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竣工決算審計與工程結算稽核的區別(轉)

ger8發表於2007-08-15
、兩者依據不同
竣工決算審計依據《審計法》和審計署發《基本建設竣工決算審計工作要求》進行,基建審計內容為(1)竣工決算編制依據;(2)專案建設及概(預)算執行情況;(3)建設成本;(4)交付使用資產;(5)尾工工程;(6)結餘資金;(7)基建收人;(8)投資包乾結餘;(9)投資效益評價。
主要根據國家的審計法和相關規定,對建設專案竣工決算進行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元隱匿資金;隱瞞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資包乾結餘、以及以投資包乾結餘名義分基建投資之類的違紀行為等等。
工程造價審計主要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依據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定額I、工程消耗標準、取費標準以及人工、材料、機械臺冊價格引數、設週一圖紙和工程實物量,村工程造價的確人和控制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在工程專案實施階段,以承包合同為基礎,在竣工驗收後結合施工變更、工程簽證。情況,作出符合施工實際的竣工造價中查結果,它是承發包雙方結算的依據,也是工程決算的基礎資料和依據。

2、兩者標的不同
審計以基建專案為標,包括資金來源、基建計劃、前期工程、徵用土地、勘察設計、施工實施的一切財務收支;
工程造價稽核以單位工種為標的,只對單位工程造價的合理負責。

3、兩者從業人員不同
審計與工程造價稽核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專業學科,審計以會計師、審計師為主;而工程造價稽核以工程經濟和工程技術人員為主。目前國家正在實行註冊造價工程師制度,今後的工程造價稽核,將以造價工程帥為主。

4、兩者法律效力不同
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係,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只對被審計單位產生法律效力,對其它單位不產生連帶法律約束力。凡對建設單位投資專案進行的審計結果,對施工單位的造價結算不具有約束力。
工程造價中的工程結算稽核,以施工承包合同為基礎.以承發包雙方發生的實物交易為依據,按照國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機消耗標準進行核算,對雙方有約束力。其工程結算稽核結果可作為雙方結算的法律依據。

5、兩者的目的不同
審計定義為: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檢查被審計中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本、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和有效的行為。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公有制投資者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減少投資者濫用職權截留資金,轉移資金於小金庫,造成建設資金流失,是市違法違規行為。其職能是一種監督行為。
工程造價稽核是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活動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從而達到提高投資效益的經濟效益目的的行為,是確定造價的實施過程和行為。
綜上所述,根據專案審計與工程造價稽核在依據、標的、目的、法律效力、從業人員等方面是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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