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監管細則徵求意見 P2P將禁止承諾保本保息

佚名發表於2015-12-29

  網貸

  記者孫奇茹

  年終歲尾,面對P2P平臺10%以上甚至15%的年化收益,你是否有些心動?各種保本保收益的推銷與網貸平臺紛紛“跑路”的訊息是否讓你無所適從?

  昨日,銀監會官網釋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自此,網路借貸行業有了正式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理依據,這將讓有意嘗試網路借貸的消費者吃上一顆定心丸。意見稿透過“負面清單”方式界定了網貸業務的邊界,網貸機構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誇大收益、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進行虛假片面宣傳等行為都被明令禁止。

  網貸平臺擬禁止線下銷售

  這份行業監管細則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此前,由於P2P行業迅猛發展但良莠不齊,加之監管細則始終未能出臺,一些金融業界人士戲稱P2P為無門檻、無監管、無資質要求的“三無”行業。這一尷尬現狀一方面使得投資人難以分辨真正的創新性平臺和偽創新、真欺詐的企業,發生了眾多跑路事件,給投資人帶來了巨大傷害。另一方面,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也因整個行業的信譽受損而受到牽連。今後,不少“三無”平臺將被洗牌出局。

  意見稿規定,P2P平臺的借貸金額要設定上限,引導使用者分散投資。同時不容許線上下開展銷售業務。除信用資訊採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P2P行業的特點和創新之處恰恰在於線上、小額、風險分散,這是監管層充分研究行業特點後作出的明智決策。”拍拍貸CEO張俊分析。

  雖然意見稿裡沒有設定之前曾被業界預測的“5000萬實繳資本金”的門檻要求,但是卻提出,網貸機構必須選擇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多位P2P從業人士認為,這個規定背後蘊含的門檻其實並不低。“與此前業內多采用的第三方支付託管相比,銀行存管合作成本要高得多,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金錢來對接。”最近完成了與民生銀行資金存管合作的首金網總裁周健坦言。“銀行對存管業務方的選擇還是很謹慎,很多中小平臺可能因達不到門檻而無法接入銀行資金存管,或者因銀行資金存管而加大了平臺成本壓力。因此,銀行存管制度的實行很可能會加速行業洗牌,沒有風控實力、資金實力的小型平臺會逐步被淘汰出局。”金信網副總裁王鳳華說。

  不得以保本保息瞎忽悠

  引人關注的是,意見稿規定,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進一步禁止P2P行業的剛性兌付。“P2P行業此前存在如此之多的亂象,重要原因是兩大毒瘤難以破除:剛性兌付和過度依賴擔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分析。

  除了對投資平臺做出規定,意見稿對投資人也加以約束。如投資人要了解融資專案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並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也就意味著,今後投資人要學會透過資訊披露機制和自己的風險判斷能力為自己“打傘”,而不能再躺在“保本保息”這種不可靠的剛性兌付承諾中。

  “即便不跑路,我投資的平臺要是哪天干得不好要破產,我這錢還要得回來嗎?”投資者吳先生髮出疑問。像吳先生這樣的疑慮在業內並不少見。在此之前,行業的退出十分殘酷,跑路、倒閉、被調查成為P2P平臺退出的普遍方式,投資人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對行業發展產生的負面影響可想而知。

  意見稿此次對退出制度也做了初步安排:平臺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透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此外,網貸平臺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這將有效保證投資人資金權益。“在權益得到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勢必會減少暴力解決事件的發生,對發展壯大中的網貸行業十分必要。”理財範聯合創始人申磊說。

  為行業創新預留空間

  “這下P2P平臺的線下理財門面都得關門啦。”“看樣子會有一輪改名潮。”昨日意見稿公佈後,網路上、社交媒體平臺上一片熱議。

  對於業界最為關注的准入門檻,意見稿並未採用稽核制,或是其他金融機構採用的牌照制,而是採用備案制。也就是說,網貸平臺不設立任何資質審查,只需要平臺提供相關材料去監管部門備案即可。

  在楊東看來,意見稿最大的亮點是“三個放棄”,放棄了事前監管、准入門檻監管、嚴格審慎監管,包括並未設定此前業內推測的註冊資本金、風險準備金門檻等要求,為行業創新留出了一定空間。另外他認為,不強制性備案、為P2P平臺留出18個月的寬限期,都是較為寬鬆、務實而創新的監管手段,對P2P行業的發展是利好。

  儘管未採用嚴格的牌照制、稽核制,監管細則仍然未放鬆對P2P行業風險的把控。此次意見稿從資訊披露、資金存管、資訊保安等方面劃定了12條“監管紅線”,包括禁止平臺代銷金融理財產品、禁止從事股票配資、禁止發售保險或信託產品等業務。“此前試圖打造綜合理財平臺的平臺,可能將被迫拆分業務了。”邦幫堂董事長寇權分析。

  對於P2P的定位,徵求意見稿開宗明義就進行了界定,即必須堅持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不許搞資金池,不許搞自融。“前期出現的很多P2P跑路現象,就跟搞資金池和自融有關,這一規定有助於減少此類現象。”業內人士分析。

  “網際網路金融或者說科技金融,其本意就在於利用科技的力量解決傳統金融行業的一些問題,而不僅僅是利用網際網路進行宣傳營銷,甚至濫用這個標籤做線下的非法集資行為。這一規定有利於引導行業迴歸網際網路金融的正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積木盒子相關負責人評價。

  為了敦促企業用實際行動明確資訊中介定位,意見規定,從事P2P的公司機構名稱要帶有“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字樣。業界預測,這可能會導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改名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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