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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元宇宙的出現有望讓內容變現成為可能。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任何商業模式的創新,最終變現的方式依然是流量。內容變現無法實現主要是由於兩個原因:1)內容變現需要前置付費,這要求內容具有不可複製性,在版權立法暫不完善的背景下,實現難度較大;2)單一內容形式所對應的使用者基數不夠,難以釋放潛在需求。

而這兩點有望在元宇宙場景中得到改變。首先,元宇宙底層技術區塊鏈的應用,使得內容的不可複製性得以保證,內容的產生與傳播過程每一個使用者都可以觀察到。其次,元宇宙本身是與現實世界平行的融合場景,每個內容的產生面對的都是所有使用者,使用者基數是移動網際網路時代的全集。最後,單一UGC的出現會形成平臺的資產,融合場景下資產變成了UGC本身。

1、我們認為元宇宙時代網際網路格局將發生鉅變,底層邏輯在於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係在元宇宙中被重構了。參考PC網際網路時代向移動網際網路時代轉變程式中誕生了一批如美團、今日頭條等新的巨頭,我們認為元宇宙的演變並不應該簡單的理解為移動網際網路時代的線性推演,其格局可能會發生鉅變,我們提出這一切的底層邏輯來自於元宇宙重構了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關係。現實世界中,人類智力將允許人類擁有穩定社交網路的人數是150人,而這一數字的基數是我們在時間、空間上結構接觸到的人,元宇宙的出現將會擴大這一基數範圍,從而實現人與人關係的重構,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可能沉底的流量有望被啟用。另一方面,元宇宙實現了場景的融合,人與社會關係的數字化以後,原有單一使用者受眾場景的潛在使用者被成倍放大。

2、我們認為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難以實現的內容變現有望在元宇宙中得到實現,從全球網際網路巨頭的收入結構來看,其變現方式依然以廣告為主。從2011年到2020年,騰訊、谷歌、Facebook、阿里巴巴、亞馬遜依託流量類的收入CAGR分別為51.1%、17.2%、42.3%、43.6%、31.4%,除騰訊外,流量類收入佔比總營收的比例均達到80%以上。我們認為元宇宙是社會大眾所選擇的形態,使用者在元宇宙中能夠利用底層技術生產自身期望的內容,打破了PGC時代限定場景與內容、限定規則的諸多框架,實現了內容本身的可變現性,而企業在這一形態下,以提供底層技術、場景、IP為基本盤,也可以參與到內容創作的過程中。

3、我們測算了元宇宙主要場景市場空間,預計2022-2032年中國市場中游戲能夠實現2.06萬億的收入,電商有望實現43萬億GMV。公司方面,我們建議關注具有核心底層技術,關注英偉達,以及擁有可遷移至元宇宙的內容IP公司,關注閱文集團,騰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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