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傳統手工色彩極其濃厚的行業,強調邏輯、思考、判斷。但在網際網路顛覆時代的大背景下,法律行業逐漸受到衝擊併發生改變,“大資料”、“資訊時代”、“網際網路+”在法律行業內被不斷提及,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把大資料戰略提升為國家戰略,這些資訊都在表明大資料勢必會對傳統法律行業的發展產生衝擊。理脈團隊結合國外法學評論和國內相關研究,就大資料可能對法律行業產生的影響展開分析:
律師和客戶的關係悄然改變
在傳統的律師和客戶的關係中,律師通常處於主動地位,而客戶相對被動。客戶遇到法律問題需要求助律所或律師時,往往會因為缺乏選擇參考而依照地域就近選擇律所或律師,很多客戶沒有機會提前挑選法律服務機構,或只能在有限範圍內去了解律師的執業水平。但在大資料時代下,每家律所和對應的律師都會有相應的評估報告,根據不同的評估報告,使用者能根據自己的需求理性選擇律所或律師。舉例來講,某家公司將一項業務交給10-20家律所去完成,根據後期回傳的資料,使用者能判斷出在這項業務中每家律所對相似服務的不同報價,此項任務中律師和其助理分攤的任務比重,按小時計費合理還是按專案整個承包更划算,律所或律師在完成此項業務時額外費用產出的比較,這些內容都會成為客戶之後選擇合作伙伴的重要依據。
資料時代的到來,會讓客戶在選擇律所或律師時,有更多的參考標準和依據,能在互動關係中佔據更為主動的地位,而作為相對方的律師或律所則面臨著新的挑戰。
打破法律人傳統的工作模式
《環球法律評論》專欄作家維克托對法律大資料下有這樣的理解:“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方式,通過對海量法律資料進行分析,對法律問題進行預判,獲得巨大價值的產品和服務,或得出新的認知、深刻的觀點和主張”。不同於傳統的法律數字化資源,法律大資料意味著更大規模量級的資料量,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大資料不僅是滿足傳統資料庫所做的單純的法律資訊的彙總和整理,法律大資料更為核心的功能在於做出預測。經過海量的資料分析,形成對特定法律問題的裁判預測,進行同案類推,甚至對案件時長、難度、證據要求、勝訴概率、賠償數額、量刑長短進行預判,推進人工智慧發展,實現計算機的自我學習與完善。
這種模式下對律師或律所的利處在於法律大資料能幫助從業人員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預判,甚至預估案件審理法官的裁判傾向,對法律適用做出貼近的分析,會從一定程度上節約法律實踐成本。但是從更深層次的角度來看,大資料的普遍運用會對律師的工作帶來更高的要求,律師被要求能從龐大的資料來源中尋求精準的匹配資訊,而使用者出於對結果精確性的需要也會對律師提出更為苛刻的條件,除此之外,律師的職業一定程度上會被法律資料分析人員和法律資料服務提供商分化,這些可能出現的情況都是大資料對法律從業者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牽一髮而動全身
第一,法學研究模式正規化轉變。大資料的到來,可能加劇兩種法學研究路徑的分化,一種繼續保持傳統的法學教義分析方法,另一種實證研究路徑可能加快轉向大資料全樣本的分析正規化,而誰掌握大資料資源、大資料分析工具,則能快速佔領實證法學研究的高地。資料的引入還可能改變傳統法學研究單兵作戰的模式,集團化或團隊協作可能在不遠的將來成為實證法學研究新模式,而資本可能進一步滲透這種法學研究模式,成為幕後組織運作的智庫推動力。
第二,法律大資料可能帶來一系列隱私權和其他法律問題。因為大資料在處理大量碎片化、弱相關的資料時,會產生鑲嵌理論效應,即“資訊拼版的價值高於其組成部分各自價值的總和”。2016年1月6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題為《大資料:包容工具抑或排斥工具》的研究報告,介紹了大資料的生命週期、大資料技術應用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和風險,探討了應當如何利用大資料,使人們既能充分享受其給社會帶來的利益,又能最小化其法律和道德風險。文章也在告誡我們:不能任由大資料運用在法外任性‘裸奔’,涉及個人隱私的法律保護必須提上議程,這是法律大資料在價值層面上的禁區。
第三,大資料和專業分析的結合將在資料時代發揮更大的作用。大資料提供參考依照,但不能解釋因果關係。而在未來,客戶的需求傾向於“資料+高質量分析報告”的結合.因此,在擁有海量資料後,對大資料背後含義的精準解讀尤為關鍵。對法律資料行業來說,要同時注重資料和專業分析的提供,這樣才能綜合各種維度,對案件和相關領域做出儘可能準確的分析報告來更好地滿足使用者的需求。
我們處在一個“巨頭齊聚、資本介入、民眾法律意識不斷提高的時代”,“大資料”與“網際網路+”的結合能來領我們走向何處,值得深思。
資料來源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Big Data: A Tool for Inclusion or Exclusion?》
Sharon D. Nelson & John W. Simek“Bigpain or Big gain” Law Practice. (2013) Vol.2:pp.24-27
周蔚,《大資料在事實認定中作用機制分析》,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卷6: 64-82.
部分內容參考“中國社會科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