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其實是稅務的一種懲罰措施?核定徵收的“雙重面孔”

Tel18723033785發表於2020-10-21

現在企業開票就要交稅,有些企業為了少交稅,而故意不開票,還有些企業故意用老闆私人賬戶收款,也不建賬,心想這樣稅務就不會讓他交稅。天真!對於賬簿不健全的企業,稅務可以核定徵收,有定額定率,還有核定應稅所得率兩種方式。並且一些老闆習慣用微信發工資,這樣一來就無法取得扣除憑證,意味著無法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就會增加了,這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

這裡插播一個題外話:每年的第四季度都是開票的高峰期,因為有非常多的企業第四季度開始收款了,但是有可能會遇到票開出去但是錢收不回來的情況。從開票方的角度是既沒收到應收的錢又墊上了稅,可謂是雪上加霜。為了避免企業不必要的損失,企業可以在確定對方能付錢時再開票,開票儘量選擇在每月的上旬,這樣如果當月收不回款,開票企業可以處理的空間會比較大,比如要回發票作廢發票。遇到這樣的情況,也沒有很好的處理方式,所以在這裡提醒下眾多企業。

迴歸正題,企業在經營中是會遇到很多問題的,比如像上面所說的一樣,老闆不懂稅法,通過隱瞞銷售收入、私人賬戶收款、不建賬等來偷稅漏稅,被查出來後是要罰款+補稅的,後面還會讓企業核定徵收,以確保企業的稅收。可能有些人比較疑惑了,怎麼之前你說核定徵收可以節稅,現在又說是稅務的“懲罰”措施呢?

這裡就不得不說說核定徵收的原理了,核定徵收稅款是指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由稅務機關採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簡稱核定徵收。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這麼看來,核定徵收用在不同企業身上可以達到不同的效果,故意不建賬的,採用核定徵收來收稅,能最大程度上防止稅源的流失。對於一些利潤虛高、缺乏成本票的企業來講,核定徵收最大程度上保證稅收的公平,為什麼這麼講呢?

很多企業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做業務的時候上游不給開票,自己沒有進項抵扣的同時還會面臨企業所得稅的雙重壓力,這時候一些急紅眼的老闆就會選擇去對外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這種方式無疑是給企業埋下了不定時炸彈,等到哪一天東窗事發,企業老闆就傻眼了,這可咋辦呢?所以從一開始就不要去觸碰法律的紅線,我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本就只有3-5年,還嫌自己的企業存續得太久還是怎麼的?

剛好,核定徵收的話是按照收入計算所得稅,不看你的成本票是多少,這樣一來缺乏成本票的所得稅部分就迎刃而解了。當然,現在查賬徵收的企業要改為核定徵收是有點困難的,因此,企業可以再成立一家企業來申請核定徵收,為了使稅負降到更低,可以選擇成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所得稅,按照5%-35%五級累進位制計算個人經營所得稅,再申請核定徵收的話稅負更低。比如一家諮詢服務的個人獨資企業,2020年銷售額為400萬(含稅),那麼他需要繳納的稅金為:

增值稅:400/1.01*1%=3.96(萬元)

個人經營所得稅:400/1.01*10%*30%-4.05=7.83(萬元)

附加稅:3.96*5%=0.2(萬元)

稅金合計:3.96+7.83+0.2=11.99(萬元)

差不多12萬即可完稅,並且經營者在繳納完相應稅金後,可以自由支配剩下的資金。

注:該諮詢服務企業採用的是核定10%應稅所得率的方式。

現在能核定的地方越來越少,還能核定的基本上是一些經濟開發區,《曉稅君》當地就有這類的經濟開發區,感興趣可以諮詢,或者看看自己當地有沒有這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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