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新規定

阮一峰發表於2011-01-18

上週,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了《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大大加強。如果嚴格執行的話,中國肯定不會再是盜版大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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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網際網路的有以下幾條。

一、關於案件的管轄地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製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以上地區的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因此如果你的網站有侵犯內容,全國各省的公安局,都可以追查你。

二、關於舉證責任

一般來說,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意見》明確規定,原告可以在無證據的情況下起訴,這時被告必須提供自己沒有侵權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斷認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的,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三、"以營利為目的" 的認定

《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屬於刑事案件,否則就屬於民事案件。《意見》規定,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透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透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按照這個定義,只有純粹公益、而且不產生任何收入的網站,才算不以盈利為目的。

四、"發行"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屬於犯罪行為。

《意見》明確規定:

"透過資訊網路傳播"也屬於這一條所指的"發行"行為。

這使得《刑法》對網際網路的打擊範圍大大放寬。

五、關於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還規定,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見》規定了什麼叫"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什麼叫"情節特別嚴重"?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

六、關於連帶責任

本次的司法解釋重申了《侵權責任法》的不合理規定,網路侵權有連帶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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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點小小感想。

如果有關部門真的如此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請不要只對中小站長下手,首先應該把百度百科百度文庫的負責人送進監獄。因為按照上面的規定,這兩個站點都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侵犯智慧財產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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