告為主張被告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付出了很大舉證成本,最終獲得了法院支援是一種幸運的結果,但是如果在訴訟中舉證不足則很可能導致無法獲得法院認可。如果原告在協議簽訂前對合同主體對履約能力做好盡調,並在協議中就還款義務關聯其關聯公司,則可以在回款爭議中獲得較為主動的地位。


五、廣告主享受了返點卻未執行完畢預付的框架金額,能否要求返還剩餘金額?

現狀:廣告合作中一般採取預付款的方式,這也就導致在合作終止後,廣告主要求代理/媒體退還已支付未消耗的廣告款,代理/媒體不同意退還的情況,由此產生的爭議也是目前遊戲推廣中一類非常常見的合同糾紛。

案例:在浩趣資訊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訴廣州市傳力科技傳播有限公司(被告)服務合同糾紛中,浩趣公司委託傳力公司釋出廣告,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廣告框架金額為600萬元。合同履行中,原告採取預付方式提前支付了廣告款,合同終止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但未消耗完的廣告款,被告主張原告僅消耗100萬元廣告費,未完成廣告框架,未消耗的廣告金額不予返還。法院認為: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原告必須全部完成框架金額的情況下,原告未完成全部框架金額並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應將已支付未消耗的廣告款退還給原告。

評述:本案中,法院未支援被告拒絕退還未消耗完畢廣告款的主張,其原因是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未完成廣告框架任務不予退還廣告款。但實際業務中,廣告框架合同中常常約定廣告主無法完成框架任務的,媒體/代理商有權扣除全部廣告款,甚至要求高額的違約金。因此在簽訂框架合同時,廣告主應特別注意預付款模式下,未消耗廣告款的退還約定。

六、建議

根據上述案例中發生爭議可以看出,大部分的爭議都可以通過事前的合作協議約定進行降低爭議風險,基於此,我們向遊戲公司提供建議如下:

1.簽署合同時,對方主體儘量選擇有履約能力、還款能力的公司主體,如無法選擇的,建議合同中明確有還款能力的主體承擔連責責任。

2.對於款項支付的的節點,包括支付的條件:例如遊戲交付明確交付時間,遊戲驗收明確驗收標準,遊戲上線明確上線時間或標準等。款項支付的期限和時間儘量明確量化,避免爭議。

3.對於款項支付前的收款方義務按約履行並留存履約證明,例如開具或寄送發票、結算單等,均進行留底備份。

4.對於款項不予退還的違約行為格外注意,避免因違約行為導致無法退還合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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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手遊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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