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演算法的陷阱:超級平臺、演算法壟斷與場景欺騙筆記17_執法工具

躺柒發表於2024-03-22

1. 執法工具箱

1.1. 在資料驅動的經濟環境中,明智監管潛力無限

1.2. 多年前的司法體系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更善於發現市場漏洞,並設計出了直接有效的方式來化解問題

1.2.1. 大型網際網路平臺的權勢凌駕於法律之上

1.2.1.1. 英國上議院

1.3. 反壟斷執法機構也許意識不到阻礙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種種威脅

1.4. 在面對人類對計算機行為所負責任的法律與倫理難題時,上述議題已經超越了反壟斷工作的範疇

1.5. 就算執法機構有辦法應對,它們又該在何時出手干預?

1.6. 手中的工具也不是萬能靈藥

1.6.1. 在電子眼場景下的默許共謀前仍會束手無策,因為對方既不存在反競爭協議也無反競爭意圖的確鑿證據

1.7. 執法機構的現有工具尚不足以對那些不佔有市場支配地位、自行使用定價演算法的企業構成威懾

1.8. 不能忘了超級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種種行徑

1.8.1. 當超級平臺採用不公正的手段將使用者引向自己的產品與服務並對其他產品與服務商的市場擴充造成抑制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必要出手干預

1.9. 執法機構需要充分理解新型市場動態的特性,從而客觀認識近乎完美行為歧視的大勢所趨

1.10. 執法機構衡量社會福利的標尺需要聚焦於消費者與賣家之間的財富轉移,並且著重分析消費者剩餘減少的問題

1.11. 非排他性的企業行為歧視對現有執法工具免疫

1.11.1. 僅有一種情況例外,即企業透過這個途徑獲取了市場壟斷地位

1.12. 對於友敵場景的特殊情況,執法者需要對消費者蒙受的損害做出額外考量

1.13.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資料保護法往往能比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好地保障使用者權益

2. 由新型市場動態帶來的四類監管挑戰

2.1. 市場機制運作與競爭法目標的思路問題

2.2. 政治意願問題,畢竟智力與監管俘獲的後果不容小覷

2.3. 獨創性問題

2.3.1. 執法工具的缺位象徵了一種監管思路上的誤判

2.3.2. 在大資料時代,政府竟然無法有效利用資料或者分析工具來妥善評估行政干預的後果

2.3.3. 對那些現有執法工具無能為力的反競爭行為,執法機構有必要嚴陣以待,改進監管手段,創新思路

2.4. 法律不時的錯亂

2.4.1. 數字化市場中存在的諸多市場失靈問題是我們以往不曾遇見的,而這也的確需要新的執法工具的介入

2.4.2. 由人與機器的關係萌生的法律與觀念難題

2.4.2.1. 人類對於機器的控制(或者放鬆控制)以及人類需要對演算法活動承擔的責任

2.4.2.2. 如果演算法之間存在共謀或者價格歧視,那麼人類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4.2.3. 市場中註定會存在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及買賣中的道德規範之間的衝突

3. 競爭執法的核心挑戰

3.1. 市場的准入門檻或被拉低,但企業的擴張行為卻由超級平臺操控

3.1.1. 消費者的選擇萬千,但鮮見商家的正面交鋒

3.1.2. 具有破壞力的創新威脅不時湧現,但卻不免在大企業的懷柔政策與排他性條款的兩面夾擊中陣亡

3.1.3. 市場充分競爭的外衣掩蓋了新經濟時代下的財富轉移與企業的反競爭行徑,消費者也在不知不覺中被其操縱

3.2.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而言,面對企業的“逐底競爭”(Race to The Bottom)傾向,它們要制止這種惡劣行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3.3. 倘若演算法與資料的結合令企業擁有了“上帝視角”,執法者也有必要創新思路,擴充追蹤默許共謀的疆域

3.4. 透過對競爭對手的價格調整迅速做出回應,定價演算法可以打擊競爭對手降價促銷的動機

3.5. 定價演算法還能輔助賣家更好地進行客戶分組、展開行為歧視

3.5.1. 以犧牲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

3.6. 反競爭後果往往不易被人察覺

3.6.1. 超級平臺也許會在爭取軟體開發人員時發生競爭

3.6.2. 《高頻交易員》

3.6.2.1. 當傳統的投資者(養老基金、私人投資者諸如此類)還在根據他們所見的市場價格做出投資決策時,呈現在計算機螢幕前的股價卻早已不是當前時點的股票真實價格

3.6.2.2. 在現實中,各大交易所已被老練的高頻交易員操縱,他們並非單槍匹馬,而是與諸多大型金融機構展開了積極合作

3.6.2.3. 打起了時間差的高頻交易者在股票市場中玩起了快進快出,如此一來,他們就能每天獲得1,600萬美元的驚人回報3

3.6.3. 慢車道與快車道上的企業正在競賽

3.6.4. 同處在快車道上的企業也互不示弱

3.6.5. 這究竟是市場競爭還是反競爭行為,的確是個問題

3.7. 真實是一種幻覺,儘管是一種揮之不去的幻覺。

3.7.1. 阿爾伯特·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3.8. 在資料驅動的市場環境中指認市場支配力量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8.1. 判斷企業是否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首要步驟是劃定市場範疇並且理解市場動態

3.8.2. 反壟斷執法機構需要對種種市場條件進行充分考證後,再對企業是否佔據市場支配地位做出定奪

3.8.2.1. 企業之間的相互依存

3.8.2.2. 議價能力的懸殊

3.8.2.3. 網路效應的強大

3.8.2.4. 外部選擇的有限性

3.8.2.5. 高昂的使用者轉換成本

3.9. 雖然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已經得到政府承認,但壟斷並不等同於違法

3.9.1. 除非是某些透過併購行為實現的市場壟斷

3.9.2. 一旦企業透過合法途徑獲取了市場壟斷資格,執法機構有必要對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能行為進行密切關注,並在必要的時候採取行政干預

3.10. 提出可信的反事實假設

3.10.1. 在新形式下的默許共謀中,價格會隨著市場透明度與企業相互依存度的加強而逐漸上漲

3.10.2. 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一場決定性的會議可供執法者拿出鐵證

3.10.3. 執法者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時機與公允的標尺出手干預

3.10.4. 今天的價格遞增也許會成為明日廣泛接納的市場標準

4. 時機與分寸

4.1. 在高新技術領域,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持續性長短令人捉摸不透,由此執法者也難以確定採取行動的適當時機

4.2. 經驗表明,平衡反競爭行為危害與科技進步帶來的社會福利改善之間的關係實非易事

4.2.1. 一些市場效率的改進只能透過超級平臺來實現

4.3. 在缺少有效解決方案的情況下,司法工作者與行政執法者往往不會主動對反競爭行為做出干預或以反壟斷的名義對商業企業提起訴訟

4.4. 不同的監管思路會引導執法者採取不同強度的行政干預

4.5. 行政干預的反對者稱反托拉斯法並不適用於今天的資料驅動市場,而現有的執法工具也無法為執法機構的出手干預提供依據

4.6. 行政干預不應被一刀切地視為與新型市場動態無關

4.6.1. 行政干預只是我們的選擇之一

5. 從做中學

5.1. 靈活的執法工具可以讓執法機構更為順暢地開展調查,同時收集到充分的市場資訊以更好地理解市場動態

5.2. 如今的調查重點不在於一家或幾家公司是否違反了法律,而在於市場的運作本身是否存在市場失靈的現象

5.3. 工具的確可以幫助執法機構更好地理解資料驅動市場環境下的市場動態

5.4. 監督性調查工作還可以令執法機構獲取充分的市場資訊,進而為新型執法工具的醞釀提供寶貴的思路框架

6. 虛擬競爭框架

6.1. 競爭機制的東西既是法律約束與經濟激勵的體現,又是非正式的社會與道德教化的產物

6.2. 正式的規範(如法律法規)與非正式的慣例(如行為守則)塑造了市場參與者的動機與市場格局

6.3. 政府在經濟活動中不是一個公正的第三方

6.3.1. 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斯(Douglass North)

6.4. 政府更傾向於採取事前預防性干預舉措(如勒緊併購法或者透過降低行業准入標準鼓勵市場競爭)

6.5. 焦點放在如何培育起鼓勵市場競爭的先決條件,同時兼顧起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隱私保護

6.5.1. 小心翼翼地播下“改變”的種子要比費心費力、不加分辨地清除雜草更可取

6.6. 從設計入手保護隱私與消費者賦權

6.6.1. 為了給行為歧視和競合場景中的反競爭行為設定障礙,設定使用者隱私保護措施是一項必要條件

6.6.2. 一個頗有前景的立法方案是向使用者賦予更大的個人資訊資料控制許可權,從而免於線上與線下的資料追蹤

6.7. 超載的資訊可能會產生反作用力

6.7.1. 進一步削弱使用者閱讀這些公告的興趣

6.7.2. 即便披露的內容得到了簡化,使用者也缺乏重新談判的空間

6.7.3. 監管者與商家應充分考慮到使用者與商家之間的議價空間不對等問題與由此產生的使用者參與感降低的可能

6.8. 向使用者做出充分說明與解釋

6.8.1. 使用彈出視窗告知使用者資料獲取與追蹤的事實

6.8.2. 清楚地告知使用者,商家針對某一產品和服務所標識的價格是個性化定價,而非市場統一價格

6.8.3. 充分披露“最優價格”字眼的定義,以免使用者忽略了其他外部選擇

6.8.4. 解釋“不可用/無可用選項”

6.8.4.1. 所謂的“無空房”是僅針對該網站的可預訂客房數量而言,還是指酒店客房的實際預訂情況

6.9. 應當要求電子裝置上的預設隱私設定選項符合人們通常的隱私偏好

6.9.1. 在法律的約束框架下,隱私保護將成為應用程式與網站的預設設定

6.9.2. 對於商家的資料追蹤行為,我們可以選擇主動放行,而不是手工操作禁止

6.9.2.1. 為了徵求我們的同意,企業需要獲得由使用者手寫的同意書

6.9.2.2. 使用者可以拒絕其他一切個人資訊獲取與追蹤的請求

6.9.2.3. 企業無法再將我們的“同意”視作是對它所開展的全部資料收集、追蹤、處理與交易的批准

6.9.2.4. 使用者還可以隨時檢視企業收集的有關他本人的資料並且有權刪除這些資訊

6.9.3. 即使使用者授權同意企業可以使用我們的資料,在“資料最小化”原則的指引下,企業也無權收集超出產品運作所必需的資料以外的其他個人資訊

6.9.4. 一般意義上的隱私權,尤其是使用者個人隱私,被視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6.9.4.1. 企業不能在未經使用者本人許可的情況下,洩露它們收集到的資訊

6.9.4.2. 消費者需要對企業使用使用者資料的行為給予明示許可

6.9.5. 消費者被賦予了更大的個人資訊管理權

6.9.5.1. 隨著使用者對個人資訊資料擁有了更大的掌控力,我們可以選擇第三方代理代表我們進行談判

6.9.6. 事前預防性的隱私保護政策可以培育起相關創新服務,同時限制賣家開展行為歧視的能力與動機

7. 市場新人

7.1. 政府可以透過吸引更多參與者進入某個行當,從而擾亂市場中現有的默許共謀與行為歧視

7.2. 一個有效的方法是為編寫反制措施的演算法開發商發放補貼,從而重塑市場競爭機制

7.3. 鼓勵消費者共有合作社(Consumer-owned Cooperatives)的組建,將合作社取得的超額收益以消費者折扣的方式進行再分配,進而促使市場價格迴歸完全競爭價格

7.3.1. Living Social、Wowcher、高朋等網站也以團購的方式贏得了眾多消費者的青睞

7.3.2. 在薄弱的公司治理框架下,消費者共有合作社的利潤可能會因內部薪資、福利分配、生產擴張等因素而被削弱

7.4. 扶植賣家中的“價格叛徒”

7.4.1. 異見者往往會率先採取降價措施(或是抵制競爭對手的抬價企圖),又或者率先擴大產能

7.4.1.1. 一旦異見者的定價演算法做出了回應,由此造成的虧損可不是一個新入行的商家可以承受的

7.4.1.2. 現有市場玩家沉重打擊了“價格叛徒”的降價動機,進而促進了企業之間的協作行動

7.4.1.3. 藉由技術進步,企業可以複製優步的“上帝視角”,清楚地掌握客戶的地理位置資訊以及他們的日常活動

7.4.1.4. 它們可以集中鎖定“價格叛徒”手中的客戶,將其排擠出市場

7.4.2. 如果消費者都湧向了降價的商家,其他競爭者也有可能紛紛效仿

7.4.3. 一旦價格背叛的行動取得成功,賣家之間將全面開戰

7.4.4. “價格叛徒”的出現也可能會製造麻煩,而它所能發揮的作用也很有限

8. 降低價格透明度

8.1. 人們習慣於把透明的價格視作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表現

8.2. 讓企業使用不透明的交流方式與客戶交流,從而拉低市場價格,那麼精心設計的秘密投標與促銷可以動搖默許共謀成員之間的互信

8.3. 降低價格透明度的其中一個方法是向客戶提供不收集使用者資料的專屬會員折扣卡(以避免前述的行為歧視場景),經銷商也可以展開逆向拍賣(有別於傳統的正向拍賣,即一位賣方、多位買方)的形式

8.3.1. 逆向拍賣指的是一種存在一位買方和許多潛在賣方的拍賣形式,潛在賣方持續喊出更低價格,直到不再有賣方喊出更低價為止),並以低於市場價格的水平出售商品

8.3.1.1. 這類價格策略常見於汽車銷售、法律服務等行業

8.4. 一些網站在銷售家用電器等商品時也允許買家向多個賣傢俬下詢價

8.5. 政府還試圖降低商家調整價格的頻率

8.5.1. 政府要求企業不能在同一天內為了打擊競爭對手的價格調整而相應調價

8.5.2. 意在降低企業調價的次數,開啟共謀價格的口子,鼓勵共謀成員成為價格背叛者

8.5.3. 身為共謀價格背叛者的企業將因為低價策略而吸引到更多客戶,從而賺取額外回報

8.5.4. 弊端

8.5.4.1. 競爭對手很快就會向政府抱怨,表示這一舉措是在阻止自己開展降價促銷

8.5.5. 比較好的解決方案是,政府允許即時的價格下調,同時為價格上浮設定一個時滯

8.5.5.1. 政府的延遲性調價要求不僅沒有幫到價格背叛者與消費者,反倒成為共謀者握在手中的懲戒利器

8.5.5.2. 顧忌到可能的同業報復,價格背叛者的降價動機也大為減弱,從而在無意中助長了默許共謀

9. 針對演算法的稽核

9.1. 事前預防性監督

9.2. 透過提高市場透明度,這種機制將在識別到行業範圍內的訊號傳遞與價格固化時自動發起“公共對策”

9.3. 演算法模型的對外披露將有望改善產品與服務質量的下滑或企業對搜尋結果的操縱

9.4. 為了保護網際網路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企業將在嚴格的保密工作安排下向特定的執法機構進行資訊披露

9.5. 對演算法展開稽核工作的想法還面臨不少現實阻礙

9.5.1. 演算法在設計的過程中不太可能被賦予明確的“共謀”指令

9.5.1.1. 它的任務是監測市場價格波動,並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指引下回應市場變化

9.5.2. 儘管人們可以找到演算法輔助共謀的證據,但是執法者卻難以採取有效的措施糾正這種行為

9.5.2.1. “廉價磋商”(Cheap Talk)上面,這是指那些促使企業達成有意識的平行行為同時又對消費者沒有太大意義的資料

9.5.2.2. 部分資料還擁有雙重價值,它既可以被用來提高市場效率,同時也可能引發外界的反托拉斯擔憂

9.5.2.3. 就算消費者有意識地限制了一些資訊的外洩,但是經由資料融合,演算法也有可能補充這段知識空白

9.5.2.4. 由政府明確指定哪類資訊不可用於定價演算法模型的方法並不可取,甚至還會引發潛在的社會福利下降

9.5.3. 政府的行動總不免滯後於市場環境的變化,反壟斷執法機構也難以跟進企業在演算法技術上的精進

9.6. 隨著技術的進步與執法者效率的改進,稽核工作終將在執法機構的工具箱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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