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評估了社交媒體中有關“不公平商業行為”的廣告和營銷,並確定了可能的解決方案。

        Facebook在28個歐盟成員國以及挪威和冰島獲得43.6%的瀏覽器社交媒體訪問量, YouTube獲得28.6%的訪問量。其他領先的社交媒體還有Twitter(4.3%)和Instagram(2.5%)。

        根據歐盟的法律,品牌必須在社交媒體上披露其原生廣告的商業意圖示籤。但是,仍有1/3的消費者(33-36%)無法識別顯示為商業廣告的原生廣告。由於各國的法律稍有差別,廣告識別度也不同。例如,芬蘭使用非常明確的“廣告”標籤,廣告識別度提高了13%。

        Facebook原生廣告上“點贊”的數量對廣告效果、產品評價、購買意願並沒有多大關係。

        消費者“喜歡”某個產品會顯示在另一個產品旁邊,而他們的朋友可能會誤認為推薦該產品(66%),這會影響他們對廣告和產品的反應。

        UCPD禁止的做法在社交媒體上則很常見,例如,到期或免費,以及虛假中獎等。在實踐中,這類明顯具有誤導性的廣告往往是社交媒體內部廣告平臺批准的,合規性檢查只與廣告形式有關。

        此外,廣告中介推薦了Facebook的兩個功能,自定義受眾和相似受眾。Facebook根據目標受眾的個人資料來投放廣告。但是,隨著GDPR的實施,社交媒體追蹤使用者行為用於廣告和營銷需要進一步研究。

        歐盟委員會認為,是否需要對社交媒體環境進行系統監測也值得進一步研究。委員會考慮在2020年5月之前評估和審查GDPR對社交媒體廣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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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2018年社交媒體廣告行為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