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資訊真偽?

中國招標網發表於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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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是否有義務核實投標資訊真偽?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沒有義務核實投標資訊真偽,但是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

 

《招標投標法》第40條第1款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因此評標委員會只應當對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和投標檔案的響應進行客觀評審。評標委員會沒有司法鑑定職責和能力,所以沒有義務核實投標資訊真偽。但是如果招標檔案約定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投標檔案保留查證的權利,則評標委員會基於對投標資訊的合理懷疑可以進一步查證,這屬於權利,而不是義務。

 

此外,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9條之規定,評標委員會有權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結束後,如果其他投標人依法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資訊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招標人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進一步核查;如果投標人進一步提出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在受理投訴後可以另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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