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法律風控建議丨網遊風控實務專題(五)
網路遊戲的法律保護 | 網遊風控實務專題(一)
網路遊戲開發的16條法律風控建議 | 網遊風控實務專題 (二)
智慧財產權盡調:網路遊戲代理專案的必要風控程式 | 網遊風控實務專題 (三)
網路遊戲獨家代理協議的15個稽核要點 | 網遊風控實務專題 (四)
一、概述
(一)什麼是網路遊戲改編
網路遊戲改編,是指改變某作品(簡稱為“原作品”)創作網路遊戲作品或其內容的行為;改編創作的新網路遊戲和/或使用了改編創作內容的網路遊戲也往往被稱為IP改編遊戲(簡稱“改編遊戲”)。
網路遊戲改編所涉的是著作權法上的“改編權”,意在通過改變原作品來產生新作品。“素材植入”是另一種與網路遊戲開發和運營相關的常見業務概念,與網路遊戲改編不同的是,素材植入所涉的是著作權法上的“複製權”,意在將原作品直接複製或經剪輯、修改後複製到遊戲作品中,並不因此產生新的作品。值得一提的是,“網路遊戲改編”、“素材植入”以及 “影遊聯動”、“聯合推廣”等同樣與網路遊戲開發和運營相關的術語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其性質尚需結合具體合作模式予以分析;本文也將僅就具有網路遊戲改編性質的業務型別展開分享。
網路遊戲改編是網路遊戲開發和運營中相當重要的一門業務。以移動遊戲為例,據遊戲工委資料,2019年我國移動遊戲收入近1514億元。2019年IP改編移動遊戲收入987.4億元,同比增長8.70%,佔移動遊戲市場比重高達65.2%。
同時,網路遊戲改編也存在著法律風險,實踐已有網路遊戲改編相關的司法案例。如遊戲《大掌門》侵犯小說《四大名捕》改編權糾紛一案,原告溫瑞安主張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其允許使用《四大名捕》文學作品人物改編為《大掌門》中的遊戲人物,最終一審被告被判定侵權,並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如果網路遊戲改編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利的原作品,那麼網路遊戲的改編方(簡稱“改編方”)需要通過轉讓/授權的方式取得相關著作權人(“IP方”,既包括原作品的初始權利人,也包括因著作權交易而取得原作品相關著作權的受讓人、被授權人等其他繼受權利人)就原作品享有的改編權利,即由改編方與IP方就原作品的網路遊戲改編權達成一項著作權交易。就前述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筆者通過本文分享其相關法律風險防控實務的核心工作內容和一些法律風險防控建議,以期讀者可避免法律紛爭,順利開展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業務。
(二)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法律風控工作
對於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主要考察的是原作品上的權利是否可交易以及交易本身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其中:
1、 對於權利是否可交易,改編方可以根據“IP方”對原作品享有的權利情況做出判斷,也即對原作品的權利情況開展盡職調查(也稱為“版權鏈稽核”);
2、 對於交易本身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改編方與IP方可以對交易內容和交易過程(即對合作協議的內容和執行情況)進行相應的約定和把控。
需要一提的是,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可能包括了兩種情形,即原作品的網路遊戲改編權許可使用和改編權轉讓;因為前者也基本涵蓋了後者所涉的要點內容,所以為了避免贅述,除非本文另有說明,筆者均以“網路遊戲改編”指代原作品的網路遊戲改編權的許可使用情形。
接下來,筆者會按照前述的版權鏈稽核以及合作協議的擬定和執行兩個方面,進一步給出網路遊戲改編的著作權交易法律風險防控建議。
二、版權鏈稽核
(一)什麼是版權鏈稽核
版權鏈的稽核,即IP方向改編方提供相關資料和/或者改編方自行收集資料,由改編方稽核IP方所享有的原作品著作權情況。其中,因原作品自創作完成起即產生著作權,後著作權可能幾經交易,所以原作品的版權情況通常可以梳理為一根鏈條,該鏈條以原作品上各個權利人及其享有的權利作為點,點和點之間的著作權交易作為線,故稱為“版權鏈”。
版權鏈稽核能夠幫助改編方識別原作品的著作權情況,確保後續網路遊戲改編權利許可或轉讓的合作(簡稱“網路遊戲改編專案”)有意義地繼續推進。
(二)版權鏈稽核如何開展
版權鏈稽核主要包括資料收集和稽核兩項工作。其中:
1、資料收集
版權鏈稽核的資料收集通常是網路遊戲改編專案開展的第一項工作。資料收集主要由擬與改編方合作的當事人(簡稱“合作方”)完成並向改編方提供相關資料;合作方可收集並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原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由登記機關開具,可直接體現原作品的版權歸屬情況;
(2)授權/轉讓合同、證書:原作品的著作權從原作品的作者授權/轉讓至合作方時所製作的檔案,通過前述檔案內容可證明合作方享有原作品的相關權利;需說明的是,原作品的著作權從作者授權/轉讓至合作方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多層授權/轉讓,在此情況下改編方需對每一層授權/轉讓進行稽核,以確保整個上游授權/轉讓鏈條的完整性;
(3)合作方上游權利人的確認檔案:合作方的上游權利人為補充確認合作方享有原作品相關權利而製作的書面檔案;等。
如果合作方無法提供前述檔案的,或者雖然提供了前述檔案但仍不能清晰證明合作方享有原作品的相關權利的,則改編方也可以自行收集一些資料證明或補強證明,例如通過原作品的署名、版權標識等資訊推定其版權歸屬等。
2、資料稽核
改編方在收到合作方提供的版權鏈證明資料或者自行收集到相關資訊後,需要結合改編方就原作品上權利的具體需求,分析前述資料、資訊的內容,並判斷合作方是否享有原作品上的充分權利。改編方為做出前述判斷,需要根據如下標準稽核前述資料、資訊中的內容:
(1)版權鏈是否完整:自原作品創作完成,其作者對原作品即享有著作權;之後每次著作權交易,其新的權利人都會獲得原作品上的相應著作權利;如果前述資料和資訊中體現之內容,可使版權鏈上的點線相連且無斷裂的,則可確保原作品的著作權沿革情況完整;
(2)是否存在越權交易:原作品的每次著作權交易中IP方僅有權在其享有轉授權權利/可轉讓權利的前提下交易其享有的原作品上權利,如有超出權利範圍(也包括IP方不享有轉授權權利/可轉讓權利)則為“越權交易”;超出部分著作權交易的法律效力為效力待定,除非越權交易的IP方證明其獲得了每一層上游權利人的確認,否則該等超出部分的效力存在瑕疵;對於原作品版權鏈上該“點”之後的各權利人而言,其享有的原作品上的權利均應當不包括該超出部分,僅享有和可交易剩餘部分的著作權利;
(3)是否存在其他侵權:即使IP方對原作品享有著作權利,但如果原作品的創作使用了其他作品,那麼只要網路遊戲改編中涉及使用該其他作品的,就還需要獲得該其他作品的權利人相應同意,否則將構成侵權。例如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行使改編產生的作品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是法律對不得侵權使用原作品的典型要求。因此,改編方不僅要審查原作品上的版權鏈條,還需要稽核該其他作品的版權鏈情況,以及該其他作品的IP方是否已確認其作品可以使用。
(三)、版權鏈稽核中的一些法律問題和風控建議
1、合作方是代理人
代理人通常是獲得了原作品IP方的授權,為其提供相關代理服務的主體。代理人根據其獲得的授權許可權,主要分為兩類:
(1)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僅有權以IP方的名義開展代理活動,例如代IP方對外洽談網路遊戲改編專案合作等,直接代理人沒有權利以其自己的名義簽約或實際提供原作品的相關權利;
(2)間接代理:即代理人有權利以其自己的名義與改編方協商、簽署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合作協議;但間接代理人不是原作品的實際權利人;也即改編方與IP方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這無疑會增加改編方利益受損的風險。
對於改編方而言,建議首先通過版權鏈證明資料識別合作方的真實身份;其次,如查明合作方是直接代理人的,則需要確保與改編方簽約的是IP方,而非其代理人;如查明合作方是間接代理人的,則建議在協議擬定環節加重間接代理人的違約責任,轉嫁改編方的風險。
2、合作方是部分原作品權利共有人
如根據版權鏈稽核結果,查明原作品存在著作權共有的情況,那麼單獨與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原作品的網路遊戲改編達成合作不足以確保改編方獲得充分的權利。
該等情況下,改編方應要求合作方獲得其他原作品權利共有人就開展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同意(例如,其他權利共有人允許前述合作方作為其間接代理人與改編方簽訂協議),或者改編方應繼續獲得其他原作品權利共有人就開展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同意。
3、原作品存在關聯作品
關聯作品通常包括原作品的前傳、續集和同人作品等作品,關聯作品雖在內容上與原作品存在關聯,但其屬於獨立作品且不與原作品構成改編關係。
關聯作品的存在將導致關聯作品的權利人有權自行和/或與第三方合作使用關聯作品改編開發網路遊戲,而且該等網路遊戲也可能與改編方開發的網路遊戲屬於同型別遊戲,關聯作品的改編遊戲無疑將擠佔改編方對其改編遊戲的市場份額;尤其是改編方投入大量成本獲得原作品遊戲改編權的專有使用權或受讓了遊戲改編權的情形下,他人使用關聯作品進行遊戲改編將嚴重損害改編方的利益。因此,建議改編方在版權鏈稽核時查明原作品的關聯作品情況;如確實存在關聯作品,則建議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在合作協議擬定環節增加授權作品的範圍並使之覆蓋全部已有關聯作品,以避免出現對改編方的利益損害。
此外,即便達成網路遊戲改編專案合作的當下原作品沒有關聯作品,但也不排除原作品的作者可能在未來自行創作或許可他人創作關聯作品的情形;從《摸金校尉》一案,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號,的判決來看,現有法律法規並不限制原作品的作者從事該等行為;因此,如果改編方需要對原作品作者加以約束的,則在約定網路遊戲改編專案合作協議的過程中,改編方可以要求IP方取得原作品作者的相應承諾(如要求IP方確保原作品作者不會創作關聯作品等)。
為免歧義,若存在原作品屬於使用其他作品改編創作之情形,或存在已基於原作品改編創作了其他作品之情形,則前述情形本身不歸入關聯作品的範疇,但相關法律問題和風控建議可參照前述有關關聯作品之討論,且版權鏈稽核要點也可見前文所述,筆者不再專門論述。
三、合作協議的擬定和執行
合作協議的擬定,是指IP方與改編方就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具體權利義務安排進行協商,並據此簽訂合作協議檔案;合作協議的執行,是指IP方與改編方基於合作協議之約定,行使相關權利和履行相關義務。
(一)合作協議的擬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意味著,對於IP方而言,如果合作協議的擬定中,如有任何原作品上的權利沒有明確約定需要向改編方許可/轉讓的,則IP方均可不予以執行。因此,合作協議擬定作為約定IP方和改編方在網路遊戲改編專案中的權利義務的環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作協議的擬定,除了IP方與改編方會簽署一份或多份書面合作協議文字外,如雙方有權代表在往來溝通中協商並明確達成一致的,則也屬於合作協議擬定。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合作協議主要約定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大部分:
1、 授權相關(適用於網路遊戲的改編權許可使用合作):
授權相關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授權主體、被授權主體、授權作品、授權權利、授權期限和地域範圍、授權性質(如專有使用、非專有使用等)、轉授權權利、維權權利以及商標的使用權利。這些內容也常見於一般改編權許可使用協議中,其定義不再贅述;對於網路遊戲改編而言,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授權作品:
即“原作品”,在合作協議中,精確的原作品表述可固定原作品的範圍,比如原作品的名稱需要與版權登記證上的作品名稱保持一致,在授權作品名稱後新增其登記證編號並將登記證作為合作協議附件等。
另外,對於改編方而言,考慮到網路遊戲的改編開發不僅會使用到原作品的整體情節、世界觀等內容,也會使用到原作品中的具體構成元素,如人物形象、場景、道具等美術素材以及音樂音效等,而這些構成元素也可作為獨立的作品,因此在表述授權作品時建議也加上原作品的構成元素,使授權作品的範圍更為完備。
(2)授權權利:
一般而言,改編權許可的授權權利表述會是“改變原作品創作產生新作品的權利”或與之類似的其他內容;但網路遊戲改編略有不同的是,改編方會在運營改編遊戲過程中繼續使用原作品對改編遊戲內容進行更新改進,所以建議在授權權利的表述中加入“使用原作品對改編遊戲進行更新改進”或與之類似的內容。
(3) 轉授權權利:
轉授權是指改編方將其獲得的網路遊戲改編權許可給第三方行使的權利。如果IP方與改編方達成合作是以IP方認可改編方的網路遊戲改編、開發能力為前提,那麼對於IP方而言不宜隨意開放轉授權權利,因為被轉授權的第三方的網路遊戲改編、開發能力有可能不及改編方,這將會影響到改編遊戲的品質,繼而導致原作品的價值和口碑貶損。
值得一提的是,委託和轉授權是不同的概念;其中,委託的事務儘管由受託方完成,但貫徹的是委託方的意志且由委託方承擔責任。網路遊戲開發是項複雜的、系統性的工作,即便有雄厚遊戲研發能力的大企業也難以獨自完成全部網路遊戲開發的具體工作,改編方往往會將一些事務委託第三方完成(如美術設計等);因此改編方有必要在合作協議中取得將網路遊戲開發工作委託第三方完成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IP方也需要確保受託的第三方不會不當使用原作品,因此IP方也可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在受託方有不當行為的情況下由改編方承擔相應責任。
(4)權利瑕疵擔保:
權利瑕疵擔保條款是為了確保IP方提供的原作品和其提供原作品著作權利的行為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侵害任何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為了確保IP方違反其保證的情形下改編方的權益仍能夠獲得相應保障,因此需要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由IP方承諾提供權利瑕疵擔保並新增對應的違約責任,
如果IP方提供的權利瑕疵擔保覆蓋整個網路遊戲的生命週期(包括網路遊戲運營的全部期限和地域範圍),那麼對IP方而言該等權利瑕疵擔保範圍可能過大,比如對於一款創作於中國大陸的原作品,其作者或IP方難以確保該原作品(包括原作品的構成元素)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是否違背當地公序良俗,也難以確保在當地是否能夠成功註冊商標等。因此IP方與改編方在合作協議擬定環節需要對權利瑕疵擔保的範圍進行充分協商。
如網路遊戲改編專案是原作品的網路遊戲改編權轉讓的合作,則對於各項轉讓相關的合作協議內容可參照前述授權相關內容,並在其基礎上去掉授權性質、轉授權權利和維權權利等僅與許可使用有關的內容即可;筆者在此不再專門說明。
2、 開發和運營相關:
開發和運營相關部分內容,是指改編方獲得IP方許可/轉讓的權利之後就改編遊戲的開發和後續運營部分權益的約定。該部分內容對於網路遊戲改編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而言沒有差別,不同合作種類的簽約雙方均可視需要對該部分內容做出約定;約定內容主要包括:
(1)開發相關:
網路遊戲開發相關的約定包含了網路遊戲開發過程中IP方和改編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除了改編方依約開發、IP方提供授權作品等基本的權利義務約定外,雙方可就網路遊戲改編、開發事宜約定的其他內容主要包括:
① 監修:
從IP方的角度,由於改編遊戲的品質對原作品的價值和口碑會產生一定影響,因此IP方有必要保留對改編遊戲監修的權利(即監督和確認改編遊戲內容是否和原作品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歪曲篡改原作品等關於IP濫用的情形,以及在IP濫用監修之外對改編遊戲是否達到較高品質等進一步的監修),並且要求改編方調整不當的改編遊戲內容。
對於改編方而言,IP方的監修可能會對改編遊戲的開發、上線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對IP方的監修權利設限:比如設定監修期限,避免影響改編遊戲開發進度;又比如限制監修範圍,避免IP方對與原作品不相干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再比如約定監修標準,防止IP方對改編遊戲提出不恰當的修改要求;等。
② 開發進度要求:
從IP方的角度,在IP方授予了改編方就網路遊戲改編權的專有使用權,或者在IP方收益將根據改編遊戲運營收入予以分成結算等情況下,如果改編方怠於開發改編遊戲將導致改編遊戲不能按時上線,那麼原作品的價值、口碑以及IP方的收入都會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在合作協議中,IP方可以約定改編遊戲開發進度的要求;如改編方未按進度要求開發遊戲的,則IP方可根據約定單方面調整授權性質(將專有使用許可變更為非專有使用許可),要求增加授權/轉讓費用,甚至單方面解除合作協議。
③ 開發停止:
如授權期限到期,或者合作協議提前終止或解除的情形下,則改編方失去了網路遊戲改編的權利,應當停止改編遊戲的開發活動。該等開發停止不僅包括使用原作品進行改編遊戲從無到有的開發,也包括改編遊戲開發完成後繼續使用原作品進行的內容更新。
對於IP方而言,在合作協議中建議明確約定授權期限到期,或者合作協議提前終止或解除後改編方應停止開發改編遊戲內容,確保原作品的網路遊戲改編相關權利及時回收,以便再做使用;也可約定開發停止後,已經開發完成並開始運營的改編遊戲應當停止運營或者應當去除其中所有原作品有關內容(即去IP化),確保該改編遊戲不再是使用了原作品內容的網路遊戲產品。
對於改編方而言,可約定開發停止僅限於停止使用原作品開發改編遊戲內容,改編方有權繼續進行漏洞修補等技術性更新和使用非原作品內容進行內容更新,直至改編遊戲停止運營。
④ 智慧財產權:
改編方使用原作品改編、開發完成的改編遊戲是新作品,自其創作完成就產生了著作權,經申請註冊也可產生商標權。IP方和改編方可以約定該等著作權和商標權(包括申請註冊商標的權利)的歸屬;如雙方沒有做任何約定的,則將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相關權利的歸屬。
改編方和IP方也可以進一步約定改編遊戲內相關構成元素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其中,如果改編遊戲中部分構成元素是在原作品內容基礎上製作的,且該等構成元素對於大眾認知而言仍然是與原作品存在關聯的,則對於IP方而言,為避免IP方對原作品的版權管理失控,建議約定該等構成元素的智慧財產權歸屬IP方所有。
(2)運營相關:
網路遊戲改編權僅涉及改變原作品創作改編遊戲的權利。對於改編遊戲的運營事宜,需要在合作協議中配置相應條款對運營相關權益做出安排,主要包括:
① 運營主體:
改編遊戲的運營權利歸屬將根據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來確定;改編方、IP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改編遊戲的運營主體(簡稱“運營方”)。
如雙方協商確定的運營主體就是改編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則雙方可直接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由改編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運營改編遊戲;否則,雙方需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由改編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許可運營方運營改編遊戲,許可的約定還將包括運營權利範圍,運營期限和地域範圍,轉授權權利,維權權利等授權相關內容。
為避免歧義,下文中關於合作協議內運營相關內容不適用於以下情形:
a. IP方是改編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且由IP方(或與IP方合作的第三方)作為運營方的情形:該等情形下IP方可自行決定或與第三方協商運營權益事宜,無需在網路遊戲改編的合作協議中做約定;
b. 改編方是改編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且運營方是IP方(或與其合作的第三方)的情形:該等情形不常見於一般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合作模式;且該等情況下IP方既是原作品權利人又是改編遊戲的運營方,由於下文內容主要關於改編遊戲運營過程中IP方對原作品權益保護,故不適用於該情形;
簡而言之,下文討論中的“運營方”均是指改編方(包括與改編方達成運營合作的第三方)。
② 運營權利範圍:
合作協議中應約定改編遊戲的運營方享有改編遊戲的運營權利,並可列舉運營權利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遊戲發行(例如提供下載連結供玩家下載、更新遊戲)、向玩家提供遊戲服務(例如遊戲更新、維護和提供遊戲內免費/付費服務)、宣傳推廣、招商合作等;但在一些情形下IP方需要對運營方的運營權利做出限制,比如:
宣傳推廣:通常是指使用原作品、改編遊戲內容設計開發宣傳推廣資料並用於改編遊戲的宣傳推廣;對於IP方而言,需要通過合作協議限制運營方以宣傳推廣改編遊戲為由使用原作品開發新產品(如實物類周邊衍生品等),因為這可能對IP方自行或與他人合作使用原作品開發同型別產品產生影響。
招商合作:指運營方招徠廣告主,通過改編遊戲宣傳推廣廣告主的產品、服務,例如廣告主將其產品、服務和/或其商業資訊在改編遊戲中展示,又例如將改編遊戲內容在廣告主的產品、服務中展示等。鑑於改編遊戲中原作品內容(例如原作品中的美術素材)與廣告主的產品、服務和/或其商業資訊可能會同框出現,且廣告主可能會將該等畫面作為其宣傳推廣資料進行傳播;因此對於IP方而言,為避免公眾誤認為原作品與廣告主就其產品或服務存在商業合作,可通過合作協議約定的方式避免該等情形。
③ 運營稽核
對IP方而言,為保障原作品的價值、口碑以及其對原作品享有的權益,除了需要對改編遊戲的開發進行監修外,合作協議中也需要約定IP方對運營活動有權進行稽核。
然而對於運營方而言,有必要限制IP方享有過大的運營稽核許可權,以免影響改編遊戲正常的運營活動。因此,在合作協議中可對IP方的運營稽核範圍(僅限稽核宣傳推廣和招商等有限的運營事宜)、稽核內容(僅對使用了原作品的內容進行稽核)、稽核期限(超期未回覆稽核意見視為通過)做出限制性約定;同時,運營方還需要爭取其對改編遊戲的運營享有儘可能多的自主權,包括但不限於確保運營方有權給改編遊戲內的付費服務定價、決定改編遊戲的運營方案(如自主決定改編遊戲相關內容的上線時間、自主決定改編遊戲停止運營)等。
④ 停止運營
改編遊戲作為獨立的作品,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網路遊戲改編中可使用原作品進行開發的期限不會限制改編遊戲的運營期限,運營方在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改編遊戲的運營期限和停止運營的時間;但如果運營方不是改編遊戲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情況下,後者有必要在許可運營的約定中明確改編遊戲的停運事宜(如停運的時間、停運的流程等)。
就改編遊戲的停止運營事宜,還需要對使用者的權益保護做出安排,比如提供使用者的退費和補償、以及由哪方承擔相應退費和補償款項等。
另外,除了改編遊戲本身停止運營外,對於已經開展的其他改編遊戲運營活動(如宣傳推廣、招商合作等)是否需要相應停止,包括但不限於撤下已經投放的宣傳推廣資料等,均應由IP方與運營方做出相應約定。
(二)、合作協議的執行
合作協議的執行是合作雙方就網路遊戲改編專案的最後落實環節。執行的核心要求就是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相應履行。但如果合作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則需要由合作雙方另行協商,雙方的另行協商結果需要形成明確的書面文字(比如,正式補充合同、電子郵件、社交軟體聊天記錄等)。
除正式補充合同之外,雙方為了確保執行效率,在合作協議簽署後也可能通過電子郵件、社交軟體等非合同方式對具體事項做進一步溝通,但該等非合同方式溝通的效力可能存疑。為此,合作協議中一般會設定聯絡人條款,即在協議中列明雙方的代表人、聯絡方式及聯絡事項,後續該等代表人可代表雙方就聯絡事項直接溝通並在協商達成一致後由合作雙方相應執行;前述合作雙方的代表人應當根據合作協議確定,且雙方的代表人需按照約定的聯絡方式在聯絡事項的範疇內進行溝通,以免造成協商結果的效力存在瑕疵。
來源:騰訊研究院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8sG5FtZE1GotyGyFxYW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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