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透露發改委將鼓勵藥品直銷控制藥價(轉)

rui200發表於2019-05-15
  “發改委20多次藥品降價,國家未能根本解決看病貴的問題。”近日,接近發改委價格司的一位官員表示,他同時透露,在醫療體制不能得到有效變革前,企圖透過限制仿製藥和藥品價格的方式降低醫療成本,將難以達到目標,而在藥品市場的下一輪“價格博弈”中,市場化控制價格的手段將成為主角,以往粗放式以行政限價手段,將在未來退出舞臺。

  “發改委20多次藥品降價,國家未能根本解決看病貴的問題。”近日,接近發改委價格司的一位官員表示,他同時透露,在醫療體制不能得到有效變革前,企圖透過限制仿製藥和藥品價格的方式降低醫療成本,將難以達到目標,而在藥品市場的下一輪“價格博弈”中,市場化控制價格的手段將成為主角,以往粗放式以行政限價手段,將在未來退出舞臺。

  仿製越多 降價越多

  從源頭上改變藥價虛高問題,是國家發改委的首要考慮,而對於市場上頻繁出現的以多次、重複仿製藥品,規避“降價令”的問題,將得到部分程度上的遏制。

  記者瞭解到,國家發改委初步擬定,將“價格遞減”的幅度定在10%,即對已研製成功並上市銷售的藥品,每仿製一次,在審批定價時,便在原來的基礎上下調10%,在這樣的方式下,仿製的次數越多,該種藥品的價格就變得越低。

  舉例說,一種首次上市的藥品定價是10元,第二次仿製的該藥品,就降價10%,定價9元,第三次仿製時,再削減10%,定價8元。以此類推,第十次仿製時,該藥品可能就要定價1元,如此一來,過低的價格將使仿製的製藥企業無法收回成本,從而使其自動退出。

  “不過,這需要藥監局和發改委之間的緊密配合。” 浙江康恩貝集團公司首席顧問祝匡善評價說,“哪個廠家的仿製藥排在先,哪個排在後,藥監部門最清楚。發改委主導的定價遞減操作,必須以藥監局的新藥審批排序為準,否則又會生出許多爭議問題。”他表示。

  另外,核定首次上市藥品的基準價格,也面臨一定的桎梏。祝匡善告訴記者,當年計劃經濟時代,原研藥的定價是按照外企自己上報的成本加上15%至30%的利潤補償形成的價格,“這個辦法沿用至今。如果推翻以前的全部原研藥價格,重新核定,其工作量將非常浩大。恐怕發改委暫時不會輕易啟動這樣的核查工程。不過改革是漸進的,以後還可以調整。”他說。

  鼓勵直銷 謹防差價過大

  控制藥品生產之後的出廠價和銷售價之間的“價格差”,是國家發改委此次修正思路中的又一記“重拳”。

  記者瞭解到,在此次國家發改委初步敲定的“新思路”明確提出,制定合理的可以允許的“差價率”,應在藥品的實際出廠價格或進口到岸價格的基礎計算,從而控制“低價高銷”的現象,避免醫藥在流通環節的過多加價,造成終端的高價格。

  國家發改委的對策將是鼓勵“藥品直銷”制度,即藥品直接從企業配送到醫院或藥店。

  與此同時,醫院作為最大藥品“銷售終端”,對藥品定價過程中的“差價政策”,也將在新思路中面臨全面調整。據瞭解,調整主要集中在先前允許的最高15%的差價率領域。

  新思路提出,在不突破原定的15%加價率前提下,醫院將實行藥品分類加價制度,對不同價格檔次的藥品實行有差別的加價,“讓高價藥加價低,低價藥適當高加價”。

  而按照以往規定,藥品進入醫院後,醫院可以有最高加價15%的許可權。此政策的一個不良後果是導致醫院將所有藥品的加價率都用足“上限”,於是,這使得高價藥價格更高,醫院在趨利心理下更加側重推銷高價藥,令百姓感覺看病貴。

  “分類加價肯定比15%加價政策更好,因為這樣做可以引導醫院減少賣高價藥,增加低價藥的銷售,讓百姓得到實惠。但是,這個做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醫院賣藥越多、獲利越多’的趨利局面,應該說還不是根本解決問題的辦法。” 長期從事藥品價格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醫藥物流研究中心主任李憲法指出。

  配套嚴管 細節效力

  雖然鼓勵藥品直銷,但是如今醫藥行業仍然存在大量自身產品配送渠道不健全,必須依靠中間流通環節的企業。不過,這一領域並未成為“新思路”的“空白”。

  對於有些藥企的銷售配送能力不足,需要經銷商參與銷售的,日後政策將強制要求必須以合同形式分別確定出廠價和推廣費用,不得以現行的折扣、折讓等形式給經銷商推廣費,同時規定,廠家必須盡到對藥品市場價格進行監審的義務。

  南京長澳藥業副總戴立權認為:“作為廠家,我們非常歡迎把出廠價和推廣費清清楚楚分開的做法,這樣可以規範藥品購銷過程中的暗箱操作行為。但這個政策在具體執行中能否對抗由來已久的行業折扣等潛規則,還有待考察。”

  與此同時,國家發改委此次提出的新思路中,對於一些臨床用藥期間產生的實際問題,也有了細節安排。一方面,雖然規定了“藥品定價審批與藥品仿製次數成反比”,但對於一些市場上緊缺的藥品,可以允許多家仿製藥價格保持相對一致,而且可以按照成本較高的企業核定價格,以保證藥品供應。

  另一方面,在臨床用藥過程中,一直存在的不同的患者會適用同一藥物的不同濃度規格或不同劑型,而產生的不同價格問題。

  對此發改委提出,那些正在研製過程中或者剛剛研發出的新藥,其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可以在此過程中就予以確定。而對於那些已經上市時間較長的藥品,可以選出使用較為廣泛的藥品,作為標杆,並以最小劑量為基礎,計算不同品牌的同一種藥物的各種不同規格、劑型的實際價格標準。

  “以往差比價定價過於混亂,含藥0.15毫克的片劑比含藥0.5毫克的片劑還要貴,這樣荒唐的事屢見不鮮。”祝匡善認為新思路又是對以往制度的創新,新藥申報過程中往往對首仿藥要求極其嚴格,各成本內容、資料都很詳實,透明度高,便於核查成本價。(來源:中國經營報 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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