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護

遊資網發表於2020-05-12
遊戲元素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許多需要明確的問題。
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護

2020年4月13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審判指引》”),該檔案是國內目前第一個專門針對審理網路遊戲糾紛案件的規範性檔案,其中確立了對網路遊戲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導原則,並對行為保全、著作權侵權糾紛、商標權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民事責任如何承擔都提出了審判指導意見,該審判指引與網路遊戲行業息息相關,對行業訴訟糾紛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因此,楊傑律師團隊將通過結合具體司法判決情況,就審判指引所涉及的問題進行一系列的實務解讀,試圖為網路遊戲行業內的侵權事件發生後,如何更好地應訴提供一些建議和意見。

在第七十三期的《“遊”法可依》當中,楊傑律師團隊將為大家帶來——《廣東高院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指引解析之三: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護?》。

檢索截至2019年的所有網路遊戲侵權糾紛案件後,我們發現近年來權利人主張遊戲侵權的型別主要以遊戲的部分元素侵權或遊戲整體畫面侵權為主。所謂遊戲元素,是指構成遊戲的文字、聲音、影像、動畫等組成元素,包括技能說明、遊戲標識、介面、地圖場景、角色形象、音樂音效等。

對於遊戲中的角色形象、地圖場景等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能得到保護一般並無爭議,但是對於某些遊戲元素,比如遊戲的玩法規則、標識、介面等,是否能夠予以保護,經常會面臨很多的爭議:

1、遊戲的規則說明等文字描述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2、遊戲介面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3、遊戲元素是否屬於“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商品名稱”而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保護?

本次《審判指引》的第十六條【遊戲元素構成作品的審查】、第二十九條【遊戲元素作為商業標識的審查】分別對上述問題作出了回應,為法院審理上述爭議問題時應注意審查的內容指明瞭方向。同時,在審判指引出臺之前,也有不同地區法院的多個案例對類似遊戲元素如何保護進行了認定,因此本文也將結合司法審判的案例,就上述爭議問題對條款內容作進一步解讀。

一、遊戲元素構成作品或商業標識的審查規定

《審判指引》第十六條【遊戲元素構成作品的審查】審理涉及網路遊戲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原告對其遊戲組成元素分別主張權利的,應分別審查相關元素是否符合相應作品的構成要件。

原告主張遊戲名稱、背景介紹、技能說明、人物對話等遊戲元素構成文字作品的,應重點審查相關元素的表達是否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以及能否相對完整地表達一定的資訊。

原告主張遊戲標識、介面、地圖、場景、角色形象等遊戲元素構成美術作品的,應重點審查其是否具有審美意義。

原告主張遊戲背景音樂、插曲、音效、動畫等遊戲元素構成音樂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應依照相應作品的構成要件予以審查。

第二十九條 【遊戲元素作為商業標識的審查】原告主張被訴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依照相關構成要件進行審查。

原告主張其網路遊戲的名稱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應重點審查該遊戲名稱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原告主張遊戲圖示、介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的,除審查相關遊戲圖示、介面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外,還應審查其是否作為包裝、裝潢使用,以及能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遊戲角色、裝備、場景等遊戲元素雖不屬於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但其單獨或者組合使用已具備一定知名度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如被告擅自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足以引人誤認為是原告網路遊戲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絡的,可認定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混淆行為”。

原告提交其網路遊戲的運營時間、運營規模、下載數量、獲獎情況或者廣告宣傳等證據,證明相關遊戲元素為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並實際起到商業標識作用的,可認定為“有一定影響”。

二、體現作者的個性化並表達相對完整資訊的遊戲文字描述更可能被認定為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意義下,文字作品的獨創性主要在於作者的個性化編排和設計。而遊戲內的背景介紹、技能說明、情節線索、人物對話等文字描述,雖然也是遊戲開發商自行構思的文字表達,但由於其通常以簡短的詞彙或者語句的表達存在,不能較為完整地表達資訊,因而此等描述難以認定具有獨創性並作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這也是權利方一直以來面臨的維權難題。

對此,《審判指引》第十六條確認了法院審查遊戲文字描述是否構成作品的關鍵在於相關元素的表達是否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以及能否相對完整地表達一定的資訊。

在《三國殺》與《三國KILL》(後更名為《極略三國》)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案號:(2017)滬0115民初27056號】中,原告作為《三國殺》遊戲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權人,主張遊戲《極略三國》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稱、卡牌規則等說明文字與原告遊戲構成實質性相似。

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護

上海浦東法院在判斷遊戲內的文字描述內容是否構成作品時,根據描述物件的不同對文字內容進行了剝離,綜合考慮相關內容是否屬於思想、公有領域或在先素材,是否體現作者的抽象化和個性化解讀以及是否能夠完整表達資訊等方面後分別作出認定,具體如下表:

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護

從上表可看出,雖然《審判指引》只是廣東高院釋出的參考性檔案,但其與目前大多數地區的法院審查理念保持一致。相信之後法院在認定文字描述是否屬於作品的案件中,也會更多地關注相關內容是否體現作者的個性化取捨、設計以及表達是否足夠具體並較為完整地表達資訊。

三、具有審美意義的遊戲介面也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

遊戲介面又稱UI(即User Interface),其通常包括登入、充值、聊天等功能操作介面。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美術作品應當是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造型藝術作品,所以構成美術作品應至少具備最低限度的審美價值。

由於遊戲介面通常僅用於幫助遊戲玩家進行輔助功能的操作,且可能屬於網路遊戲的通用表達,因此其能否被著作權法所保護成為較大爭議。針對此爭議,《審判指引》明確了法院應當重點審查遊戲介面的審美價值,經檢索,我們發現這與法院之前在司法實踐中採用的觀點一致。

例如,《銀河帝國》訴《GalaxyatWarOnline》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號:(2014)西民初字第1002號】中,原告雖主張被告侵犯了其33張構成美術作品和彙編作品的手機遊戲介面截圖,但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認為,部分截圖本身屬於功能性介面,並不具備美術作品所要求的審美意義,其他介面本身的排列、組合亦沒有體現原告的獨創性或取捨,故這33張截圖均不構成美術作品。

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如何能被法律保護
(圖片源自網路)

可見,早在2014年,法院在認定遊戲介面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時就將其是否具備審美意義作為重要考量因素。當然,如果遊戲介面的色彩、線條、圖案構成的平面造型藝術具備美術作品所要求最低限度的審美意義,那麼根據《審判指引》規定,我們認為遊戲介面將極大可能被認定為構成美術作品而受保護。

四、滿足“知名度”+“特有性”的遊戲元素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保護物件

通常,我們在對遊戲元素維權時,除了主張著作權侵權外,還會選擇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進行救濟。結合《審判指引》第二十九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第三方僅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遊戲介面、圖示標識等遊戲元素並不必然屬於“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其所使用的遊戲元素還應滿足“一定知名度”和“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特有性”兩大要素。

上述審判觀點在《爐石傳說》與《臥龍傳說》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案號:(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號】裡也同樣適用。

案件中,原告主張《爐石傳說》的遊戲標識、場景、介面等內容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被告擅自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雖然原告遊戲的元素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在國內的首次運營時間僅早於被告遊戲兩天,未能在玩家中普遍知曉,無法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綜上,法院以遊戲元素雖具備知名度,但不滿足“特有性”,不會引起玩家誤認為與原告網路遊戲或原告存在特定聯絡為由,認定被告行為不屬於混淆行為。

目前,遊戲元素作為商業標識保護雖然有了相應的法律基礎,但是滿足知名度和特有性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仍有較高的難度,在我們瞭解的案例中,暫時還沒有遊戲元素作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予以保護的案例。

五、結論及建議

雖然《審判指引》僅面向廣東地區,且法律效力上屬於參考性檔案,但在涉及文字描述、介面或標識等遊戲元素的法律保護內容上,《審判指引》的規定與其他地區的已有判決觀點高度一致,參考價值顯著。為了更好地幫助遊戲公司維護自身權益,我們根據《審判指引》的條款內容與對目前司法案例分析的結果,得出結論及建議如下:

1、雖然製作的背景介紹、技能說明、情節線索、人物對話等文字描述較為簡單,但建議公司仍應注意避免直接對歷史事件、時代背景等公有領域素材原封不動地進行描述,可儘量根據遊戲內容對相關事件的描述有所側重、編排和取捨,凸顯作品價值,從而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2、如前所述,富有一定審美意義的遊戲介面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美術作品而被著作權法所保護。不過,需提示權利人注意的是,由於遊戲介面仍不可避免地面臨獨創性不高的問題,法院在判斷介面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將提高認定標準。如果雙方介面僅存在佈局的相同,色彩、線條、圖案等美術線條均存在明顯差異,那麼法院仍有可能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為由駁回權利人主張;

3、即使不能作為美術作品被著作權法所保護,遊戲介面等元素若滿足“知名度”及“特有性”要求,權利人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主張權利,但此條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暫無已經認定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例項;

4、若遊戲介面、標識等元素未能被《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保護的,我們認為,權利人仍可考慮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主張第三方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網路遊戲市場競爭秩序,保護自身權益。


來源:手遊那點事
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Yp8H_p-VIWXTMCQgLZmi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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