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律與輿論的關係——以許霆案與藥家鑫案為例(上)

George_Plover發表於2020-11-21

淺談法律與輿論的關係——以許霆案與藥家鑫案為例(上)

​ 這學期選了一門模組課,講法治理念與實踐。在準備課程討論的過程中,學到了許多的內容,同時也有一些感慨,索性就記錄下來。這篇博文記錄的僅僅是個人看法,肯定有很多不專業的地方,請見諒。

​ 法律與輿論有著較為複雜的關係,輿論能對法律起到監督的作用,而社會輿論也需要法律的規範。在積極意義上,輿論是可以推動法律發展的。對此,不妨來看一下許霆案。

許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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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霆,1983年出生,山西翼城縣人,高中畢業。2006年在廣州因ATM機故障,獲取17.5萬元人民幣,事件發生後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激烈辯論,成為近年來司法界的著名案例。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2010年7月30日因表現好假釋出獄 。2013年5月13日下午,許霆正式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他要對當年的案件提起申訴,要求重審。

重述

​ 大致來說,就是許霆去ATM機取錢時遇到了bug,取1000元,賬戶只扣了1元,所以在貪慾的驅使下,把卡里的一百七十多塊錢全部都取出來了(也就是取了17來萬)。然後他帶著錢跑了……銀行一報案,整個問題性質就已經定了,在當時刑法里正好有一條,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特別巨大,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在當時(2006年),17萬元已經可以算作數額特別巨大,且案中的ATM機可以視為金融機構,所以完全適用該條法律,判無期是完全合法的!

爭議

​ 可以看到,一審的判決正是判了許霆無期徒刑。但是這樣真的合適嗎?我們可以看到,許霆在案中,並沒有蓄謀,ATM機的故障完全是出於偶然,在這種情況下,他因為一時貪慾取走了鉅額金錢。在當時,如果有一臺機器,能把1塊錢變成1000塊錢,對於大部分人,很難說不會去利用這臺機器去獲取利益。

​ 而且這樣的案件,令人感覺很奇怪。從許霆的角度來看,我用自己的銀行卡,自己的密碼,在ATM機上正常操作,然後取出了錢,接著把錢拿走了。這個過程好像沒有什麼問題?所以許霆肯定會感到委屈。但是實際上是有問題的,一般人遇到這種事一般反應是不知所措的,但只要一思考就會知道,這些錢是不屬於自己的,無論於道德還是法律,都是不應該把錢據為己有的。缺乏法律意識的許霆,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被利益一時衝昏頭腦,在主觀上,可能並沒有很大的惡意。

​ 許霆為什麼帶著錢潛逃呢?根據他本人的回答,其實在事發後一個月,他已經聯絡過銀行,希望將錢歸還。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事件已經不歸銀行管了,許霆已經成了通緝犯。在這種情況下,他感到無助,選擇了逃避。

​ 許霆的行為是犯罪這無可爭議,他應當為自己的貪慾付出代價,但使用當時的法律,判刑過重。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盜竊金融機構,這個罪名,在一般人的腦海中是什麼樣的呢?或許是電影裡那種,一幫人,蓄謀已久,有組織,有計劃,偷銀行金庫?但絕對不會是這樣的場景:ATM機吐錢給一個人,然後這個人拿著錢走了(ATM機釣魚執法?)。可以看出,在當時法律體系下,這個判決的確不太合理,顯然在立法的時候是沒有考慮到ATM機這種情況的。

​ 正是因為這樣,該事件在媒體的作用下,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輿論開始發揮作用。

再審

​ 二審之前,該案件依然是引發各界關注,央視也在當時對許霆的辯護律師做過採訪,這裡有一份文字記錄。接受採訪的,除了許霆的辯護律師,還有當時北京大學的刑法學博士羅翔(羅老師,yyds!),當時的採訪片段可以在B站上找到。

​ 這個視訊片段雖然短,但非常有趣。許霆的辯護律師眼神飄忽,面部僵硬,可能是比較緊張吧……然後是羅博士的發言,很具有啟發性。

​ 在採訪中,主持人問到了一個關鍵問題:ATM機該不該認定為金融機構?這個問題關鍵就在於,如果把ATM機認定為金融機構,那麼許霆的行為就是盜竊金融機構,按當時的法律判無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如果不把ATM認定為金融機構,案件的性質就會轉變為一般的盜竊。

​ 許霆的辯護律師認為,根據司法解釋,ATM機應當認定為金融機構。但是羅翔認為,在這個個案中,法官可以不將ATM機解釋為金融機構,因為一旦將其認定為金融機構,將導致判罰過重,不能符合眾人的期待,法官需要主動地運用正義之心去彌補法律的漏洞,這樣才能給出一個更加公正的判決。

​ 這裡我意識到,法官真的是一個不平凡的職業,判案既要根據法律,也要有正義之心,給出公平的判決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最後,二審改判許霆五年有期徒刑,是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規定刑以下量刑。

​ 也就是說,這個案件最終的判刑,是不符合當時法律的規定刑的。但是卻是合理的。我們可以發現,當時的法律的確存在這樣的漏洞,嚴格依法,則沒有辦法對這個案件作出合理判罰。因此後面法律也做出了調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廢除了盜竊罪最高的死刑判罰,並且取消了“盜竊金融機構”這條表述,具體調整可以看這裡

​ 在此案中,輿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起到了對法律的監督作用,推動了法律的進步。


​ (藥家鑫案先挖個坑,有空了再填,這條案子當時也引發了輿論,甚至可以在B站看到空耳鬼畜

參考文獻:

【1】輿論與法的關係

【2】張銀巍. 論社會輿論與法律的相互關係[J]. 湖南農機:學術版, 2010, 000(004): P.23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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