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在即,遊戲企業必須重視的20大問題!

遊資網發表於2020-02-18
復工在即,遊戲企業必須重視的20大問題!

對很多遊戲公司來說,2月17日便是員工正式到崗復工的第一天,在疫情期間關於復工的諸多問題都牽掛著企業和員工的心,例如在公司上班期間感染肺炎是否屬於工傷?疫情期間公司是否有權讓員工休假?疫情導致公司虧損,能否以此為由延期支付合同款?等等。

介於此,廣悅律師事務所楊傑律師團隊解答了關於復工後的20個重要問題,手遊那點事對其進行整理如下,希望能對行業內的小夥伴們有所幫助。

一、勞動人事

1.正常返工路途中/外出途中/在公司感染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根據廣東省《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如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或被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

另外,如果員工在返工中或者因公外出,在上班期間感染肺炎,屬於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受到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標準,但是由於肺炎存在潛伏期等各種綜合難以判斷的元素,因此在認定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難度。

2.疫情期間,公司如需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公司不得對員工進行無過失性辭退或經濟性裁員。

但如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員工存在重大過錯,公司仍有權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因此,解除合同的理由很重要。

3.公司是否有權讓員工休假?員工是否可以不同意?

答: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於因疫情導致不能正常勞動的職工,公司應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但是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員工帶薪年休假。

但如果員工不同意休假,此種情況下,公司並沒有可以強制員工必須休假但不予發放工資的權利,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當然如果公司同意員工帶薪休假不在此類討論之內。

4.在家辦公工資如何發放?能以在家辦公為由扣除部分績效工資嗎?

答:關於績效工資是否應該發放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結合我們的經驗,我們傾向於認為:如果公司完全沒有采用過真實的績效考核,換句話說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只是人為拆分出來,從來沒有經過績效考核,即是員工每個月的工資都是固定的。

在這種情況下,在沒有經過勞動合同以及公司制度約定的情況下,變更工作場所在家辦公是不能構成扣除績效工資的法定條件。

但如果一直都有進行實際的績效考核,員工每個月拿到的工資是浮動的,公司已經存在以及公示過符合法律制度的章程和制度/在勞動合同中和員工約定了績效考核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完全可以按既有的績效考核來進行真實的考核。

5.被隔離員工工資如何發放?績效工資是否發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的規定,公司在員工被隔離期間應當正常發放工資,但無需支付醫療費。

績效工資部分則是可以參考上一個問題。

6.在家辦公全勤獎如何發放?

答:關於全勤獎的發放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已經變換了工作場所,因此無需發放全勤獎。但是如果員工按照公司要求在家辦公,並且已經完成了公司在家辦公的打卡要求,不能單純以在家辦公為理由不發放全勤獎。

7.在家辦公的餐補、交通費如何發放?

答:目前尚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由於員工系在家辦公,不會產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費用,因此無需發放餐補和交通費。

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和廣東人社廳的相關規定,餐補和交通費補貼,都屬於員工的工資的一部分,原則上仍應向員工正常發放。

因此,餐補和交通費補貼是否需要正常發放,需要根據公司發放餐補和交通費補貼的實際情況,為每月固定發放還是根據發生情況報銷發放。

8.疫情延遲復工,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員工報酬/無法按時繳納社保,企業是否需承擔責任?

答:關於延遲復工的安排,各省規定不同,此處以廣東省的規定為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規定,廣東省延遲復工期間指2月9日24日前。

廣東省內如非特定急需復工的企業,不建議安排員工提前復工返崗,遲延復工期間,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標準正常發放。

如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我們傾向性認為“不得提前復工”是出於疫情情況下安全保障措施的需要,並非一種假期福利,因此安排員工在家辦公的,正常發放工資即可。

以廣東省為例根據粵人社函[2020]24號文,對於受疫情影響,廣東省內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不會因此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

9.在家辦公商業祕密如何保障?

答:由於員工在家辦公,所使用的電腦和連線的網路都可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且如果員工缺乏安全意識,公司的商業祕密可能以物理方式外洩。

我們建議公司從三方面入手,一是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對員工進行線上培訓,樹立員工的商業祕密保護意識,畢竟每一個具體的員工都是其所掌握的資訊的最後“守門人”;

二是設立級別許可權制度,針對不同重要程度的技術資訊設定對應的獲取許可權,許可權制度可以直接過濾掉一部分人員對核心機密的接觸,進一步降低商業祕密被洩露的企業自身風險;

三是儘量採取安全的資料傳輸方式和使用環境,防止資料因非員工主觀原因外洩。

二、合同相關

10.疫情期間,能否以員工感染病毒/被隔離/無法返工等原因要求延遲交付產品/維護更新?

答:是否能因上述原因主張遲延交付/維護更新,要看不可抗力是否造成不能交付/維護更新的後果,如果符合的,遲延責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反之不能。

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作為抗辯,實踐中主張延遲交付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不能到崗是否必然導致專案無法繼續履行,若非全員無法實際開展工作,或者缺乏被隔離/無法正常工作的員工無法開展工作的情形。

義務方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不可故意違約,並且如果出現了因不可抗力導致延遲交付的,建議及時與相對方進行協商溝通。

11.什麼是不可抗力?此次疫情是不可抗力嗎?不可抗力可能導致什麼後果?

答:關於“不可抗力”的定義在《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而在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複發率問答中就明確回答了本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這個問題:“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的情況出現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後的,不能免除責任。

12.疫情期間研發方員工難以復工,研發專案延期,發行方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合同?

答: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實踐中大多數合同也都約定了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均享有解除權。相對方公司員工被隔離/無法返工時,若想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涉及兩個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該情況是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不可抗力的判斷方式不再贅述。

由於“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沒有明確的標準,如合同中未予以明確,將綜合違約部分金額佔整個合同金額的比例、違約、遲延履行對合同目標實現的影響程度、違約的後果及損害能否得到修補等方面判斷。

一般而言,如若非對方公司已經無法完成開發任務(比如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解散等),或者雙方約定交付的產品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繼續履行合同或將對方義務延期會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一般不可隨意解除合同。

13.未簽訂書面合同,先開始實際履行應該如何處理?

答:未通過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的無效,如雙方已達成一致的意向,並開始事實履行,雙方之間已經存在事實的合同關係,仍然需要按照雙方同意的合同條款予以履行。

當然在造成不能簽署書面合同的影響結束後,應儘快補籤書面的合同,以免產生爭議。在未能及時簽署書面協議之前,雙方應保留好協商確認的過程、合同事實履行的依據等主要證據。

14.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虧損,能否以此為由要求延期支付合同款?

答:在當前疫情下,較多企業現金流會受到影響,對於應付未付的合同款項雙方可協商一致,通過提供保證、擔保等方式簽訂展期協議解決,支付上也可考慮使用商業承兌等途徑。

但公司虧損的因素較為複雜,其中商業風險居多,遊戲行業相對而言實體資產較少,且服務中線上比重較大,因疫情造成的虧損難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對於有證據證明受疫情直接影響嚴重的企業,若有證據證明己方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明顯不公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考慮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向司法機關提起情勢變更抗辯,以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5.疫情期間,能否以未復工/因疫情被隔離為由要求延遲進行結算/付款?

答:需考慮疫情情況是否確實會影響到結算或者付款,如結算或者付款均通過線上進行且無障礙,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延遲結算或付款。但如果確實存在因為疫情導致無法結算或者付款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能否要求遲延結算/付款的關鍵在於不可抗力的認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於訂立時,尚無法預見疫情發生的合同,如確因疫情或近期政策規定無法進行結算/付款的,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之前的司法實踐判例,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但要求延遲結算/付款的一方要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合同相對方也要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三、遊戲產品推廣運營

16.因公司大樓封鎖,核心資料儲存在內網,不方便共享到外網,研發進度是否可以延後?

答:這種情況要考慮一儲存在內網的核心資料是否會阻礙後續的研發程式,二核心資料是完全不能共享,還是為了安全考慮不宜共享到外網。

如果內網的核心資料會阻礙後續的研發程式,且完全不能共享到外網,將導致後續的研發過程無法進行,此種情況符合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可以用不可抗力進行抗辯。

但如果內網的核心資料存在內網,但不影響後續的研發程式,且內網的核心資料可以共享到外網,但共享到外網的資料危險比較小,比如對於技術含量相對較低的產品/研發週期以及難度明顯較低的產品,在不可抗力條件認定中被支援的可能性較小;

但對於投入巨大,對內網的環境要求比較高的產品,將內網的核心資料遷移到外網會產生難以控制的風險,在此種情況下要求研發公司把資料遷移到外網也未免過於苛責,在這種條件下也可以主張不可抗力進行抗辯。

17.疫情期間,能否設定疫情相關的遊戲推廣行為?

答:建議儘量避免設定此類推廣行為,或者設定此類推廣行為應以積極正面導向為主。因為當前疫情屬於全國人民重點關注的話題,牽動了億萬國民的心,當前民眾和官方對於任何以不嚴肅的態度對等疫情的行為和產品,都有強烈的牴觸心理。

一旦推廣行為的尺度把握不到位,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廣告法》中禁止的“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如確需設定,建議能夠經過專業人士稽核。

18.疫情期間,能否設定與疫情相關的遊戲內容或者運營活動?

答:原則上無禁止性規定,但如前所述,切忌以不嚴肅的、戲謔的態度對待疫情,在遊戲或運營活動中對疫情、醫護人員進行不合理的設定或調侃,活動的設定應以積極正面的導向為主。如無法把握尺度,建議相關遊戲內容和運營方案能在上線前經專業人士稽核。

19.遊戲公司能否開發以疫情為主題或相關的遊戲?

答:原則上無禁止性規定,但需注意遊戲內容及遊戲內在價值不能違反社會的善良風俗和一般人的道德觀念。遊戲的內在價值最好旨在提高公眾對流行病學和疾病傳播的認識,引導玩家始終保持畏懼與警惕。

但如果遊戲中若有對瘟疫、醫護人員、政府官員、湖北同胞的戲謔、調侃、故意扭曲形象等內容,將可能引發輿論的激烈抵制,也會遭到行政監管部門的處理。

如公司無法把握箇中尺度,建議諮詢專業人士,避免觸雷。

20.疫情期間的社群運營管理、運營活動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疫情期間對於遊戲玩家在遊戲內或者相關論壇的發言,應當特別關注疫情資訊的傳播內容,對玩家釋出謠言、未經官方證實的傳言等內容應當進行管理。

疫情期間,遊戲廠商們應注意:

1.運營推廣活動和遊戲內容的合規,不得以戲謔、調侃疫情、醫護人員、湖北同胞等,相關推廣宣傳活動的進行,應該以積極正面的宣傳為導向;

2.管理遊戲社群,避免遊戲社群成為謠言傳播的平臺;

3.完善遊戲實名制和防沉迷系統,避免因未成年人充值引起的使用者投訴和糾紛。

來源:手遊那點事
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XD0Y-OyCsUMz2Sn4ojRn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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