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網際網路著作權案 外掛網遊被判非法經營罪

heying1229發表於2007-09-29
首例網際網路著作權案 外掛網遊被判非法經營罪[@more@]首例涉嫌侵犯網際網路出版物著作權案宣判

  本報訊(記者陳俊傑李欣悅通訊員張鵬)昨日,全國首例涉嫌侵犯網際網路出版物著作權案宣判,原北京市通廣恆泰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談文明等三人非法運營針對“傳奇3”網路遊戲開發的外掛軟體,非法經營額達281萬餘元,海淀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判處談文明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5萬元;談的妻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罰金3萬元;談的同學沈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3萬元。

  法院未認定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查明,2004年6月至去年9月,談文明組織他人破譯網路遊戲“傳奇3”軟體的資料結構,開發出3種外掛軟體,並以網上銷售外掛軟體點卡等形式出售給遊戲玩家,非法營業金額達281萬餘元。

  “傳奇3”又稱“惡魔的幻影”、傳奇三代或傳奇3G.由於談文明開發的外掛軟體部分複製了“傳奇3”遊戲軟體及其創辦的銷售網站利用外掛軟體掛接運營遊戲軟體,公訴機關指控談文明等人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解釋,透過資訊網路將軟體製作成一份或多份向公眾傳播,即“複製發行”,是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的重要條件。而談文明等人並沒有另行將遊戲上載在其他伺服器上透過網際網路傳播,或採取其他方式複製發行遊戲軟體,只是為遊戲者提供超出遊戲規則範圍的額外幫助,透過提供突破技術保護措施的服務獲取利益,並不等同於“複製發行”。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侵犯著作權罪不能成立。

  因認罪態度好被輕判

  法院表示,談文明等人利用外掛軟體掛接運營“傳奇3”遊戲軟體,突破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給執行商伺服器增加負擔,使遊戲者無法正常遊戲。而使用外掛軟體會獲得超越遊戲規則的額外幫助,能夠更快升級,這會破壞遊戲規則,擾亂遊戲執行的公平環境,使一些遊戲者失去興趣,給執行商造成了經濟損失。

  因此,談文明等人的此類行為擾亂了網際網路遊戲出版經營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網路遊戲產業的良性發展,給企業和消費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目前,這種行為屬於非法網際網路出版活動,談文明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另外,鑑於談文明等人認罪態度較好,被從輕處罰。

  ■連結

  外掛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的記憶體資料,製作遊戲充值卡,運營或掛接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而謀取利益。

  因為在取證、司法界定等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外掛”這一現象未進行過刑事判決,此案成為全國首例。

  “整個網路遊戲業都將充滿信心。”阿里巴巴旗下阿里軟體公司劉飛在得知判決結果後說,此案的意義在於將有可能會杜絕網遊行業不公平的狀態,遏制非法外掛的生存。以後網遊公司在向警方舉報時,就都可以參考這個案例,而這將最終淨化中國網遊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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