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朱丹丹
12月28日,銀監會牽頭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立即引起了業內的廣泛關注。
對於行業普遍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每日經濟新聞》已在12月29日頭版做了解讀;但細讀《辦法》不難發現,其中所提到的諸如“合格投資人”、“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等概念同樣值得關注。為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門進行了梳理和採訪。
伴隨著投資人數的快速增長,投資人權益保護和教育也漸被提上日程。
12月28日,由銀監會牽頭起草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凸顯了對出借人的權益保護,比如,強調出借人的風險教育、風險認知與自我承擔,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等。
多位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這有利於保護出借人自身的利益,而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平臺對投資人的教育工作將成為重點。
此外,《辦法》還特別強調了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的法律效力。
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
臨近年底,一些P2P平臺曝出風險事件,一時之間給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帶來了“陰影”,而作為其中的重要參與者,出借人的權益和教育不容忽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辦法》中強調了出借人的條件與義務,比如“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等。
“強調投資人的風險教育、風險認知與自我承擔,不僅規範了從業機構,還對借款人和投資人的權利保護和自身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從業機構引導投資人進行小額分散投資。”盈燦集團副總裁、網貸之家CEO石鵬峰認為。
“對投資人提出要求,即要求平臺對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經驗、財務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定投資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且要自行承擔本金損失。這在某種程度上會讓投資人素質和能力升級,很多平臺可能會在投資門檻和使用者級別方面有所考量。”愛財有道COO王楊表示,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平臺對投資人的教育工作將成為重點,幫助投資人提高財商,做好理財規劃,是平臺做好投資人服務,提升體驗的重要一環。
《辦法》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定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對於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投資人損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達到提升投資人教育的目的,引導投資人自我提升。”91金融創始人、CEO許澤瑋表示,這意味著機構需要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接下來,更具專業能力的風險管控人才和財富管理人才將進一步受到行業追捧。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許澤瑋分析指出,這確保了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新規利好認證機構
一方面,出借人的權益不容忽視;另一方面,確保借款合同的有效和真實,也顯得愈發重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P2P網貸平臺基礎電子合同管理方面,已經陸續有部分平臺開始引進第三方機構,如公證機構、第三方證據託管機構、CA認證機構等。比如,宜信表示,在幾年前就開始大規模實施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手段。
《辦法》也明確規定,“各方參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資訊和交易資訊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電子簽名為使用者身份的確認、資訊的防篡改、資訊的防洩漏和抗抵賴等提供了重要保障。網際網路金融是利用網際網路技術解決傳統金融的痛點,此次細則中對電子簽名的要求,其目的就是強調從業機構利用網際網路的技術能力,來敬畏風險和規避風險。”九鬥魚CEO郭鵬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出。
樂貸網方面曾表示,隨著網際網路金融浪潮興起,交易行為逐漸擺脫線下“面籤”的束縛,“無紙合同化”廣泛使用,電子簽名的應用場景將會大大擴寬,對於電子簽名和P2P借貸行業都有積極意義。
但人人操盤CEO顧崇倫指出,《辦法》明確提出了電子簽名的必要性,但對於電子簽名機構的認定並沒有明確提出;目前來說,既有CFCA等官方背景的電子簽名機構,也有一些創業公司提供類似的服務。從法律實際操作角度來看,如果有明確的機構指定,對於基於電子簽名的合同違約後效力等的認定會更有幫助。
此外,亦有業內人士表示,按照這一規定,數字證書認證將逐漸實現從銀行、支付機構、P2P機構的全覆蓋。CA認證機構也將真正成為金融乃至民間小微金融的身份認證“利器”。新規利好CA機構,而CFCA可能因其在銀行系統長期以來的優勢而獲取更多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