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下稱“《綱要》”)明確地把大資料戰略提升為國家戰略,作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這對於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現代化有著重要和深遠的意義。

《綱要》確定,把大資料作為基礎性戰略資源,全面實施促進大資料發展行動,加快推動資料資源共享開放和開發應用,助力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治理創新。國家將統籌佈局建設國家大資料平臺、資料中心等基礎設施。研究制定資料開放、保護等法律法規,制定政府資訊資源管理辦法。

對於法學研究來說,大資料意味著一場新的機遇和挑戰。法學研究領域要張開雙臂熱情擁抱大資料時代的到來。大資料時代,法律資料呈現出數量大、速率快、多樣化、不穩定等特點,大資料正在挑戰傳統法學研究方式,正在向法學領域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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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資料及其應用的迅速發展,已經引起了法律界的關注,法律人已經從各種不同的視角對於這場大變革進行著思考和議論。法律大資料的研究與應用將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創新型領域,必須給予高度關注。

展望一:法律資料的資源化。所謂資源化,是指法律大資料將成為法律人和法學研究跨社會領域關注的重要戰略資源,並將成為法律界爭相搶奪的新焦點。因而,法學研究領域應當制定法律大資料研究的戰略計劃,將法律大資料的研究成果融入到社會的各個領域。

展望二:法律大資料與法律雲將深度結合。法律大資料離不開雲處理,雲處理為法律大資料提供了彈性可擴充的基礎裝置,是產生法律大資料的平臺之一。自2013年開始,大資料技術已開始和雲端計算技術緊密結合,預計未來兩者關係將更為密切。為此,建議司法部門協同建立中國法律大資料及法律雲平臺,更好地發揮法律大資料和法律雲在國家安全和網路空間安全以及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展望三:大資料將改變法學研究的正規化。法學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科學,法學意義中的真理只是一些基於多數人利益的社會共識,法學研究方法應當服從於法學的內涵。儘管因法學的調整範圍、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的特殊性使法學研究方法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法學研究方法如果不與其他科學研究的方法相結合,法學研究方法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過去幾個世紀主宰科學研究的方法一直是“還原論”,將世界萬物不斷分解到最小的單元,然而這種方法作為一種科研正規化將走到盡頭,因為對單個人、單個基因、單個原子等了解越多,對整個社會、整個生命系統、物質系統的理解並沒有增加很多,有時可能離理解系統的真諦更遠。

展望四:大資料領域的立法將進入快車道。《綱要》指出,深化大資料在各行業的創新應用,探索與傳統產業協同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加快完善大資料產業鏈。加快海量資料採集、儲存、清洗、分析發掘、視覺化、安全與隱私保護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促進大資料軟硬體產品發展。完善大資料產業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和生態體系,加強標準體系和質量技術基礎建設。面對大資料在各行業的應用,將產生新的法律領域、新的法律應用,因此大資料領域的立法已成為當前重要的法律研究領域。

目前,政府基礎資料來源於不同的部門或機構,但由於資料立法的缺位,導致政府資料的開放與資料共享的範圍邊界一直無法可依,從而形成了各自為政的“資訊孤島”和資料壁壘,嚴重製約了大資料共享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支撐作用。為此《綱要》提出,依託政府資料統一共享交換平臺,加快推進跨部門資料資源共享共用。加快建設國家政府資料統一開放平臺,推動政府資訊系統和公共資料互聯開放共享。制定政府資料共享開放目錄,依法推進資料資源向社會開放。

海量資料的採集、儲存、清洗、分析發掘、視覺化、安全與隱私保護、開放與共享以及跨界資料的流動等,將是法律大資料研究和立法的重點。隨著大資料的快速發展,就像計算機和網際網路一樣,法律大資料很有可能是一場法律研究正規化的革命。法律人的思維也將發生革命性的轉變,即不再探求難以捉摸的法律因果關係,轉而關注社會複雜事物的相關關係。

展望五:法律大資料將催生一種新型的法律職業——法律資料分析師。具有豐富經驗的法律大資料分析人才將可能成為法律研究、法律應用、法律服務和立法領域的稀缺資源,法律大資料將驅動法學研究、法律應用和法律服務和立法模式的變革。隨之興起的資料探勘、機器學習、人工智慧、3D列印、資料清洗以及等相關技術,可能會改變資料世界裡的很多計算方法和基礎理論,而這也將使得法學研究的物件和方法由傳統的1.0時代向2.0時代跨越。

展望六:資料資產化與個人資料保護將成為大資料立法關注的重點。大資料時代,資料正在成為一種生產資料,成為一種稀有資產和新興產業,成為繼土地、人力、資本之後的新要素,構成組織未來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同樣,個人資料也將成為公民個人最重要的資產,因此應當更加關注對個人資料邊界的法律界定與保護。《綱要》強調,建立大資料安全管理制度,實行資料資源分類分級管理,保障安全高效可信應用。實施大資料安全保障工程,加強資料資源在採集、儲存、應用和開放等環節的安全保護,加強各類公共資料資源在公開共享等環節的安全評估與保護,建立網際網路企業資料資源資產化和利用授信機制。加強個人資料保護,嚴厲打擊非法洩露和出賣個人資料行為。

我認為,大資料時代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應當遵循六大原則: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必須明確。處理個人資訊具有特定、明確、合理的目的,不擴大收集和使用範圍,不改變目的處理個人資訊。

——收集與使用個人資訊應當透明公開。收集和使用個人資訊之前,以明確、易懂和適宜的方式向個人資料主體告知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和範圍、個人資料的留存時限、個人資料保護的制度、個人資料主體的權利。

——收集個人資料應當確保資料的質量。根據處理目的的需要保證收集的各項個人資料準確、完整,並處於最新狀態,嚴禁篡改和毀損。

——託管資料的載體主體應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採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保護個人資料安全,防止未經授權檢索、公開及丟失、洩露、損毀和篡改個人資料。

——嚴禁竊取和交易個人資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料,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資料。

——採集和處理個人資料應當知情並同意。未經個人資料主體同意,不能採集和處理個人資料。在個人資訊處理的過程中,為個人資料主體保障其權利提供必要的資訊、途徑和手段。明確個人資訊處理過程中的責任,而且要採取必要的措施落實相關責任。

作者:南京郵電大學資訊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 王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