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關於《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Editor發表於2022-09-08

  據網信辦通知,為了規範和保障網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網信辦對《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了《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透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透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傳送至:zfjd@cac.gov.cn。

  3.透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路執法與監督局,郵編:100044,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0月8日。


附: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2022年9月8日



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式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網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網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執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信部門,是指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第三條 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處罰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 網信部門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上級網信部門對下級網信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網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試考核、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參加網信部門組織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或者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執法證由國家網信部門統一製作、核發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核發。

  第六條 網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在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執法人員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執法人員的迴避由網信部門負責人決定。迴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二章 管轄和適用

  第八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網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網路運營者相關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主營業地、工商登記地(工商登記地與主營業地不一致的,應當按照主營業地),法人住所地,網站平臺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網路接入地,計算機等終端裝置所在地等。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網信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資訊內容、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行政處罰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的網路資訊內容、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行政處罰案件。

  國家網信部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網路資訊內容、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等行政處罰案件。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網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網信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網信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網信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網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上級網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網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網信部門辦理。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網信部門管轄的,上級網信部門不得將案件交由下級網信部門管轄。

  下級網信部門對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報請上級網信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網信部門發現案件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網信部門。

  受移送的網信部門應當將案件查處結果及時函告移送案件的網信部門;認為移送不當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網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第十三條 上級網信部門接到管轄爭議或者報請指定管轄請示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下級網信部門。

  第十四條 網信部門發現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網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立案的,網信部門應當自接到司法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與案件有關的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並辦結交接手續。

  網信部門應當與司法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資訊通報機制。

  第十五條 網信部門對依法應當由原許可、批准的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材料送原許可、批准的部門,由其依法作出是否吊銷許可證件等決定。

  第十六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式

第一節 立案

  第十七條 網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填寫案件來源登記表: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申訴、舉報的;

  (三)上級交辦或者下級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機關移送的;

  (五)經由其他方式、途徑發現的。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

  (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在七個工作日內報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立案,並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申訴、舉報,經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並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對於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不予立案或者撤銷立案的,承辦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審批表或者撤銷立案審批表,報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十九條 網信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協助。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執法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被調查物件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配合調查,及時提供依法應當儲存的網路運營者釋出的資訊、使用者釋出的資訊、日誌資訊等相關材料,不得阻撓、干擾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條 網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其他地區網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網信部門應當積極予以協助,在接到委託調查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函告委託的網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電子資料是指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論壇、貼吧、網盤、電子郵件、網路後臺等方式承載的電子資訊或者檔案。電子資料主要存在於計算機裝置、行動通訊裝置、網際網路伺服器、移動儲存裝置、雲端儲存系統等電子裝置或者儲存介質中。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立案前調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對於移送的案件,移送機關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三條 網信部門在立案前,可以採取詢問、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物件的人身、財產權利。

  網信部門在立案後,可以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先行登記儲存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網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載明時間、地點、有關事實、經過等內容。詢問筆錄應當交詢問物件或者有關人員核對並確認。

  第二十五條 網信部門對於涉及網路違法的場所、物品、網路應當進行勘驗、檢查,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第二十六條 網信部門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出具鑑定意見;不屬於司法鑑定範圍的,可以委託有能力或者有條件的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或者檢驗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網信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影、影印和複製。

  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提交證據的有關單位、個人在複製品上簽字或者蓋章,註明“此件由×××提供,經核對與原件(物)無異”的字樣或者文字說明,並註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並簽名或者蓋章。

  調取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應當是原始載體或者備份介質。調取原始載體或者備份介質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情況。調取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涉案計算機、伺服器、硬碟、移動儲存裝置、儲存卡等涉嫌實施違法行為的物品先行登記儲存,製作登記儲存物品清單,向當事人出具登記儲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儲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網信部門實施先行登記儲存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對採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對先行登記儲存的證據,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採取記錄、複製、拍照、錄影等證據保全措施後予以返還;

  (二)需要檢驗、檢測、鑑定的,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鑑定;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物品;

  (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沒收的,解除先行登記儲存。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儲存。

  第三十條 為了收集、保全電子資料,網信部門可以採取現場取證、遠端取證,責令有關單位、個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現場取證、遠端取證結束後應當製作電子取證工作記錄。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要求當事人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到場,拒絕簽字、捺指印、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或者無法找到當事人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註明原因,並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採取錄音、錄影等方式記錄。

  第三十二條 網信部門辦理個人資訊保護案件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採取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應當向網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網信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網信部門主要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三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應當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

  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說明擬作處理的理由,報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認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應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

  (六)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

  第三十四條 網信部門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三節 聽證、約談

  第三十五條 網信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網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網信部門應當在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結束後,網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 網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約談,談話結束後製作執法約談筆錄。

第四節 行政處罰決定、送達

  第三十八條 網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網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網信部門應當採納。當事人在接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

  網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網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網信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的人員進行法制稽核;未經法制稽核或者稽核未透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稽核的其他情形。

  法制稽核由網信部門明確的負責法制稽核的機構實施。網信部門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的人員,應當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網信部門負責人審查。網信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二條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網信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第四十三條 網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製作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網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網信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四條 網信部門適用普通程式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十日。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網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鑑定、行政協助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網信部門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四章 執行與結案

  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稽核,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網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需由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吊銷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的,轉電信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網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網信部門批准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網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涉及加處罰款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網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陳述申辯複核意見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網信部門應當採納。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十個工作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網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儲存。

  (一)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案件終止調查的;

  (四)作出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決定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結案的情形。

  結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將案件材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材料齊全、規範有序。

  第五十一條 網信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稽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儲存。

  第五十二條 網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網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時、日計算,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制定行政執法所適用的文書格式範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可以參照文書格式範本,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文書格式並自行印製。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5月2日公佈的《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令第2號)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網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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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木馬

網頁木馬就是表面上偽裝成普通的網頁檔案或是將惡意的程式碼直接插入到正常的網頁檔案中,當有人訪問時,網頁木馬就會利用對方系統或者瀏覽器的漏洞自動將配置好的木馬的服務端下載到訪問者的電腦上來自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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