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更新: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審批
4月1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更新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審批>頁面資訊,以下是公示資訊: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審批
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28項: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審批。
許可條件
1.出版單位須為具有網路遊戲出版範圍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
2.所申報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已在國家版權局履行著作權合同登記手續;
3.遊戲運營機構須具有《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
4.遊戲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5.遊戲運營機構在運營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關於遊戲運營活動的規定。
數量限制
符合有關總量、結構、佈局規劃要求
許可程式
申請單位提交出版物審批申報材料至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許可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0個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一、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請示檔案;
詳細說明:
1.請示文種,主送單位為國家新聞出版署,應有版頭,標有文號,公章齊全;
2.正文應載明遊戲名稱、遊戲類別(電腦或移動或遊戲機或其他)、出版單位、運營單位以及擬申報事項內容,如為遊戲機遊戲,應在檔案中說明遊戲機型別;
3.遊戲名稱應簡單明瞭,高度概括和反映遊戲內容;原則上不允許使用簡化漢字以外的字元,不允許與已批准遊戲重名,遊戲作品命名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遊戲內容不能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
4.一款遊戲一請示檔案,報送材料A4紙規格,1式2份,無須裝訂成冊。
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網際網路遊戲作品申請書》;
詳細說明:
1.本申請書適用於各型別進口網路遊戲作品的申報;
2.其中“出版專業人員”,是指在出版單位中實際從事遊戲內容稽核工作,分別具有初級、中級及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的出版編輯人員;
3.其中“該遊戲在境外運營情況”須包含:該遊戲在境外最早上市時間、上市地點,目前還在運營的國家或地區,遊戲在境外的使用者數量、市場收入、社會反映等必要情況介紹;
4.其中“運營機構的遊戲運營情況”,是指該運營機構在日常開展遊戲運營活動的具體情況,簡介應包括:機構存續時間、最早開展遊戲運營活動的時間、已運營的遊戲作品、正在運營的遊戲作品情況及其他必要情況;
5.其中“出版專業人員”,是指在出版單位中實際從事遊戲內容稽核工作,分別具有初級、中級及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的出版編輯人員;
6.其中出版單位“審讀報告”須包含:遊戲作品內容的準確介紹,出版單位審讀時間、審讀發現的問題和修改過程以及最終明確的審讀意見;
7.申請書最後須由負責該遊戲稽核的責任編輯和出版單位的總編輯分別手寫簽字後,加蓋出版單位公章(責任編輯與總編輯都須滿足相應崗位職業資格要求,第一次提交相關材料時須提供相關資格證明)。
三、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覆(影印件);
詳細說明:
1.批覆抬頭為出版單位,正文應載明遊戲名稱、境外著作權人名稱及申報事項內容,加蓋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專用章;
2.未載明境外著作權人名稱的,須提交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表或境外著作權人授權合同影印件;
3.境內外資企業(含港澳臺資)獨立開發的非境外IP授權遊戲,可提供著作權證明材料和加蓋著作權人公章的授權合同影印件;如屬境外IP授權遊戲,仍需提供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覆。
四、運營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ICP證(影印件);
詳細說明:
影印件,加蓋運營機構公章。運營機構和著作權人非同一企業的,還需提交運營機構與著作權人簽訂運營合同的影印件並加蓋著作權人公章。
五、遊戲畫面截圖;
詳細說明:
截圖須為彩色列印的清晰圖片,數量不得少於10張,能夠反映遊戲作品核心內容與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張帶遊戲名稱的遊戲主介面圖片。
六、遊戲防沉迷系統功能設定說明;
詳細說明:
1.詳細說明遊戲防沉迷系統具體執行機制,內容真實有效;
2.移動遊戲和通過網路下載的單機遊戲可不提供此項內容,但需單獨進行說明。
七、遊戲出版物中文指令碼全文及遊戲遮蔽詞庫;
詳細說明:
1.遊戲出版物中文指令碼全文是指遊戲中出現的所有中文字元合集,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提示、NPC對話、任務情節說明、遊戲道具名稱等;
2.此項材料僅需提供電子版即可。
八、用於內容審查的“管理人員”帳號及遊戲防沉迷系統測試賬號,分高、中、低等級;
詳細說明:
1.“管理人員賬號”為成年人賬號,高、中、低階各3個,繫結滿足審查需要的遊戲資源或貨幣;
2.防沉迷系統測試賬號為未成年人賬號,高、中、低階各3個,繫結滿足審查需要的遊戲資源或貨幣;
3.移動遊戲暫不需提供防沉迷系統測試賬號;
4.通過網路下載的單機遊戲可不提供此項內容,但需提供至少3個遊戲啟用碼或序列號。
九、遊戲審查輔助材料;
詳細說明:
1.客戶端遊戲須提交客戶端光碟1式3份;
2.網頁遊戲須提供遊戲登陸網址;
3.移動遊戲須提供可正常使用的安裝包光碟3份或者安裝包下載網址;
4.網路下載單機遊戲須提供下載網址並詳細說明遊戲安裝執行環境和條件;
5.如遊戲需在遊戲機或其他專用審查裝置上執行,須提供已安裝遊戲的專用審查裝置2臺(審查裝置在遊戲審批結束後退還申報單位);
6.客戶端可安裝,測試或下載網址可開啟,遊戲可執行,賬號可正常使用,申報遊戲版本須與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十、包含所有申報文字材料的電子文件及遊戲演示視訊的電子光碟。
詳細說明:
1.光碟1式3份,可讀取;
2.盤面上標註遊戲名稱及“電子文件資料”、“演示視訊”字樣,申報材料按序排列;
3.遊戲演示視訊時長不少於10分鐘,視訊中需展示健康遊戲忠告、遊戲標題、遊戲的主介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進入的場景、可體驗的全部系統,有戰鬥系統的必須展示遊戲中的實際戰鬥效果,且時長不少於2分鐘,有防沉迷系統的還須展示各關鍵時間點的防沉迷提示和收益情況。
申請書格式文字
010-83138708;83138712
辦公時間
8:30—11:30,13:30—17:00
辦理機構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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