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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釋出的《報告》聚焦私募基金糾紛。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科技創新、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服務實體經濟和豐富居民財富管理形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變相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等違規情形,行業風險逐漸顯現,有必要對該行業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和分析,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報告》從私募基金涉訴情況、行業風險管理情況、糾紛型別及風險揭示、法律風險防範建議、合同條款要點完善建議等五個方面對私募基金行業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和分析。
《報告》對上海法院2016-2021年審結的涉私募基金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此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標的額大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訴訟標的額主要集中在1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案件數量近六年呈上升趨勢,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長態勢;二是糾紛主要發生於私募基金內部,67.53%的糾紛發生在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銷售機構之間;三是案由多樣但以合同糾紛為主,佔比71.96%;四是訴請型別多樣但以主張違約責任為主,佔比67.34%;五是糾紛多為個人投資者起訴管理人,68.08%的訴訟案件由投資者提起,其中92.95%為個人投資者;六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多樣且以合夥型、契約型為主;七是投資標的主要為非標準化資產,大多數投資標的為股權,佔比41.11%;八是糾紛多發於投資、退出階段,分別佔比34.50%和61.25%;九是本金收益承諾較為常見且形式多樣,佔比28.41%;十是訴訟案件數量遠小於仲裁案件數量;十一是勝訴案件因被執行人資信不佳而執行到位率較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佔比62.57%,完全執行到位的僅佔比14.62%,實際執行到位率為13.60%。
為深層次挖掘涉訴、市場等全貌資料,綜合判斷私募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上海金融法院向國內私募基金會員單位發放了調查問卷。《報告》對反饋的519份有效問卷調查進行深入分析,歸納出當前私募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小規模的管理人數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規人員配備較少;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標的較為單一;基金法律關係性質存在爭議;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實冷靜期電話回訪制度;約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並未全面約定管理人勤勉義務;基金清算環節的合同約定不夠明確;持有人會議未充分發揮作用等。
《報告》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階段所涉糾紛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梳理,並綜合法律和金融角度逐一對引發涉投資者適當性、本金收益承諾、投資管理階段違反管理人與託管人義務、退出與清算等糾紛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並揭示風險。
《報告》根據不同主體,分別對投資者、監管部門、市場機構等提出意見建議。
對投資者,建議:如實客觀提供投資者適當性資訊;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諾,審慎選擇管理人和私募產品,自行承擔商業風險;關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約定。
對監管部門,建議:完善細化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標準;完善關於本金收益承諾的監管規範;明確並細化管理人義務標準;以市場最佳實踐構建行業準則;明確託管人義務性質與行為標準;加強對私募基金退出的規範引導。
對管理人、銷售機構、託管人,建議:管理人、銷售機構應進一步規範履行適當性義務;應通過提升服務水平和業務能力建立市場信譽,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諾作為吸引投資者的手段;選擇私募基金合適的法律關係和組織形態;管理人應充分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明確約定託管職責,劃清託管人權利義務界限;細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環節各方權利義務與操作流程。
最後,為進一步明確細化易引發糾紛的情形,有效堵塞風險漏洞,加強糾紛源頭治理,《報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條款提出十個方面的建議:一是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關係性質;二是提示構成剛兌的情形與法律後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體方式;四是明確管理人義務的性質與內容;五是明確託管人的法律地位與義務;六是明確基金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後果;七是明確投資者退出的條件、具體方式和程式;八是合夥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的特別注意事項;九是明確私募基金清算的條件、期限與方式;十是明確管理人怠於清算時的違約責任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推進“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年度釋出機制”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持續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為金融開放與創新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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