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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壓實相關主體的責任,增加了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的規定,令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監高等主體的法律責任空前提高。自新法正式實施以來,中國證監會(含派出機構)對相關上市公司按照新《證券法》進行處罰的案例相繼出現,2021 年5月17日,某滬主機板上市公司 A 因財務造假等信披違規涉嫌違反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15人被廣東證監局處罰合計1,500 萬元。

2021年3月26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釋出《投服中心接受某滬主機板上市公司 B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投資者委託的說明》,啟動了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2021 年11 月 12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52.037名投資者共判賠約 24.59億元,公司相關董監高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100%、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新法的威力逐漸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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