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8)最高法民申4540號 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海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裁定
本院認為:
三、關於由金仁忠簽字確認的施工保修義務扣款能否在工程結算款中扣減的問題。該案涉及的300萬元工程質量違約金是智祥公司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在海天集團施工質量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優良工程質量標準時行使權利所致,且已得到海天集團的確認。而金仁忠簽字確認合計1499252.95元的“施工方保修義務扣款”是雙方依據另行簽訂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將本應由海天集團承擔的質量缺陷保修費用在智祥公司先行墊付情況下經過核對賬目明確的具體保修數額。“工程質量違約金”與竣工驗收後發生的“施工方保修義務扣款”系由兩個不同的合同約定了施工承包方(海天集團)的不同義務引起,原審判決該款應否扣除問題可另行起訴並無不當。
2. (2012)蘇民終字第0238號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恆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14年公報案例】
本院認為:
屋面廣泛性滲漏屬客觀存在並已經法院確認的事實,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及其他任何書面證明均不能對該客觀事實形成有效對抗,故南通二建根據驗收合格抗辯屋面廣泛性滲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而認為其只應承擔保修責任而不應重作的問題,同樣不能成立。因為該條例是管理性規範,而本案屋面滲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已對恆森公司形成僅保修無法救濟的損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據為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該條例,根據法律位階關係,該條例在本案中只作參考。本案中屋面滲漏質量問題的賠償責任應按誰造成、誰承擔的原則處理,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