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ic訴蘋果案塵埃落定:蘋果近乎全勝,但輸掉的那項卻是隱患(二)
劃重點:
- 法院判決既承認蘋果存在反競爭行為,又承認其促進競爭的部分理由
- 判決裁定蘋果有權就app收取佣金,但不一定就得是30%
- 蘋果有權抽取佣金的智慧財產權範圍僅限於IAP
- 法院裁定蘋果不得限制或禁止開發者引導使用者到app外購買
- 蘋果下一步也許會針對遊戲和非遊戲app採取不同的策略
Epic訴蘋果案塵埃落定:蘋果近乎全勝,但輸掉的那項卻是隱患(一)
IAP系統
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的其它判決內容基本上平衡了控辯雙方的觀點,既有承認蘋果存在反競爭行為的,包括由於iOS應用商店與應用內購買替代品缺乏競爭而維繫的超額利潤能力等,也有承認促進競爭的辯護理由,包括增強的安全性、跟Android 手機的品牌內競爭以及保護其智慧財產權投資的權利。
前兩個促進競爭的辯護理由是相輔相成的:蘋果說服法官,應用商店稽核在基於作業系統的安全措施之外額外提供了一個獨特的有價值的安全層,此外,公司在app分發以及貨幣化方面的做法不僅不會對客戶造成損害,而且實際上也是 iPhone 的賣點之一(如上所述,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應用商店不在伊士曼柯達豁免範圍內)。
正如預期的那樣,蘋果在智慧財產權方面也取得了勝利,但這就是判決開始變得有點複雜之處。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在整個判決中一直強調,蘋果有權就app收取佣金,但不一定就得是30%: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像事實裁定所討論的那樣,IAP(原因內購買)是蘋果向開發者收取使用蘋果智慧財產權許可費的手段。就算沒有 IAP,蘋果依然可以向開發者收取佣金。只不過對於蘋果來說,那樣收取這筆佣金會更加困難。
事實上,雖然法院根據記錄認為蘋果選定的費率(也就是30%)沒有依據,但法院仍然裁定蘋果有權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獲得一些補償。如前面所述,蘋果有權有償授權別人使用自己的智慧財產權,並且可以進一步防止對其智慧財產權的無償使用。要求用IAP以最直接明瞭的方式實現了這一目標,而 Epic Games提出的唯一替代方案會嚴重破壞這種手段。事實上,在 Epic Games 暗示蘋果不會從自己平臺上的應用內購買獲得任何收益的情況下,這種補償辦法跟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法並不相符。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辯方的蘋果並未取得全勝:該公司辯稱,該公司應獲得賠償的智慧財產權不僅包括應用商店及其所有的伴生服務,還包括整個開發工具棧:從 API 到Xcode以及兩者之間的一切。這個論據激怒了 Marco Arment等開發者:
在這兩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上,蘋果的領導層繼續否認開發者的貢獻:
除了蘋果收取的購買佣金外,我們的app也為iOS提供了巨大價值。
客戶選擇我們的app是因為我們出色的市場營銷和良好的聲譽,倒不是因為app store。
欺負開發者,讓他們以為自己得低聲下氣,求蘋果允許我們給他們的平臺增加數十億美元的價值,這已經不是貪婪、吝嗇,在道德上應受譴責,而是極大的侮辱。
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對此表示同意:
沒人對蘋果和第三方開發者的共生關係提出可信的異議。蘋果為開發者提供受眾,而開發者則讓蘋果的平臺更具吸引力。所以,當開發者有錢賺時,蘋果就有錢賺,從而形成反饋迴圈。然而,就像收入情況所表明那樣,在開發者群體身上體現出來的結果似乎各不相同,這取決於開發者選擇什麼樣的貨幣化方式。
此外,有大量證據表明 Epic Games 以及其他較大的開發者也把自己的受眾吸引到了iOS這裡。《堡壘之夜》在登陸iOS的時候已經很受歡迎,蘋果在尋求用獨家的《堡壘之夜》內容來吸引新使用者。即便如此,Epic Games 也想要自己沒法訪問到的蘋果使用者群,因為它的其他選項已經飽和。此外,Match Group 還發現,來自應用商店的絕大多數新使用者對app進行的是有機搜尋(比方說,通過輸入“Tinder”來找這款app),而蘋果對應用發現的貢獻率只有 6%。對於這些開發者來說,蘋果在產生應用內購買方面的作用“無足輕重”,但它還是嚮應用內購買抽取30% 的佣金。
因此,蘋果有權抽取佣金的智慧財產權範圍被定義得更加狹窄:IAP,Gonzalez Rogers 法官把IAP定義為:
蘋果的 IAP 或“應用內購買”系統是這樣一組軟體程式,它們之間協同工作,可在數字裝置的特定交易環境下同時執行多項功能。蘋果用這套系統來管理應用商店內的交易、付款和佣金,但它也在iOS裝置的其他“商店”使用該系統,比如“ iOS的 iTunes Store 、Apple Music、iCloud或雲服務”以及“實體商店”。這套系統不是某個可以買賣的東西……
說得更具體一點,蘋果的 IAP 是一個安全系統,它跟蹤和驗證數字購買,然後確定這些交易並收取適當的佣金。系統是通過識別客戶及其支付方式、跟蹤交易並進行累計來記錄所有的數字銷售;同時進行與欺詐相關的檢查。IAP 同時還向消費者提供資訊,讓後者檢視其購買歷史、與家庭成員以及跨裝置地進行共享訂閱、通過實施家長控制來管理支出,以及購買提出挑戰和進行恢復。
蘋果還希望這套系統能為客戶提供單一的介面,這種介面與開發者無關,是值得信任的,可供所有購買使用。重要的是,慢慢地,系統會變得越來越複雜,但記錄並未詳細說明各個版本……
建立一個無縫系統來管理它的各種電子商務並不是什麼無關緊要的事。此外,對它進行擴張來應對增長規模需要大量投資,且不說手機還在不斷升級適應來更復雜的app。在當前的電子商務模式下,即便是原告的專家也承認,類似的功能對於其他數字公司來說也不是獨立產品。在各種型號下,即便IAP 是可選的,蘋果也有權收取佣金或許可費。支付處理商只能提供一項功能。沒有證據表明他們可以帶來均衡。因此,法院認定 Epic Games 並沒有證明 IAP 是一種獨立且獨特的產品。
請原諒這個摘錄的冗長,但理解這一定義對於理解整個案件至關重要。岡薩雷斯·羅傑斯的意思是 IAP 不是應用商店的app或支付處理或任何其他零散的產品,而是其數位電子商務系統整體的一部分。作為該IAP系統基礎的智慧財產權讓蘋果有權以它認為合適的任何合理的方式獲利。而且,不僅蘋果有權對IAP進行貨幣化,它還可以迫使開發者用IAP強化另外兩個有利於競爭的理由:
如果蘋果不再要求開發者用 IAP 進行數字交易,那麼從廣義來說,蘋果在安全問題上的競爭優勢就會被削弱,最終可能會讓消費者在智慧手機裝置和硬體方面的選擇變少……往小處說,因為拒絕為使用者提供通過 IAP 管理單個帳戶的集中選項,每個app用不同的支付解決方案可能會降低某些消費者的體驗質量。這會削弱應用商店的質量,從而損害看作這套中心化系統的消費者和開發者的利益。
這裡面有很多法律術語,但要點在這:IAP 是跟開發者工具有著廣泛不同的智慧財產權;這是一整套app管理工具,而不僅僅之是一個支付處理程式;而且蘋果有合法的競爭理由要求用 IAP進行應用內購買。
反轉向禁令
我在前面提到過,判決就是在這個地方開始變得有點複雜了。請注意,我用了“IAP”和“應用內購買”來代表兩個不同的概念。具體來說,顯然岡薩雷斯·羅傑斯似乎已將“IAP”定義為蘋果的整個商務系統,而“應用內購買”則是指在應用裡面進行的購買。換句話說,蘋果要求用IAP 進行應用內購買是合理的。
這是理解蘋果唯一敗訴的地方所需的基本背景資訊:針對蘋果應用商店的反轉向條款禁令,其中規定:
特此永久禁止蘋果公司及其官員、代理人、僱員和任何與其積極配合或參與的人(“蘋果公司”)限制或禁止開發者(i)在其app及其後設資料內放置按鈕、外部連結或其他喚起行動來引導客戶至應用內購之外的購買機制以及(ii)通過客戶在app內註冊賬戶而自願獲得的聯絡方式與客戶溝通。
如上所述,岡薩雷斯·羅傑斯的判決自始至終堅持認為,雖然蘋果的確有權抽取佣金,但比例可能低於30%才合適;而且她認為應用商店的反轉向條款導致不可能找出正確的抽傭率:
蘋果公司自己的記錄顯示,美國,為了增加收入,前三大 “吸引回頭客的最有效營銷活動”中的兩個分別是“推送通知”和“電子郵件推廣”。蘋果不僅控制著這些渠道,而且靠阻止開發者利用這些手段來讓自己的獲利不受限制,構成了反競爭的行動。如前所述,蘋果用反轉向條款禁止app放置包括“按鈕,外部連結,或其他引導使用者到應用內購買以外的購買機制的行動召喚”,並禁止“鼓勵使用者在應用內或通過聯絡從應用內賬號註冊獲取的接觸點(郵件或簡訊)使用應用內購買以外的購買手段。” 因此,開發者無法在iOS內或向從iOS平臺獲取的使用者傳遞在其他平臺上有更低價格的資訊。蘋果的一般政策還禁止開發者告訴使用者費用含 30% 的佣金。
這些條款可以在不影響生態體系完整性的情況下被切斷,並受立法政策的約束。首先,法院早就認識到包括價格廣告在內的商業言論“在自由企業制度下的資源分配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對價格資訊的限制“增加了發現成本最低的賣家的難度……[弱化]了競爭性定價的動機。”因此,“在消費者可以收益於價格廣告的地方,零售價格通常比沒有廣告時的價格要低得多。” 反壟斷學者也承認這一點:“消費者對價格和質量的瞭解越少,市場參與者就越容易收取超競爭的價格或提供劣質產品。”
請注意所謂的“其他平臺”。這些其他平臺包括web、Android,或者像《堡壘之夜》的情況下的遊戲主機。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的觀點是蘋果不必允許在一個應用內使用不同的支付選項——如上一節所述,這一點蘋果有權控制,甚至強制——但蘋果不能阻止開發者告訴使用者說他們其實可以跑到app之外的另一個平臺來獲取數字內容。
這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最明顯的一點,如果使用者願意到Web上付費,開發者會提供更低的價格。理論上,蘋果可以通過要求開發者在任何地方提供的價格都要一樣來應對這種情況,但似乎不太可能過得了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這一關。但請注意,IAP 不會被淘汰:外部連結可以放在IAP 旁邊,但無法取代後者,而且永遠都不能像蘋果的產品那樣整合得那麼好。
再回到判決上:
因此,儘管 Epic Games 還不能證明現在蘋果違反了反壟斷法,但反轉向條款阻止iOS平臺使用者的知情選擇,從而“對反壟斷法構成威脅” 。此外,反轉向條款違反了這些法律的“政策[和]精神”,因為反轉向具有防止在不同平臺間進行替代交易的作用。除了主張自己的權利外,蘋果沒有為這些行為提供任何理由。在其行為損害競爭並導致超競爭定價和利潤的情況下,蘋果是錯的。因此,反轉向條款帶來的傷害大於好處,該條款在平衡試驗中違反了 UCL。
“UCL”是指加州的不正當競爭法,其範疇大於美國的反壟斷法,裡面包括了對“初期違規”和“不公平行為”的規定;這是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禁令的法律依據。這也是蘋果可能會上訴的另一部分裁決:該公司已經在法庭上辯稱,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不應將 UCL 下的違規行為與聯邦反托拉斯法下的違規行為分開考慮,儘管在蘋果CEO蒂姆·庫克作證期間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對蘋果的反轉向條款表現出強烈的興趣,但這並不是 Epic 案的主要焦點。我們也不清楚一個關於“手機遊戲交易”的案件會以什麼樣的理由導致整個應用商店 發生大規模的變化。此外,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在一個跟美國運通的政策有關的案件中做出來對反轉向條款有利的裁定;岡薩雷斯·羅傑斯提出了一個很好的論點,表明本案情況有所不同,但這仍有待解釋。而且,UCL當然是加州的法律,但岡薩雷斯·羅傑斯表示,該禁令適用美國全國。
蘋果的下一步行動
我再重申一遍,本案對於蘋果來說幾乎是全勝,對Epic 來說則是一場毀滅性失敗。《堡壘之夜》的製作商不僅沒機會建立自己的應用商店或擁有自己的應用內購買,而且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還裁定,蘋果不僅有理由撤銷《堡壘之夜》的開發許可,而且還可以撤銷所有 Epic 子公司的開發許可,其中就包括了Unreal Engine。這意味著 Epic 至少目前無法為其他開發者開發自己的引擎。
再展開來說,雖然蘋果的一些主張被剝奪,但應用商店模式基本上被認為是合法的(至少對於遊戲而言)。甚至針對反轉向的禁令也明確表示,如果蘋果願意,可以堅持要求app將自己的 IAP 系統跟其他平臺(比如web)的連結一起包含在內。蘋果會不會開始要求 Netflix 和Spotify在新增指向自己網站連結的同時重新新增IAP呢?
我認為這麼做是不明智的,原因有二。
首先,雖然反壟斷案件要由法院裁決,但記住一點很重要,那就是手頭的問題是法律的解釋,而不是合憲性。這意味著美國國會修改立法,或者在應用商店這個案子的特定情況下,通過明確取消蘋果做法的法律。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的話,這個案子就沒有實際意義,也就是說,蘋果要儘量安撫潛在的監管機構,而不是變本加厲推行其現行政策。
其次,本案不僅證明了遊戲是應用商店迄今為止最大的收入驅動因素(約佔收入的 75%,以及應用內購買的 98%),而且岡薩雷斯·羅傑斯法官的判決還證明了遊戲市場跟更廣泛的app市場是不一樣的。蘋果應該抓住這個機會,用不同的方式對待遊戲。
這會導致蘋果採取兩管齊下的策略:首先,擴大蘋果最近與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達成的和解協議,明確所有非遊戲app(不僅僅是“Reader”app)都可以連結到外部網站進行支付,從而結束對非遊戲類app的反轉向條款,其次,就本案中對反轉向禁令提出上訴。如果蘋果勝訴的話,就既可以在即便放鬆了對非遊戲app控制的情況下,完全兌現自己在遊戲方面對應用商店安全性的承諾,讓所有購買都通過 IAP 進行,同時也可以減輕監管壓力,更重要的是,可以擴充套件app經濟的可能性。
可以肯定的是,這是一個帶有偏見的建議;這正是我多年來一直懇求蘋果做的事情。花這麼長時間才改變路線的風險的結果是迎來了這樣一個判決:除了一個以外,蘋果幾乎大獲全勝,但輸掉的那項有可能給蘋果帶來相當大的麻煩。遊戲一直是詐騙和濫用的載體;蘋果如果在其他地方做出讓步的同時保持對這類app的嚴格控制會更好(而且有利可圖)。但現在它得應付這一攬子禁令以及仍然認為這樣還不夠的批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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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36氪
原文:https://36kr.com/p/140231776002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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