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會-羅伯特議事規則

xyc1211發表於2020-12-18

羅伯特議事規則


根本原則

  1. 平衡:保護各種人和人群的權利,包括意見佔多數的人,也包括意見佔少數的人,甚至是每一個人,即使那些沒有出席會議的人,從而最終做到保護所有這些人組成的整體的權利。正是幾百年來,人們對這種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換來了議事規則今天的發展。
  2. 對領袖權力的制約:集體的全體成員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領袖,並將一部分權力交給領袖,但是同時,集體必須保留一部分權力,使自己仍舊能夠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務,避免領袖的權力過大,避免領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集體的頭上。
  3. 多數原則:多數人的意志將成為總體的意志。
  4. 辯論原則:所有決定必須是在經過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辯論協商之後才能做出。每個人都有權利通過辯論說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這個意志變成總體的意志。
  5. 集體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護集體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和平衡集體成員的權利,然後,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事。

六部曲

  1. 動議:
    動議即是“行動的建議”,先想怎麼做,再決定做不做。
  2. 附議
    只要有一個人附議則該議題就進入議程,從而達到保護少數人聲音的目的。
  3. 陳述議題
    先解決當下最緊要的議題,避免“然後”之類的事情。
  4. 辯論
    面向主持人規則:參與者之間不能直接辯論,只能對主持人發言。
    四大鐵律:
    1. 文明表達:禁止人身攻擊,質疑動機,扣帽子,貼標籤。
    2. 一時一件:不跑題。
    3. 限時限次:不超時,禁止一言堂,比如設定每人只能發言n次,每次m分鐘。
    4. 發言完整:不得打斷別人的正常發言。
  5. 表決
    為保持與會者發言的自由性,領導最好最後表態。在做表決時,如果議題是針對人,建議投票時使用無記名方式;如果是針對事,建議舉手表決。
    過半數的定義:
    贊成數 / (贊成數 + 反對數)> 0.5 (不考慮棄權數和缺席數,假如計入分母則表達了反對)
  6. 宣佈結果

13條

  • 第一條:會議主持人,專門負責宣佈開會制度,分配發言權,提請表決,維持秩序,執行程式。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間不得發表意見,也不能總結別人的發言。
  • 第二條: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是一個明確的動議:“動議,動議,就是行動的建議!”動議必須是具體的、明確的、可操作的行動建議。
  • 第三條:發言前要舉手,誰先舉手誰優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許後才可以發言。發言要起立,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打斷。
  • 第四條:儘可能對著主持人說話,避免不同意見者之間直接面對面地發言。
  • 第五條:每人每次發言時間不超過兩分鐘,對同一動議發言每人不超過兩次,或者大家可以現場規定。
  • 第六條:討論問題不能跑題,主持人應該打斷跑題發言。
  • 第七條:主持人打斷違規發言的人,被打斷的人應當中止發言。
  • 第八條:主持人應儘可能讓意見相反的雙方得到輪流發言的機會,以保持平衡。
  • 第九條:發言人應該首先表明贊成或反對,然後說理由。
  • 第十條:不得進行人身攻擊,只能就事論事。
  • 第十一條: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請表決。只能等到發言次數都已用盡,或者沒有人想再發言了,才能提請表決。如果主持人有表決權,應該最後表決。防止抱粗腿。
  • 第十二條:主持人應該先請贊成方舉手,再請反對方舉手。但不要請棄權方舉手。
  • 第十三條:當贊成方多於反對方,動議通過。平局等於沒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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