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申3252號 河南國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亞星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
(三)關於二審判決認定的工程款利息起算點是否正確的問題。雙方在《補充協議》第26.1.1.3條中約定,“剩餘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待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交付使用驗收標準之日起一年後30個工作日內無質量問題,無息退還質量保證金的50%;二年後30個工作內無質量問題,無息退還除防水工程造價10%以外的質量保證金;剩餘防水總造價10%工程質量保證金,在防水工程保修期結束後14個工作日內無質量問題、無息退還”。同時,雙方又在《補充協議》附件4《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移交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土建主體工程為終身保修,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其他分單項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均為2年;“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脩金為施工合同結算總價款的5%”“甲方在質量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保脩金無息返還乙方”。《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其他分單項工程為2年。亞星公司申請再審稱質量保證金應按照《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從質量保修期滿後開始計算利息,系混淆了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概念,根據上述規定及雙方約定,質量保證金應從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內分段返還,該部分質量保證金的利息亦應分段計算。原審法院對質量保證金的利息未分段計算不妥,但亞星公司在二審上訴狀的事實及理由部分未提及該問題,只是在上訴請求中籠統的要求撤銷原判第一項。且原審中亞星公司稱國安公司已經提前預支了2000萬元的質量保證金,從專款專用的角度來講,大部分質量保證金已經提前支付,剩餘的質量保證金不足800萬元,分段計算後多支付的利息僅為60萬元左右。另外,從本案整體情況來看,二審法院在認定涉案工程造價時已經下浮5%,且在工程款中扣除了1200萬元的借款利息,已經充分平衡雙方利益。故二審法院對質量保證金的利息未分段計算並無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