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規範造價執業行為!存在這些情形,將撤銷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

快標手kuai發表於2021-11-16

近日,水利部發布《水利部關於印發<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範造價執業行為,制定並印發 《註冊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下面簡稱《管理辦法》)),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八條,主要圍繞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內容展開。


《管理辦法》中明確,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國水利工程協會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可按照本辦法註冊為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


《管理辦法》中對水利造價工程師的註冊條件、註冊提交的材料以及撤銷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的有關情形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其中,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序號產生器關依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 可以撤銷水利造價工程師註冊:



✔ 行政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辦理註冊的;

超越法定職權辦理註冊的;


✔ 違反法定程式辦理註冊的;


✔ 對不具備註冊條件的申請人辦理註冊的;


✔ 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序號產生器關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基於本次註冊的利益不受保護,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中提到, 推廣應用水利造價工程師電子註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管理辦法》中規定,水利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範圍,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水利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 簽字並加蓋執業印 ,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一級水利造價工程師稽核並簽字蓋章。


此外,《管理辦法》中要求,水利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 每年不少於30學時,鼓勵為水利造價工程師免費提供遠端(網路)培訓。若水利造價工程師在註冊、執業等過程中,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的,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公開有關行政處罰資訊的期限內,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 招標投標、信用評價、評比表彰、政策試點、專案示範、行業創新等事項中作為技術人員申報時, 進行重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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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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