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科技博主:蘋果應用商店之爭(上)

boxi發表於2021-06-09
真正的從實力的地位出發是釋放iPhone生態體系的全部潛力,而不是每一分錢都要搶

編者按:Epic訴蘋果壟斷案的庭審部分已經結束了,最終的結果可能需要在幾個月後才能得出,因為法官要查閱的文件有好幾千份。但是對於各種觀點進行一番盤點是很有意義的,因為這影響的不只是蘋果而已。知名科技博主Ben Thompson對此進行了分析,原文發表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標題是:App Store Arguments。篇幅關係,我們分兩部分刊出,此為第一部分。

知名科技博主:蘋果應用商店之爭(上)

劃重點:

  • 從法律的論據來看,蘋果有先前的判例撐腰
  • 從務實的論據來看,現實是應用商店很複雜
  • 從雙頭壟斷的論據來看,採用分而治之的方法根本不可行

Epic Games訴蘋果案庭審部分已於近日結束;Yvonne Gonzales Rogers法官指出,她手頭有上千份的文件需要仔細研究,但希望在未來幾個月內做出決定。我認為 蘋果獲勝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我會在下面解釋,但這並不意味著這場審判就是在浪費時間:它突顯了圍繞著應用商店的各種不同論據,而且並不是所有這些論點都跟法律有關。

法律的論據

蘋果應訴的態度強硬,因為有美國最高法院之前的判例撐腰。

首先,雖然可以把 iPhone 的 應用商店 定義為一個獨特的二級市場(參見 柯達 v.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案),但上訴法院已經極大地縮減了該裁決的範圍,將其適用範圍限制在公司銷售產品會導致這樣一個二級市場上:也就是該市場僅被禁止事後更改規則來排除在該二級市場的競爭;然而,如果排除競爭的規則是一致的話,那麼就沒有壞處,因為客戶知道他們正在進入的是什麼樣的市場。就iPhone而言,這意味著蘋果可以控制iPhone app市場,因為客戶已經知道蘋果控制著app市場;如果他們不喜歡這一點,他們可以去買不同的手機。這就是為什麼蘋果在庭審中要花時間去確定自己對應用商店的控制實際上是 iPhone 的一個賣點,也是客戶選擇進入iOS這個更嚴格的生態體系的原因。

其次,蘋果也提出了對於開發者來說存在一個有競爭性的市場。對於《堡壘之夜》來說這是一條特別有效的推理路線,《堡壘之夜》從其他平臺上賺到的錢比從iOS上面賺到的錢要多;而且,這些平臺都有類似於iOS的規則,包括排他性支付平臺、限制引導(no-steering)條款以及30%的佣金。

不過,蘋果用來提自己辯護的最重要案例是 2004 年的 Verizon 訴Trinko案,該案確立及/或重申了支援蘋果立場的幾個重要先例,就算蘋果被認為是壟斷者。

首先,壟斷者有權將其智慧財產權貨幣化;該主張認為:

只不過是擁有壟斷權,並因此收取壟斷價格,不僅不違法,而且還是自由市場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商業頭腦”正是因為看到(至少在短期內)收取壟斷價格的機會而被吸引過來的。這要求承擔風險,從而催生了創新與經濟增長。為了保護激發創新的動力,除非會伴隨出現反競爭行為的因素,否則就不會認定擁有壟斷權是非法的。

這就是為什麼蘋果的執行長蒂姆·庫克在自己的證詞中一直堅稱蘋果有權將自己的智慧財產權貨幣化,以及為什麼該公司強調發生的成本不僅限於運營應用商店,還包括開發 API 和開發者工具。

其次,壟斷者沒有跟任何其他公司打交道的義務;意見指出:

公司可以通過建立某種讓它們特別適合為客戶服務的基礎設施來獲得壟斷權。強制這些公司分享自己的優勢來源跟反壟斷法的根本目的存在一定的衝突,因為這可能會削弱壟斷者、競爭對手或這兩者對那些有經濟利益的設施進行投資的動機。強制分享還要求反壟斷法院充當中心規劃者的角色,去確定適當的價格、數量以及其他交易條件——這不是他們所適合的角色。此外,強制競爭者之間進行談判可能會助長反壟斷最大的罪惡:勾結。因此,一般而言,《謝爾曼法》“並未限制 貿易商或製造商長期受公認的參與完全私營的業務,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獨立裁量權,以及決定跟誰打交道的權利。”

對於本案而言,這意味著 蘋果 沒有義務向不遵守自身條款的公司提供對這些 API 和開發工具的訪問許可權。該條款有一條非常有限的例外(參見 Aspen Skiing v. Aspen Highlands Skiing),但跟柯達案一樣,它僅適用於壟斷者改變規則的情況;另一方面,Epic 一直在遵循著相同的應用內購買規則去運營。

第三,法院強調法官應仔細權衡強制執行的成本和禁令的好處:

相對於這裡反壟斷干預的那一點點的好處,我們必須對它的成本做出現實的評估。在最好的情況下,應用 §2 的要求“可能很困難”,因為“就像合法競爭的手段一樣,不正當的排他手段,也是數不清的”……錯誤的推論和由此產生的錯誤定罪“代價尤其高昂,因為會讓反壟斷法旨在保護的行為產生寒蟬效應。”誤報的成本可以防止 §2 責任的過度擴大。誤報的風險之一是既有 LEC(本地交換電信公司) 未能提供足夠快的服務可能與排他無關。反壟斷法院難以對違反 §251(c)(3) 義務的指控做出評估,這不僅是因為它們技術性很強,而且還因為考慮到競爭性和既有LEC在實現共享、互連的責任時不間斷、複雜和不斷變化的互動。Amici States 提交了一份簡報,聲稱競爭性 LEC 面臨“因一千次降價而死亡”的威脅,對於要面面俱到的反托拉斯法院來說,確定是哪一次肯定是一項艱鉅的任務。在各種業已存在併為LEC競爭對手所追求的訴訟路線基礎之上,《謝爾曼法案》下的司法監督似乎註定會扭曲投資並導致新的沒完沒了的訴訟。

那段第二部分的所有這些晦澀難懂的說法指的都是 1996 年美國的《通訊法》的細節以及 Verizon 作為本地交換運營商 (LEC)所擔負 義務的複雜性。然而,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晦澀難懂才是重點:法院的論點是,法官沒有能力去理解相關的技術細節,沒法做出重要的權衡,尤其是在沒有任何(法院所定義的)惡劣的反競爭行為的情況下。

務實的論據

這一點很重要,因為現實情況是 應用商店 很複雜。Epic 在此案中提出的論點之一,是 應用商店 存在欺詐行為;Epic 的論點是,有效根除欺詐應該是競爭的基礎,而蘋果釋出過一篇文章稱 應用商店其實阻止掉的欺詐比自己被允許的要多得多,並指出事實上讓app只有一種方式進入你的手機只是一個功能,而不是bug。

就像John Gruber所指出的那樣,這篇文章的突然出現表明蘋果覺得自己正在輸掉這場公關戰:

這篇文章的釋出時間沒什麼好奇怪的——它是為了回應部分令人尷尬的,說應用商店存在欺詐應用的文章。那些文章是通過挖Epic 訴蘋果庭審案的材料中發現的,以及在最近幾周的新聞中曝光的。(至少在我看來)蘋果現在要釋出這一訊息很能說明他們如何看待案子的進展。我認為 蘋果顯然認為自己在法律上已經站穩腳跟,他們最大的擔憂是圍繞欺詐應用的這個相對較小的公關問題會繼續發酵,波及應用商店的審查流程。

認為這是真的的另一個原因是,其實我認為蘋果在貶低這個案子的重要性:有整整一類的交易不屬於那篇文章所記錄的明確的欺詐型別,但目的顯然是想盡可能高效地拿走客戶的錢。蘋果的動機並不純粹:蘋果確實拿了那些購買的30%。但是 Epic 也受到了連累,尤其是當你意識到這些有問題的app大多是遊戲時。

要說清楚的是,我並不是說《堡壘之夜》就是個問題;我敢肯定,Epic 會是第一個站出來說自己需要維護聲譽的公司——當然,蘋果也是如此。然而,並不是所有的開發者都會這麼謹慎,在一個任何app都可以直接收集信用卡資訊的世界裡,消費者似乎更有可能發現自己損失的錢比他們預期的要多得多,但又沒有明顯的追索權把錢追回來或讓這件事停止。

這就是這場庭審的惡意軟體討論部分相關性所在;蘋果辯稱iOS 上面的惡意軟體更少,而 Epic 則把原因歸咎為iOS 令app彼此隔離的沙盒架構。不過,關於惡意軟體的另一個要點概括,是它大規模抑制了 Windows 上第三方應用程式的市場。由於競爭的壓力,消費者並沒有突然對app就變得明智起來;他們乾脆就不再下載和安裝app。蘋果應用商店的一大勝利在於它讓消費者在安裝app時感到安全可靠,從而極大地擴充套件了開發者的市場——這其中也包括 Epic。

與此同時,蘋果的做法也是有實際成本的:出於各種實用性目的可能有一整類的app不會出現在iPhone 上,尤其是那些需要向第三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許可費用app。蘋果在去年出現的一封的電子郵件中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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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夫賈伯斯表示iBooks將是 iPhone 上唯一可行的書店

我要指出,這確實讓蘋果在電子書案中被定為反壟斷罪變得更加可疑:蘋果正試圖把這個行業從批發模式轉變為代理模式,而這種模式正好在應用商店是行不通的。該公司提供了自己的替代品——iBooks——讓情況變得更糟,就像 Apple Music 的推出使得應用商店的規則應用到Spotify 上面尤其成問題。

不過,值得承認的是,那類從來沒有起勢過的業務。比方說,在疫情期間,蘋果一開始曾試圖對諮詢師和培訓師等面對面的業務進行抽傭;該公司確實改變了規則,允許通過替代的支付方式來支付一對一的互動費用,但仍然要求對想課程這樣一對多的產品進行抽傭。這對新興的創作者經濟也有影響;我在週末曾發過一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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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利用 Twitter 新的ticket功能可以賺多少錢的推文

在這個世界裡,你不需要1000位真正的粉絲才能謀生;你需要 1786位——其中536 位粉絲給蘋果買單,253 位粉絲給 Twitter買單,只有在這之後,那 1000 名粉絲才能讓創造新東西成為可能。因為這種無謂損失,部分企業永遠無法啟動起來是不可避免的。

譯者:boxi

來源:36氪
原文:https://36kr.com/p/125918621210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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