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更新: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審批

遊資網發表於2019-04-22
4月19日更新: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審批
4月1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更新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審批>頁面資訊,以下是公示資訊: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審批

設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328項: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含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審批。2.《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根據 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十八條:“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以及進口用於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第四十八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許可條件

1.出版單位須為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

2.非出版單位發行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發行單位須具有發行許可證;

3.所申報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遊戲出版物已在國家版權局履行著作權合同登記手續;

4.遊戲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數量限制

符合有關總量、結構、佈局規劃要求

許可程式

申請單位提交出版物審批申報材料至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省級出版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批。

許可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80個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一、所在地省級出版管理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請示檔案;

詳細說明:
1.請示文種,主送單位為國家新聞出版署,應有版頭、標有文號、公章齊全;
2.正文應載明遊戲名稱、出版單位、發行單位以及擬申報事項內容;如為遊戲機遊戲,應在檔案中說明遊戲機型別及電子遊戲出版物型別;
3.遊戲名稱應簡單明瞭,高度概括和反映遊戲內容;原則上不允許使用簡化漢字以外的字元,不允許與已批准遊戲重名,遊戲作品命名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遊戲內容不能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的規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
4.一款遊戲一請示檔案,報送材料A4紙規格,1式1份,無須裝訂成冊。

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遊戲出版物申請書》;

詳細說明:
1.本申請書適用於進口電子遊戲出版物的申報;
2.其中“詳細內容介紹”應準確介紹遊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遊戲背景、扮演角色、遊戲角色(NPC)、場景、主要情節、玩法、功能(系統)、主要特點、遊戲使用方法等〕,逐項詳細說明並配必要圖片;
3.其中“審讀報告”須包含:出版單位審讀起始時間、審讀發現的問題和修改過程以及最終明確的審讀意見;
4.“審讀報告”須由負責該遊戲稽核的責任編輯和出版單位的總編輯分別手寫簽字後,加蓋出版單位公章(責任編輯與總編輯都須滿足相應崗位的職業資格要求,第一次提交材料時須提供相關資格證明)。

三、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覆(影印件);

詳細說明:
1.批覆抬頭為出版單位,正文應載明遊戲名稱、境外著作權人名稱及申報事項內容,加蓋國家版權局著作權登記專用章;
2.未載明境外著作權人名稱的,須提交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表或境外著作權人授權合同影印件;
3.境內外資企業(含港澳臺資)獨立開發的非境外IP授權遊戲,可提供著作權證明材料和加蓋著作權人公章的授權合同影印件;如屬境外IP授權遊戲,仍需提供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批覆。

四、出版合同及遊戲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

詳細說明:
影印件,分別加蓋出版單位及遊戲代理機構公章。

五、發行合同及發行單位發行許可證(影印件);

詳細說明:
影印件,加蓋發行單位公章(如發行方為出版單位本身,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稽核同意檔案中作出明確表述,可不提供發行許可證影印件)。

六、電子遊戲出版物關卡介紹或過關攻略;

詳細說明:
內容完整詳實有效,能夠反映遊戲完整內容。

七、電子遊戲出版物主要任務和主要場景的彩色圖片(電子文件);

詳細說明:
圖片數量不得少於10張,能夠反映遊戲作品核心內容與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張帶遊戲名稱的遊戲主介面圖片。

八、電子遊戲出版物中文指令碼全本(電子文件);

詳細說明:
遊戲中出現的所有中文字元合集,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提示、NPC對話、任務情節、遊戲道具等,電子文件光碟1式3份。

九、電子遊戲出版物樣盤;

詳細說明:
1.1式3份,盤面上標註遊戲名稱,光碟內容可讀取,遊戲可正常安裝執行,且與擬出版版本完全一致;
2.如遊戲安裝執行需要特殊系統、軟體、硬體環境,請提供相應裝置2套(遊戲審批結束後退還出版單位);
3.如安裝需要輸入序列號或啟用碼,需提供相應材料;
4.如遊戲中設定了萬能通關模式,請提供相應材料;
5.如為遊戲機遊戲,需同時提供遊戲執行裝置2臺(遊戲審批結束後退還出版單位)。

十、包含以上第二項至第八項材料的電子掃描件光碟。

詳細說明:
1.光碟1式3份,可讀取;
2.盤面上標註遊戲名稱及“電子文件資料”字樣,光碟中材料掃描清晰,按序排列;
3.遊戲演示視訊時長不少於10分鐘,視訊中需展示健康遊戲忠告、遊戲標題、遊戲的主介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進入的場景、可體驗的全部系統,有戰鬥系統的必須展示遊戲中的實際戰鬥效果,且時長不少於2分鐘。

申請書格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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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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