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

佚名發表於2016-01-12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關於《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和保障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辦起草了《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式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yjzj@cac.gov.cn

  3.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225號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路綜合協調管理和執法督查局,郵編:100010,並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15日。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

  2016年1月11日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促進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是指時政類新聞資訊,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導、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導、評論。

  第三條 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指導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二章 許可

  第六條 透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搜尋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資訊採編釋出、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資訊釋出平臺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開設地方頻道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條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二)有完備的服務方案;

  (三)有健全的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五)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的,應當是新聞單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單位是新聞宣傳單位。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或者釋出平臺服務的,應當是依法設立二年以上的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法人,並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第八條 獲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的,可以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

  第九條 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行業發展的結構、佈局等要求。

  第十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與外國投資者進行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合作,應當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宣傳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控股方為中央新聞宣傳單位的,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受理和審批;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宣傳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控股方為地方新聞宣傳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受理和審批;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初審後,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者概況(包括服務場所、設施、股權結構和資金情況等);

  (三)服務方案(包括服務專案、服務方式、業務形式、服務範圍等);

  (四)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五)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情況;

  (六)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七)資訊科技安全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接入服務提供者基本情況和接入服務協議;

  (九)嚴格履行本規定相關責任義務的承諾書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許可的,還應當提交主辦、主管或者控股方為新聞宣傳單位的證明及該新聞宣傳單位的意見;申請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或者釋出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和最近二年內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活動情況的說明。

  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初審許可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情況。

  第三章 運 行

  第十六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明示許可證編號。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內容負總責。

  第十八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資訊釋出稽核、公共資訊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新聞資訊釋出平臺服務的,應當與在其平臺上註冊賬號的使用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平臺使用者為從事向公眾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稽核,並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二十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公眾投訴、舉報制度,接受投訴、舉報。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置結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資訊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可以向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相關行業組織和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組織開展或者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開展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的,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確定的單位釋出的新聞資訊。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在顯著位置註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並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第二十三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為使用者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釋出平臺服務,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者身份資訊,應當事先明示收集規則、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規定以外的使用者資訊的,應經使用者同意。

  第二十四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使用者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的資訊。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當明示使用者不得違反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的,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或者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接到關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的舉報的,應當通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予以處理。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採取消除等措施,儲存有關記錄,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的傳播。

  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本服務提供者及其使用者所釋出、轉載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並儲存60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日誌資訊,並儲存60日。

  對於前款儲存的資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留存境內,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使用者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非法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使用者不得製作、釋出、傳播能夠識別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隱私的資訊,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從業人員從事新聞採訪活動,應當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採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新聞採編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透過採編、釋出、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搜尋結果,干預釋出平臺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一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服務場所、網際網路地址、網站名稱、接入服務提供者等事項,或者進行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自終止服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出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進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經營服務場所檢查、調查、取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

  第三十五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完善執法隊伍體系,建立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取證,以及開展其他執法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記錄相關執法活動情況。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建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網路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記錄信用等級,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列入黑名單。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網路信用檔案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發現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未及時處置違法資訊、落實監管措施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編輯進行約談。

  約談情況納入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網路信用檔案。

  第三十八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的24小時舉報渠道、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依法受理並處置公眾對本單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中違法和不良資訊的舉報,並透過顯著方式告知舉報途徑和舉報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舉報。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並依法處理舉報事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內容,未經許可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撤銷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執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撤銷許可。

  第四十三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新聞資訊更新,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新聞宣傳單位,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

  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不低於51%的,視為新聞單位設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低於51%的,視為非新聞單位設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第四十八條 在本規定公佈前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公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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