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釋出《網路安全審查辦法》

Editor發表於2022-01-04

國家網信辦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釋出《網路安全審查辦法》


近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等十三部門聯合修訂釋出《網路安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網路安全審查是網路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制度,原《辦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保障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資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聯合相關部門修訂了《辦法》。

  

《辦法》將網路平臺運營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路安全審查,並明確掌握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網路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根據審查實際需要,增加證監會作為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同時完善了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因素等內容。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修訂對保障國家網路安全和資料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


網路安全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保關鍵資訊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路安全和資料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網路平臺運營者開展資料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路安全審查。

前款規定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網路平臺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

第三條 網路安全審查堅持防範網路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資料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條 在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制定網路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範,組織網路安全審查。

第五條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採購網路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後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 對於申報網路安全審查的採購活動,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通過採購檔案、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路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使用者資料、非法控制和操縱使用者裝置,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援服務等。

第七條 掌握超過100萬使用者個人資訊的網路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路安全審查。

第八條 當事人申報網路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於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採購檔案、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者擬提交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檔案;

(四)網路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條 網路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物件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資訊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資料、重要資料或者大量個人資訊被竊取、洩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核心資料、重要資料或者大量個人資訊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路資訊保安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網路安全和資料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條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路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傳送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徵求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覆意見。

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式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按照特別審查程式處理的,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單位和部門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並徵求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式報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批准後,形成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特別審查程式一般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網路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以及資料處理活動,由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式報中央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批准後,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為了防範風險,當事人應當在審查期間按照網路安全審查要求採取預防和消減風險的措施。

第十七條 參與網路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對在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個人資訊,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其他未公開資訊承擔保密義務;未經資訊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者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者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知悉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路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路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路裝置、重要通訊產品、高效能運算機和伺服器、大容量儲存裝置、大型資料庫和應用軟體、網路安全裝置、雲端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安全、網路安全和資料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路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祕密資訊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國家對資料安全審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佈的《網路安全審查辦法》(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來源:

中國網信網

“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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