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網際網路原罪:“為什麼不轉型?”

佚名發表於2016-01-24

  南都評論記者 張天潘 實習生 郝強

  這一段時間,網際網路界發生諸多爭議性事件,其中最具關注度的是百度貼吧的血友病吧被賣,並引入了商業合作的民營醫院的“血友病專家”為新吧主。此外還有攜程網賣假票、唯品會賣假茅臺等事件。網際網路企業原本被認為是發展過程中沒有原罪的新型企業,但這些案件的爆發,讓“網際網路原罪”這個議題被認真反思。這個原罪涉及包括網際網路企業真空地帶執行的營利模式,使用者資訊保安侵犯以及利用技術構建起鴻溝和壁障等等,就這些問題在法治軌道內應如何破解,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當版權遇上網際網路

  南方都市報記者(以下簡稱“南都”):先從百度貼吧事件談起,目前大家討論更多是從百度的商業模式、道德倫理等方面,那從法律角度上看的話,百度貼吧的版權歸誰所有?百度有權這樣處理嗎?

  朱巍:百度有一個網民協議,顯示貼吧的所有權歸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僅百度,其他網際網路公司都這樣。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所有權歸使用者的話,會引發很多法律問題。例如,虛擬賬號和虛擬財產所有權算不算財產?能不能抵押?QQ號碼等人身性較強的虛擬財產如果可以買賣,那其中人身性依附性就沒有了。再比如,若賬號所有權歸使用者所有,那麼,一旦這些網站破產,賬號所有權如何分配?同時,網際網路賬號所有權歸使用者的話,也會弱化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效果,也不利於網路法律治理。這可能跟現在的許多法律精神相違背。

  但其實網民協議規定平臺上產生的版權均歸網站所有是有問題的。版權中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在財產權上尊重網民協議,但在人身權上,包括文章標題、作者姓名、作品的完整性上不能侵害作者權利,人身權也不能買賣。

  中國的版權法原來是走歐洲的路,人身權,包括網際網路轉載必須經過授權。後來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唱了一個反調,網際網路轉載,只要發表就可以用了,這依據的是美國的財產權思想。後來版權法兩次修改,重申傳統媒體和網際網路媒體的不同。傳統媒體複製發表是有成本的,但網際網路沒有成本,所以網際網路轉載之前,必須經過同意授權,最高法只好把以前的司法解釋廢止了。

  南都:像支付寶賬號、Q Q號可能會聯絡很多親友,或者公號也會產生商業價值,這些賬號、公號是否可以繼承給下一代?

  朱巍:支付過程中包含有信用的問題,信用是不能繼承的。同時,很多虛擬賬號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質,也不宜繼承。美國已經有幾個相關判例,最著名的是一個士兵在伊拉克戰死了,22歲。他父親要繼承他的虛擬財產,包括一個雅虎郵箱。但雅虎不給,因為涉及到隱私利益、人格利益問題。後來法院判決雅虎敗訴,即便這樣雅虎還是不給,最後僅僅將郵箱中涉及到的照片等資料,存在一張光碟中給了繼承者。這實際上是一個底線問題,是尊不尊重人的自由的問題。所以真的要求把所有權交給使用者,對保護使用者也是不利的。

  在國外有過這樣的公司,專門處理人死後虛擬財產繼承的問題。人死後的虛擬財產可以交給第三方公司處理,第三方公司甚至在你30天沒上線的時候會問一下你是否還活著。類似的公司如果真的要求把所有權交給使用者,對保護使用者也是不利的。國內的沒有做起來,中國的傳統對這個很敏感。

  南都:那像UGC(使用者原創內容)平臺呢?比如微博、知乎上基本都是使用者生產的東西,跟百度不一樣。知乎後臺可能就幾個技術人員,全部都是使用者自己在互動。

  朱巍:這有點像互動百科,有這種因素在裡面,對版權來說是個難題。現在官方的態度是,虛擬世界雖然是虛擬的,但運營虛擬空間的主體卻是現實的,不承認虛擬人格的獨立性,也不承認虛擬財產的獨立性。但我們說,網際網路上的財產權可以允許繼承,而人身權益不能繼承。

  版權背後的資訊保安

  南都:討論百度貼吧事件的時候,很多人說其實這不是百度一家的問題,除了百度,資訊洩露是網際網路平臺的通病。公民在平臺上的資訊保安,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何保障?一旦發生洩露,個人應該如何追究平臺的責任?

  朱巍:中國最近在相關領域立法很多,涉及個人隱私、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地方性法規以及公約有一百多部。有人說中國沒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我覺得不是,中國有的是個人資訊資料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體系。現在最核心的法律是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於加強和保護資訊保護的決定,其中核心九個字:“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是對個人資料使用的基本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把這九個字也放進去了,網信辦出臺相關規定的時候,也用了這九個字,但這九個字怎麼理解,相關部門沒有解釋。我的觀點,這就是戰略性模糊。

  歐洲因為個人資訊保護太強,所以沒有一家大型網際網路公司;美國的個人資料和資訊保護以人格自由為基礎;中國的那個基礎不完善。最後,前20大網際網路公司,中美各佔一半。所以我說,有的時候需要一種戰略性模糊,這就是老子的觀點“知其白而守其黑,知其雄而守其雌”,這是一種大智慧。

  中國的隱私權正式寫入民事法律中是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寫在了第二條中,但沒有說什麼是隱私權。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出臺了一個關於審理網路侵害人身權益的司法解釋,解釋的第12條寫了很多包括個人資訊在內的隱私保護問題,醫療狀況、身體狀況、聯絡方式這些都寫進去了,也說明了使用範圍。

  但是在使用的過程中問題就來了,第一個問題是忽視了安寧權。安寧權是法律上的一個概念,就是免被打擾的權利。個人資訊保護的安寧權的問題,全世界一共有兩條路徑,第一條是事先授權方可使用,第二條是事先不用授權,但是第一次拒絕後,即不得再發。兩種模式,要不選A要不選B,中國選了A +B。那個條文寫得很有意思:未經允許不得向其傳送商業性廣告,使用者拒絕以後,不得再次傳送。這是什麼意思?我不理解。但後來仔細一想不矛盾。沒有允許不能發,但是有時候我允許了,我接收完之後很煩,再說拒絕,也不許發了,實際是這個意思吧。

  另外一個問題,現在,大資料的使用過程之中搞混了幾個概念:個人資訊、隱私、資料和大資料。大資料是去除隱私化的資料,行話叫脫敏,而個人資訊不能脫敏,個人資訊永遠不可以交易,這是一個底線。大資料是很多的資料,單獨或間接地拿出來不具有個人資訊上的可識別性。

  南都:學界討論的被遺忘權與此有沒有關聯?

  朱巍:被遺忘權的提出有複雜的背景,最重要的是歐洲沒有大的網際網路公司,他們特別反感谷歌。我說的被遺忘權,是針對消費者維權保護方面的,使用者有“被遺忘的權利”。比如一個A PP,用完之後我可以解除安裝它。用的時候它可以收集我的資訊,解除安裝之後就不能再收集了,要把我忘掉。再比如網路服務,現在整個網際網路的經營模式是免費加增值服務,之所以免費是因為我可以允許你收集我的網路行為資訊,同時允許給我傳送一些推銷廣告,這樣彌補你的損失。但是如果有一天我不用了,你就要刪除我所有的個人資訊。中國這點做得不好,一次註冊永不忘記。

  網際網路原罪的轉化

  南都:很多人在討論網際網路原罪。以前認為網際網路是最沒有原罪的一個產業,現在會發現基本上所有的大型網際網路平臺都有問題,除了百度,最近典型的如攜程賣假票、唯品會賣假茅臺,當然還有淘寶的假貨。這是網際網路的原罪還是發展的必然?

  朱巍:網際網路是有原罪的,就在兩年前,大家都在批判、質疑“今日頭條”的版權問題,而如今,“今日頭條”成功融資和轉型後,現在擁有3 。5億使用者,對各個網際網路資訊的抓取已經透過合作或合同變為合法了。所以它擺脫了原罪,破繭而出了。

  很多網際網路巨頭,特別是影片行業,當年很多靠P 2P的灰色地帶維持,不過,時過境遷,隨著法治環境的健全,現在已基本完成轉型。但是也有拒絕轉型的,好多企業在當時法治不健全的時候都是這麼做的,但大家都轉型了,你為什麼不轉型?法治環境不同了,社會發展了。

  遠古時候,血腥復仇是可以的,但現在可以嗎?不能用那個時候的事情看現在。網際網路的原罪,一方面起源於原始積累的血腥或者法治相對不健全,同時另一方面這種原罪很可能是帶引號的“原罪”,它對現行的法治環境和既有利益產生了巨大的衝突和倒逼,比如現在的滴滴快滴公司,它的“原罪”實際是對不合時宜法律的倒逼,是網際網路+發展的促進。所以,有學者講過一句話,大部分的創新都起源於“違法”,這句話不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

  原罪要一分為三來看,第一,到現在還保持原罪是有問題的,已經不適合中國的法治社會了;第二,有原罪,但隨著法治的健全而轉型了,這是值得肯定的;第三,所謂現行存在的原罪是在網際網路+、工業4.0革命中的排頭兵,這也值得肯定。

  自媒體商業化與廣告法

  南都:百度貼吧問題背後,也涉及到線上網際網路平臺的一些模糊性極大的商業尋租,目前中國的廣告法無法限定。現實中的廣告法如何延伸到這個層面?

  朱巍:這個問題新廣告法已經有了相關規定,特殊領域的廣告是有明顯限制的,但也有一些問題,比如自媒體廣告。半年前工商總局出了一個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規定,有過爭論說自媒體是不是適用。一種觀點認為不適用,廣告法只針對有工商登記的企業;還有,自媒體有時不僅發廣告,還表達自己的觀點,也沒辦法鑑定什麼是廣告。如果自媒體適用廣告法的話,將涉及表達自由的問題。但是另一方面,現在的虛假廣告絕大部分又源於自媒體,讓網路服務提供者代替承擔責任不現實。比如貼吧,我覺得以後吧主要有自律,也要承擔起責任。不僅承擔口頭責任,還要有一個紙面上的責任。如果吧主不是百度任命的,出了問題百度責任不大,但百度透過合夥人做吧主的話,責任就變大了。

  同時也要結合網路實名制來看,2015年網信辦出了一個賬號十條,其中就有要求全面實行網路實名制。網路服務不能提供有毒有害服務,提供廠家聯絡方式的要承擔責任。甚至可以考慮做一個保險基金來保障權益,萬一出現問題能先行賠付。

  南都:很多公號、大號都有廣告。雖然現在沒有出現嚴重問題,但僅僅依靠自律畢竟不現實。微信公號的產權屬於騰訊,但和貼吧不同,公號上的每篇文章都是作者自主的行為。

  朱巍:是的,公號是完全以自己的名義釋出的,我們鼓勵原創公號,未來公號的發展一定是以原創為基礎。公號的問題很多,除了版權,還有廣告、虛假資訊,還有時政類資訊有沒有資質可以傳播的問題。

  霸王條款與共享經濟精神

  南都:像攜程、去哪兒這些網站,面對霸王條款擅自改變規則的做法應如何維權?

  朱巍:幾年前我們去臺灣的消基會、消保委考察,發現他們每年最多的一個工作是做格式條款,涉及到消費領域的格式合同,必須全由官方認定,由官方來修訂。它有三部分分別是:必須記載的事項、不得記載的事項和通用規則,這三者是不許霸王條款隨意改動的。大陸消協的工作跟臺灣差得很遠。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不要只是制定那麼多法律,而是要用合同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按照消保法相關的規定和合同法關於格式合同的規定,霸王條款,包括店堂告示都是無效的。店堂告示在現實生活中放在店堂,說概不負責什麼的,放在網際網路上就是網民協議。

  南都:現在BA T幾乎成為巨無霸網際網路公司了,很多新的應用和企業、APP背後都有BAT的身影,這是否也涉及到一種新型的壟斷?

  朱巍:反壟斷法規定的是不能濫用壟斷地位進行壟斷行為,而沒有說不能有壟斷地位。反壟斷法不能對主體的市場份額進行規制,企業的市場份額越大才越有能力配置資源。規制會制約企業發展,特別是在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只有第一,沒有第二、第三的情況下。

  壟斷行為的界定也要特別注意,比如手機不讓解除安裝軟體算不算搭售?算不算是壟斷?在此問題上,手機廠商有他們的核心商業利益在裡面,涉及整個生態的存亡。所以我認為,現在更多的法律應該戰略性模糊,讓商業習慣和市場規律去運作,既要保障商業利益,又要照顧使用者體驗和產業發展。總的趨勢看,未來包括手機客戶端在內的平臺一定是開放共享的。

  南都:網際網路精神是開放共享的,但網際網路巨頭追求商業利益,都有排他性,這看起來也是個矛盾。

  朱巍:追求商業利益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很多時候是不應該有商業利益的。追求商業利益要注意,第一,不能以綁架消費者、綁架使用者為代價;第二,應該遵循一定的底線,比如,百度在醫患方面的貼吧,不能允許太多的商業利用,也不能交給醫院。醫院有時也是一個商業機構,有商業目的,更好的選項是交給一些非營利組織。第三,要遵循一定的社會責任。目前社會責任已經在《公司法》中有所規定,但太過籠統,沒有具體化。這就有可能導致大公司聚焦於商業利益,忽視了社會責任。所以,希望透過近期發生的一系列事件,能夠引起國家重視,在社會責任具體化方面作出具體性規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