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四部門聯合釋出《常見型別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快速發展,各類應用程式迅速普及應用,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App超範圍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問題十分突出。特別是大量App通過捆綁功能服務一攬子索取個人資訊授權,使用者拒絕授權就無法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變相強制使用者授權。為聚焦解決App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問題,規範收集個人資訊活動,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實施該《規定》。
《規定》明確了地圖導航、網路約車、即時通訊、網路購物等39類常見型別移動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要求其運營者不得因使用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使用者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四部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通訊管理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指導督促本地區App運營者抓緊落實《規定》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資訊行為,切實維護公民在網路空間的合法權益。
常見型別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必要個人資訊範圍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收集個人資訊行為,保障公民個人資訊保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移動智慧終端上執行的App存在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行為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App包括移動智慧終端預置、下載安裝的應用軟體,基於應用軟體開放平臺介面開發的、使用者無需安裝即可使用的小程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必要個人資訊,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務正常執行所必需的個人資訊,缺少該資訊App即無法實現基本功能服務。具體是指消費側使用者個人資訊,不包括服務供給側使用者個人資訊。
第四條 App不得因為使用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使用者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五條 常見型別App的必要個人資訊範圍:
(一)地圖導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定位和導航”,必要個人資訊為:位置資訊、出發地、到達地。
(二)網路約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乘車人出發地、到達地、位置資訊、行蹤軌跡;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三)即時通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文字、圖片、語音、視訊等網路即時通訊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賬號資訊:賬號、即時通訊聯絡人賬號列表。
(四)網路社群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部落格、論壇、社群等話題討論、資訊分享和關注互動”,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五)網路支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網路支付、提現、轉賬等功能”,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註冊使用者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六)網上購物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購買商品”,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七)餐飲外賣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餐飲購買及外送”,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收貨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八)郵件快件寄遞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寄遞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寄件人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等身份資訊;
2.寄件人地址、聯絡電話;
3.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4.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九)交通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交通相關的票務服務及行程管理(如票務購買、改簽、退票、行程管理等)”,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旅客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旅客型別。旅客型別通常包括兒童、成人、學生等;
3.旅客出發地、目的地、出發時間、車次/船次/航班號、席別/艙位等級、座位號(如有)、車牌號及車牌顏色(ETC服務);
4.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十)婚戀相親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婚戀相親”,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婚戀相親人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
(十一)求職招聘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求職招聘資訊交換”,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求職者提供的簡歷。
(十二)網路借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際網路平臺實現的用於消費、日常生產經營週轉等的個人申貸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借款人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銀行卡號碼。
(十三)房屋租售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個人房源資訊釋出、房屋出租或買賣”,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房源基本資訊:房屋地址、面積/戶型、期望售價或租金。
(十四)二手車交易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二手車買賣資訊交換”,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購買方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
3.出售方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車輛行駛證號、車輛識別號碼。
(十五)問診掛號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線上諮詢問診、預約掛號”,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掛號時需提供患者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預約掛號的醫院和科室;
3.問診時需提供病情描述。
(十六)旅遊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旅遊服務產品資訊的釋出與訂購”,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出行人旅遊目的地、旅遊時間;
3.出行人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聯絡方式。
(十七)酒店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酒店預訂”,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住宿人姓名和聯絡方式、入住和退房時間、入住酒店名稱。
(十八)網路遊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網路遊戲產品和服務”,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十九)學習教育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線上輔導、網路課堂等”,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本地生活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家政維修、家居裝修、二手閒置物品交易等日常生活服務”,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一)女性健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女性經期管理、備孕育兒、美容美體等健康管理服務”,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二)用車服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租賃汽車等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使用共享汽車、租賃汽車服務使用者的證件型別和號碼,駕駛證件資訊;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4.使用共享單車、分時租賃汽車服務使用者的位置資訊。
(二十三)投資理財類,基本功能服務為“股票、期貨、基金、債券等相關投資理財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投資理財使用者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證件影印件;
3.投資理財使用者資金賬戶、銀行卡號碼或支付賬號。
(二十四)手機銀行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手機等移動智慧終端裝置進行銀行賬戶管理、資訊查詢、轉賬匯款等服務”,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使用者姓名、證件型別和號碼、證件有效期限、證件影印件、銀行卡號碼、銀行預留行動電話號碼;
3.轉賬時需提供收款人姓名、銀行卡號碼、開戶銀行資訊。
(二十五)郵箱雲盤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郵箱、雲盤等”,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六)遠端會議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通過網路提供音訊或視訊會議”,必要個人資訊為: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二十七)網路直播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向公眾持續提供實時視訊、音訊、圖文等形式資訊瀏覽服務”,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八)線上影音類,基本功能服務為“影視、音樂搜尋和播放”,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二十九)短視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不超過一定時長的視訊搜尋、播放”,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新聞資訊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新聞資訊的瀏覽、搜尋”,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一)運動健身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運動健身訓練”,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二)瀏覽器類,基本功能服務為“瀏覽網際網路資訊資源”,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三)輸入法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文字、符號等輸入”,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四)安全管理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查殺病毒、清理惡意外掛、修復漏洞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五)電子圖書類,基本功能服務為“電子圖書搜尋、閱讀”,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六)拍攝美化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拍攝、美顏、濾鏡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七)應用商店類,基本功能服務為“App搜尋、下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八)實用工具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日曆、天氣、詞典翻譯、計算器、遙控器、手電筒、指南針、時鐘鬧鐘、檔案傳輸、檔案管理、桌布鈴聲、截圖錄屏、錄音、文件處理、智慧家居助手、星座性格測試等”,無須個人資訊,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三十九)演出票務類,基本功能服務為“演出購票”,必要個人資訊包括:
1.註冊使用者行動電話號碼;
2.觀演場次、座位號(如有);
3.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渠道等支付資訊。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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