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類和介面的區別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對於抽象類定義進行支援的兩種機制,正是由於這兩種機制的存在,才賦予了Java強大的物件導向能力。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間在對於抽象類定義的支援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換,因此很多開發者在進行抽象類定義時對於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選擇顯得比較隨意。
其實,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合理。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區別進行一番剖析,試圖給開發者提供一個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
一、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中的抽象類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那麼什麼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物件導向的概念中,我們知道所有的物件都是透過類來描繪的,但是反過來卻不是 這樣。並不是所有的類都是用來描繪物件的,如果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資訊來描繪一個具體的物件,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抽象類往往用來表徵我們在對問題領 域進行分析、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
比如: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體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著圓、三角形 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同的,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在問題 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所以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夠例項化的。
在物件導向領域,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型別隱藏。我們可以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 為的抽象描述,但是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派生類。模組可 以操作一個抽象體。由於模組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同時,透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充套件此模組的行為功能。熟悉OCP的讀 者一定知道,為了能夠實現物件導向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二、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java 程式碼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 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 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程式設計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援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預設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預設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 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預設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 麻煩。因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介面(一般透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新增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新增新的引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 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尤為如此)。但是如果介面是透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預設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預設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 的每一個派生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造成程式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三、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程式設計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文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 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透過一個簡單的例項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透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型別,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java 程式碼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型別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 本例中,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 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java 程式碼
或者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java 程式碼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java 程式碼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物件導向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 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組會因為"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引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 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援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
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
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透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 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 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透過interface方式定 義。如下所示:
java 程式碼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java 程式碼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 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有 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的方式,它們之間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又往往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 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同的關係(雖然都能夠實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
總結幾句話來說:
1、抽象類和介面都不能直接例項化,如果要例項化,抽象類變數必須指向實現所有抽象方法的子類物件,介面變數必須指向實現所有介面方法的類物件。
2、抽象類要被子類繼承,介面要被類實現。
3、介面只能做方法申明,抽象類中可以做方法申明,也可以做方法實現
4、介面裡定義的變數只能是公共的靜態的常量,抽象類中的變數是普通變數。
5、抽象類裡的抽象方法必須全部被子類所實現,如果子類不能全部實現父類抽象方法,那麼該子類只能是抽象類。同樣,一個實現介面的時候,如不能全部實現介面方法,那麼該類也只能為抽象類。
6、抽象方法只能申明,不能實現。abstract void abc();不能寫成abstract void abc(){}。
7、抽象類裡可以沒有抽象方法
8、如果一個類裡有抽象方法,那麼這個類只能是抽象類
9、抽象方法要被實現,所以不能是靜態的,也不能是私有的。
10、介面可繼承介面,並可多繼承介面,但類只能單根繼承。
特別是對於公用的實現程式碼,抽象類有它的優點。抽象類能夠保證實現的層次關係,避免程式碼重複。然而,即使在使用抽 象類的場合,也不要忽視透過介面定義行為模型的原則。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依賴於抽象類來定義行為,往往導致過於複雜的繼承關係,而透過介面定義行為能 夠更有效地分離行為與實現,為程式碼的維護和修改帶來方便。
其實,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合理。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區別進行一番剖析,試圖給開發者提供一個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
一、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中的抽象類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那麼什麼是抽象類,使用抽象類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物件導向的概念中,我們知道所有的物件都是透過類來描繪的,但是反過來卻不是 這樣。並不是所有的類都是用來描繪物件的,如果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資訊來描繪一個具體的物件,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抽象類往往用來表徵我們在對問題領 域進行分析、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
比如: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體的開發,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著圓、三角形 這樣一些具體概念,它們是不同的,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在問題 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所以用以表徵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夠例項化的。
在物件導向領域,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型別隱藏。我們可以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 為的抽象描述,但是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派生類。模組可 以操作一個抽象體。由於模組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同時,透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也可擴充套件此模組的行為功能。熟悉OCP的讀 者一定知道,為了能夠實現物件導向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二、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java 程式碼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資料成員,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 不能被修改的資料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資料成員),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從某種意義上說,interface是一種特殊 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從程式設計的角度來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係,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係。但是,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也許,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援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預設行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方法卻不能擁有預設行為,為了繞過這個限制,必須使用委託,但是這會 增加一些複雜性,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預設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 麻煩。因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介面(一般透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新增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新增新的引數)時,就會非常的麻煩,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 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尤為如此)。但是如果介面是透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預設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預設行為,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 的每一個派生類中,違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則,造成程式碼重複,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三、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程式設計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非本質的。本文將從另一個層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作者認為,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係,要想使得繼承關係合理,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is a"關係,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為了使 論述便於理解,下面將透過一個簡單的例項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此時我們可以透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型別,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java 程式碼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型別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 本例中,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 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如下:
java 程式碼
或者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java 程式碼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java 程式碼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物件導向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報警器"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 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組會因為"報警器"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引數)而改變,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 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定義方式有: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由於Java語言不支援多重繼承,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我們一一來分析、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
1、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
2、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比如:我們透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 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同 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我們該如何來設計、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係,而繼承關係在本質上是"is a"關係。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另外,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為,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透過interface方式定 義。如下所示:
java 程式碼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java 程式碼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java 程式碼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實現方式基本上能夠明確的反映出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 意圖。其實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關係,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關係,大家在選擇時可以作為一個依據,當然這是建立在對問題領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們認為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報警器,同時又具有 Door的功能,那麼上述的定義方式就要反過來了。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的兩種定義抽象類的方式,它們之間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又往往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 念本質的理解、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合理,因為它們表現了概念間的不同的關係(雖然都能夠實現需求的功能)。這其實也是語言的一種的慣用法。
總結幾句話來說:
1、抽象類和介面都不能直接例項化,如果要例項化,抽象類變數必須指向實現所有抽象方法的子類物件,介面變數必須指向實現所有介面方法的類物件。
2、抽象類要被子類繼承,介面要被類實現。
3、介面只能做方法申明,抽象類中可以做方法申明,也可以做方法實現
4、介面裡定義的變數只能是公共的靜態的常量,抽象類中的變數是普通變數。
5、抽象類裡的抽象方法必須全部被子類所實現,如果子類不能全部實現父類抽象方法,那麼該子類只能是抽象類。同樣,一個實現介面的時候,如不能全部實現介面方法,那麼該類也只能為抽象類。
6、抽象方法只能申明,不能實現。abstract void abc();不能寫成abstract void abc(){}。
7、抽象類裡可以沒有抽象方法
8、如果一個類裡有抽象方法,那麼這個類只能是抽象類
9、抽象方法要被實現,所以不能是靜態的,也不能是私有的。
10、介面可繼承介面,並可多繼承介面,但類只能單根繼承。
特別是對於公用的實現程式碼,抽象類有它的優點。抽象類能夠保證實現的層次關係,避免程式碼重複。然而,即使在使用抽 象類的場合,也不要忽視透過介面定義行為模型的原則。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如果依賴於抽象類來定義行為,往往導致過於複雜的繼承關係,而透過介面定義行為能 夠更有效地分離行為與實現,為程式碼的維護和修改帶來方便。
來自 “ ITPUB部落格 ” ,連結:http://blog.itpub.net/30316686/viewspace-2090530/,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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