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範人臉識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司法解釋

Editor發表於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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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右裡

編輯:釉子


在此前釋出的《又一非法採集人臉資訊企業被查處!人臉資訊保護刻不容緩》這篇資訊中,我們談到國家目前非常重視個人資訊的保護,但具體政策落實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為了進一步規範審理人臉識別技術相關的民事案件,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後面簡稱《規定》),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摘錄出來了幾個大家比較關心的條款,與大家共探討。

 

第二條  資訊處理者處理人臉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一)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據悉,有80%的售樓處安裝有人臉識別攝像頭,今年的315晚會也曝光過多家商場違規採集顧客人臉資訊。本條款明確了這些售樓處和商場的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商家不得為了營銷擅自採集消費者的人臉資訊。

 

(三)基於個人同意處理人臉資訊的,未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國家一貫重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本條款規定了處理未成年人人臉資訊須徵得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要求資訊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資訊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資訊處理者以已徵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資訊處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資訊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但是處理人臉資訊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根據本條款,各類APP不得強制索取非產品或服務所必需的人臉資訊。服務提供商以“不點選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使用者同意處理其人臉資訊的,法院不認為其已徵得使用者同意。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我們知道有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業主錄入人臉資訊,並以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根據《規定》,小區物業在取得業主同意後才能錄入業主人臉資訊,若業主不同意錄入,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方案。

 

從杭州人臉識別第一案,到抗拒小區採集人臉資訊,再到戴著頭盔買房,可以看到大家在擁抱便捷生活的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個人資訊的保護。

 

如今人臉識別技術所帶來的便捷遠不及人們對個人資訊保護的重視,在隱私問題解決之前這項技術的發展處處受掣肘。司法解釋《規定》的釋出,明確了侵權的具體情形,讓大家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能夠更有底氣,也讓人臉識別技術在帶給大家便捷的同時,能往規範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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