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對陣“森喜剛”:任天堂法務團隊成名之戰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故事,其實是一件發生在上世紀 80 年代的任天堂法務“破局記”。它的時間雖然久遠,但其經典意義卻值得深入發掘:任天堂不僅藉助此案在市場上立穩腳跟,還上演了一出“四兩撥千斤”的好戲。本案即是任天堂法務團隊戰勝國際巨頭環球影業,最終一戰成名的“森喜剛”(Donkey Kong)案。
開幕
讓我們把時間倒回 1981 年。當年 7 月 9 日,日本任天堂推出了一款全新的遊戲街機,它的名字叫做《森喜剛》(Donkey Kong)。這款新遊戲由年輕的遊戲設計師宮本茂擔任主創,他將遊戲世界設計為一個需要向上攀爬的階梯。玩家扮演的主角“跳跳人”(Jumpman)要不斷跨越障礙,從大猩猩“森喜剛”的手中救回自己的女友。
《森喜剛》遊戲畫面
在《森喜剛》街機主機板運往美國後,北美任天堂社長荒川實等人也在抓緊時間除錯。他們將“跳跳人”定名為“馬力歐”,並向當地的經銷者們推介這款新街機。1981 年 7 月 31 日,《森喜剛》街機在美國正式上市。
荒川實
最初北美任天堂的社員們對《森喜剛》的市場表現頗有顧慮,但事實很快證明這些擔心是多餘的——《森喜剛》在美國的人氣不斷高漲,前期的兩千臺街機在短短數週內售罄。北美任天堂加大生產力度,之後又陸續售出六萬多臺《森喜剛》街機,次年時銷售額已突破一億美元。
不過在任天堂收入劇增之時,還有一個人正密切注視著這家遊戲廠商的一舉一動,他就是美國音樂公司(MCA)兼環球電影製片廠的總裁西德尼·傑·希恩伯格。
西德尼·傑·希恩伯格
希恩伯格可謂美國社會精英中的精英,由他掌控的 MCA 集團堪稱一個龐大的娛樂商業帝國。該集團旗下擁有自己的唱片公司、電視製作公司、出版社、主題公園以及數額巨大的不動產,希恩伯格本人則是這家娛樂帝國的王者。與此同時,他還是一位律師。希恩伯格擅長在他人的商業活動中發現可乘之機,並以侵權索賠之名把對手的錢財盤削乾淨。
環球影城的大名相信各位也有所耳聞
瞭解《森喜剛》的遊戲內容後,希恩伯格想到了與自家環球影業(以下簡稱環球)相關的一位角色——“金剛”(King Kong)。圍繞著它的作品包含一部小說和多部電影。上世紀 70 年代時,環球影業已持有電影《金剛大戰哥斯拉》北美版的版權,此外環球還與相關人達成權利轉讓協議,藉此獲得了「金剛」的名稱、角色和故事情節的“智慧財產權”。
希恩伯格注意到,「森喜剛」與「金剛」的原型都是大猩猩,而《金剛》的故事中出現過金剛挾持女子爬上美國帝國大廈的情節,這與《森喜剛》的劇情故事也有幾分相似之處。希恩伯格立馬察覺到,自己可以對製作《森喜剛》的任天堂敲上一筆。
希恩伯格指示自己的下屬開展市場調查。下屬回報稱,《森喜剛》的故事情節是基於《金剛》的故事創作的,因此這款街機遊戲侵犯了環球對《金剛》的相關權利。
1933年《金剛》劇照,這部電影實際由雷電華(RKO)公司製作
瞭解情況後,希恩伯格立刻開始佈局。他打算借“《森喜剛》侵犯《金剛》版權”這件事,逼迫任天堂乖乖就範。實際上,希恩伯格的打擊目標可不僅僅是任天堂的收入,他想通過這次干涉換回鉅額的授權許可費乃至任天堂的股權,從而入場新興的遊戲產業。請注意,此時還沒到 1983 年美國遊戲行業“大蕭條”之際,對於不少行外人來說,遊戲業就是塊生財的寶地。
視線再轉回任天堂,《森喜剛》街機既得到了消費者的青睞,也得到了其它廠商的垂涎。雅達利、美泰(Mattel)、科萊克(Coleco)三家企業都想取得《森喜剛》的獨家品牌授權。其中,科萊克的代表飛往日本拜訪任天堂社長山內溥,最終如願以償地獲得了任天堂的授權許可。
科萊克在1982年推出家用主機ColecoVision,移植版《森喜剛》與新主機同捆販售
正式授權之前,北美任天堂社長荒川實需要先註冊“森喜剛”商標並申請遊戲版權,因此他需要一位律師的協助。在同事介紹下,荒川實結識了西雅圖市的私人執業律師——霍華德·查爾斯·林肯。
霍華德·查爾斯·林肯
在荒川實認識霍華德之前,霍華德就在幫助其他任天堂員工處理法律事務。之後,霍華德又圓滿完成了荒川實交代的任務。1981 年聖誕節前後,任天堂與科萊克成功簽訂授權轉讓協議。荒川實也對霍華德欣賞有加,雖然相識不久,但兩人的關係已在合作中不斷升溫。但此時的霍華德和荒川實都沒想到,一隻名為“環球”的巨獸即將闖進他們的家門。
前奏
1982 年 4 月的一天深夜,霍華德接到了荒川實的一通電話,後者略顯緊張地告訴霍華德,任天堂碰上大麻煩了。
荒川實所說的“大麻煩”,正是來自環球的一封電傳件。環球在信上只寫了三項簡短的要求,但對任天堂卻招招致命:
- 在 48 小時內停止銷售《森喜剛》遊戲產品;
- 銷燬所有尚未出售的《森喜剛》遊戲產品;
- 交出因《森喜剛》獲得的全部收益。
上述要求的起因也很簡單:環球影業主張任天堂的《森喜剛》侵犯了自家角色「金剛」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具體包括「金剛」的名稱“King Kong”、角色形象與故事情節。
收到這份信件的企業不止任天堂一家。就在同一天,環球也向科萊克發出了警告信,因為科萊克的手中正握有移植版的《森喜剛》。
ColecoVision版《森喜剛》畫面
面對環球這家全美國實力最雄厚的娛樂巨頭,科萊克的 CEO Arnold Greenberg 果斷選擇“認慫”。1982 年 5 月 5 日,科萊克與環球影業達成祕密協議,後以 460 萬美元的代價換取了環球的不起訴承諾。
Arnold Greenberg
既然科萊克和環球影業達成的是祕密協議,那麼任天堂自然被矇在鼓裡。荒川實和霍華德沒日沒夜地進行商討,兩人最終決定先前往環球總部進行協商。
按照林肯的最初方案,如果環球影業的主張成立,那麼任天堂就需要與環球和解,若和解費用在 500 萬至 700 萬美元之間,任天堂可以妥協。但對於霍華德而言,與環球達成和解得有一項必要的前提,他要在此行中確認這項前提。
會面與交鋒
1982 年 5 月,在環球的總部大樓內,任天堂、科萊克、環球三家公司的法務代表共同出現在會議室中。環球影視的律師們不願浪費時間,他們傳達了老闆希恩伯格準備起訴的決定,藉此逼迫任天堂和科萊克迅速就範。
由於先前達成的祕密協議,科萊克的律師自然沒有多話,但任天堂的霍華德卻提出,環球若要同任天堂和解,就必須先證明自己擁有《金剛》系列作品的智慧財產權。
環球的律師們感覺霍華德的要求不可思議,環球擁有《金剛》版權是一件“眾人皆知”的事情,壓根不必證明。他們繼續向霍華德施壓,要麼和解,要麼賠償。科萊克的律師也在一旁勸說霍華德,除了順從環球外,他們找不到其它辦法。
但霍華德卻通過敏銳的洞察力發現了種種破綻。他注意到環球法務部的攻勢雖然凌厲,但始終對《金剛》的產權問題避而不談;科萊克雖與任天堂建立了業務合作關係,可其律師的表現又顯得太過反常。於是在眾人轉場之時,霍華德拉了拉荒川實,並對他示意道:
情況不太對……(對方)說什麼也別同意。
在霍華德和荒川實的斡旋之下,這次會議並沒有取得環球預料的進展。而霍華德的直覺告訴他,這場會議透露出兩條關鍵資訊:其一,環球並未實際取得《金剛》系列的智慧財產權;其二,環球和科萊克在聯手搞“貓膩”。會議結束後,霍華德立即著手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掌握初步情況後,霍華德律師決定放手一搏。
1982 年 6 月,在環球的催促之下,霍華德和荒川實再次前往環球總部進行協商。而這次迎接兩人的,正是西德尼·希恩伯格本人。
在希恩伯格看來,此次協商基本等於任天堂的投誠會。面對環球雄厚的人力和財力,任天堂這個無名小卒也只有束手就擒的份。雙方在一家餐廳中見面,希恩伯格在一陣閒聊後表示自己歡迎任天堂前來和解。
但出乎他意料的是,霍華德拒絕在和解協議上簽字。霍華德給出的理由是:任天堂徹底研究了相關合同與法律檔案,卻始終沒有找到侵權之處。任天堂無意同環球和解。
希恩伯格聽聞此話後立刻火冒三丈,他憤怒地表示自己正是為了和解才來面談的,霍華德的答覆簡直是在浪費他的寶貴時間。
但霍華德仍然鎮定的說道,任天堂團隊此次來訪的目的,就是為了向希恩伯格當面傳達拒絕和解的態度。霍華德的言辭徹底惹怒了希恩伯格,他向任天堂的兩名代表咆哮道:
你們最好開始存錢支付律師費,我可是把打官司當作‘賺錢之道’的!
法庭上的較量
1982 年 6 月 29 日,環球信守承諾,正式起訴任天堂。由於該案的管轄法院為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因此任天堂也需要一位紐約當地的律師處理相關事務。為此,霍華德找到了執業律師約翰·卡比(John Kirby)。
約翰·卡比
卡比律師擁有高超的律政實務能力,並且堅決捍衛己方當事人的權利。雖然他的邋遢造型沒給霍華德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但是霍華德很快就明白,自己找對人了。
為了取證,霍華德和卡比前往日本任天堂總部,同山內溥、宮本茂等人進行商議。
宮本茂向律師們解釋了「森喜剛」的英文譯名“Donkey Kong”的來歷,並向他們保證此名與「金剛」“King Kong”之間並無實質關聯。
宮本茂
社長山內溥則直言道,自己不喜歡被律師拜訪。但他也想知道如何才能打贏這場官司,他僅用一句話表達了自己的態度:
我們必須贏。
山內溥
回到美國後,霍華德、卡比與荒川實等人開始準備辯護材料,準備時間長達十個月。在此期間,霍華德等人逐漸發現了一件驚人的事實:環球對《金剛》的權利主張存在嚴重的瑕疵。在環球起訴之前,有關於“金剛”的商品早已在市場上廣泛出現,並且環球壓根沒有對這些商品的生產商們主張過權利。
此外,創作於 1932 年的《金剛》劇情小說已經進入公共領域,這意味著環球不得對其中的角色和情節主張獨佔性權利。更加戲劇性的是,在 1976 年的判例“環球訴雷電華”案中主張該事實的人正是環球自己。
1932年《金剛》劇情小說封面
任天堂的證據鏈每多一環,霍華德的勝訴把握就更進一步。荒川實越來越器重這位敏銳而穩重的美國律師。開庭之前,霍華德已升任為北美任天堂的高階副總裁。
庭審之日終於到來,面對環球的侵權指控,任天堂法務團隊從三個方面展開了自己的辯護意見:
第一,環球影視公司並不擁有自己聲稱的《金剛》著作權與商標權。有關於《金剛》系列的權利歸屬問題本就是一筆“糊塗賬”。儘管先前的法院判例已對《金剛》系列的相關權利進行交割,但環球自始至終沒有取得既有《金剛》作品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環球的《金剛》和任天堂的《森喜剛》之間並不存在抄襲與被抄襲的關係。為證明此點,約翰·卡比讓任天堂員工當庭演示《森喜剛》,並向法官闡明遊戲特色。此外,宮本茂的證詞同樣在庭審中得到了展示,它幫助法官瞭解“Donkey Kong”的具體由來,也讓法官相信《森喜剛》與《金剛》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作品;
第三,任天堂指出環球總裁西德尼·希恩伯格存在惡意起訴的不當行為。霍華德和卡比多次提到,希恩伯格曾當眾表示自己把訴訟當作“搖錢樹”。他們成功地讓法官注意到了這位環球總裁的不當言行,而環球一方接受質詢時的輕佻態度更讓法官確信了此事的真實性。
為了此番庭審,任天堂法務團隊已準備了足夠多的證據材料,所有材料組合起來,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再加上律師們的優異表現,任天堂很快說服了初審法官羅伯特·W·斯威特。這位法官採信了任天堂的絕大部分觀點。
羅伯特·W·斯威特
斯威特法官表示,《金剛》系列的商標權無法以抽象方式存在,它只能依附於具體的產品或服務中。環球一方提供的產權證據僅僅只有先前判例的判決書與一紙毫無意義的轉讓合同,這些證據都無法證明《金剛》商標權屬於環球。此外,金剛的名稱“King Kong”因缺乏顯著性而不能成為商標標識。
斯威特法官進一步認為,即便環球擁有《金剛》系列的版權,《森喜剛》與《金剛》也是兩部相互獨立的作品。森喜剛的形象是“滑稽、孩子氣且不具有性別特質”的,而金剛的形象則大相徑庭,它是一隻“追求美女的凶猛大猩猩”。綜合來看,《森喜剛》充其量只是對《金剛》的一次戲仿,“Donkey Kong”和“King Kong”也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法官還對環球的惡意訴訟表達了譴責。他認為環球明知自己無權提出控告,卻仍大肆宣揚自己對《金剛》的所謂“智慧財產權”,並依靠要挾和敲詐向其它公司收受“授權許可費”。這種做法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援。綜合全案情況後,斯威特法官判決駁回環球的起訴。
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初審判決下達後,環球影視自然不服,它向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最終仍以敗訴收場。
1985 年 5 月 20 日,任天堂法務團隊對環球提出反訴,要求對方向自己支付“律師費、影印費、材料製作費與預期收入損失”。霍華德等人還指出,環球先前授權給 Tiger 公司製作的《金剛》LCD 遊戲機抄襲了《森喜剛》的遊戲機制。任天堂認為環球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儘管Tiger修改了部分遊戲要素,但還是沒有逃過任天堂的“法眼”
本案同樣由斯威特法官進行審理。斯威特法官在 1985 年 7 月 29 日作出判決,再次認同了任天堂的部分請求。反訴的初審判決為環球賠付任天堂各項損失共計 180 萬美元。環球和任天堂均對該份判決提出了上訴,而上訴法院在 1986 年 7 月 15 日決定維持原判。
尾聲
任天堂與環球的此次訴訟戰爭,不僅幫助任天堂樹立了不畏強權的外部形象,還讓其它廠商看到了戰勝環球的希望。在任天堂反抗期間,包括科萊克在內的多家企業也起訴環球構成民事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自知理虧的環球只能拿錢了事。
案件審結後,霍華德·林肯依然擔任北美任天堂高階副總裁兼法務顧問。他繼續幫助任天堂打擊盜版,並處理各種法律事宜。1994 年時,霍華德被任命為任天堂北美地區董事長。
約翰·卡比收到了來自任天堂的一份大禮——一艘價值三萬美元,名為“森喜剛”的帆船。任天堂成員還表示,卡比律師擁有“為世界各地帆船起名‘森喜剛’的獨家授權”。
環球雖是本案的輸家,但它不甘心就此退出遊戲界。1987 年,環球旗下的 LJN 開始從事電子遊戲開發工作,但這家公司並沒有讓環球獲得多少收益。順便一提,LJN 在國內的綽號是“渣作小彩虹”。
LJN的作品也是遊戲評論節目《噴神James》的常客
設計出 ColecoVision 之後,科萊克很快退出了遊戲界,因為他們發現自己的玩具更加賺錢。1985 年初,科萊克終止了電子遊戲業務,把身家性命全部押在玩具上。由於經營理念不善,這家企業最終在 1989 年破產。
科萊克的玩具
最後來聊聊任天堂吧,請大家允許我再次把歷史的指標倒回 1981 年。這一年,身處任天堂第二開發部的上村雅之接到了山內溥的一通電話。山內指示上村設計出一款以卡帶為載體的電子遊戲機。
一番鑽研後,上村雅之的新發明終於在 1983 年 7 月亮相,它擁有一個親切而響亮的名字——“Family Computer”,國內簡稱為紅白機。1985 年 10 月,紅白機又以“Nintendo Entertainment System”之名在美國開賣。至此,任天堂在遊戲主機領域的奮鬥史已經徐徐展開,直至今日未曾斷絕。
題外話:關於約翰?卡比和《星之卡比》
非常感謝你能讀到這裡,以下是筆者在撰文過程中發現的一個小彩蛋。
不少文章和資料都認為,約翰·卡比是任天堂遊戲《星之卡比》的名稱來源,任天堂以此紀念他在“森喜剛”案中的貢獻,其實這種看法並不完全正確。根據宮本茂的說法,約翰·卡比與星之卡比的聯絡可能比我們想象的更加單純。
約翰·卡比和「星之卡比」
以下譯文來自外媒 Game Informer 在 2011 年 6 月 17 日釋出的宮本茂專題訪談文章。在此篇訪談中,宮本茂對卡比的名稱來源給出瞭如下解釋:
是的,其實我見過約翰·卡比,並且當他在為“森喜剛”案做準備時,我對他有一些瞭解。事實上,《星之卡比》中的卡比確實和卡比律師有聯絡,但我們並不是完全按照卡比律師的名字進行命名的。其實對於卡比,我們一開始就有一個候選名稱的清單,“卡比”就是其中的一項。當我們不斷篩選這份清單的選項時,我們發現卡比的名稱是“Kirby”,約翰·卡比的名稱也是“Kirby”。於是我們就開始想,將這兩個名字聯絡起來會不會有種有趣的感覺。
另一個將其命名為卡比的原因是因為這個角色很可愛。卡比就是這種鬆軟又毛茸茸的角色,它也很可愛。在日本,對於可愛的角色,人們會對其加以柔和的稱謂。而我認為“卡比”這個名字聽起來有點急促,但我覺得將這個可愛的角色和急促的名字組合在一起確實很好玩。
來源:遊戲時光
原文:https://www.vgtime.com/topic/109522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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