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釋出《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旨在加強對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規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為使用者瀏覽檢視資訊提供極大便利,但隨著網際網路的飛速發展和移動應用程式的廣泛應用,彈窗資訊推送服務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適應形勢予以規範。《規定》立足當前實際,緊盯彈窗新聞資訊推送、彈窗資訊內容導向、彈窗廣告等重點環節,著力解決利用彈窗違規推送新聞資訊、彈窗廣告標識不明顯、廣告無法一鍵關閉、惡意炒作娛樂八卦、推送頻次過多過濫、推送資訊內容比例不合理、誘導使用者點選實施流量造假等問題。
《規定》明確,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是指透過作業系統、應用軟體、網站等,以彈出訊息視窗形式向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推送服務;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規定》提出,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規定》要求,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內容稽核、生態治理、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
《規定》強調,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最佳化推送內容生態、強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資質管理、規範新聞資訊推送、科學設定推送內容佔比、健全推送內容稽核流程、強化使用者權益保障、合理演算法設定、規範廣告推送、杜絕惡意引流等九個方面具體要求。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是指透過作業系統、應用軟體、網站等,以彈出訊息視窗形式向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推送服務。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提供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維護清朗網路空間。
第四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資訊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訊內容稽核、生態治理、資料安全和個人資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提供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和不良資訊,特別是惡意炒作娛樂八卦、緋聞隱私、奢靡炫富、審醜扮醜等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得以惡意翻炒為目的,關聯某一話題集中推送相關舊聞;
(二)未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不得彈窗推送新聞資訊,彈窗推送資訊涉及其他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法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
(三)彈窗推送新聞資訊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稿源單位名單》,不得超範圍轉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資訊內容,保證新聞資訊來源可追溯;
(四)提升彈窗推送資訊多樣性,科學設定新聞資訊和垂直領域內容佔比,體現積極健康向上的主流價值觀,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會熱點敏感事件、惡性案件、災難事故等,引發社會恐慌;
(五)健全彈窗資訊推送內容管理規範,完善資訊篩選、編輯、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稽核力量,加強彈窗資訊內容稽核;
(六)保障使用者權益,以服務協議等明確告知使用者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具體形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使用者體驗,科學規劃推送頻次,不得對普通使用者和會員使用者進行不合理地差別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使用者關閉彈窗,彈窗資訊應當顯著標明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設定誘導使用者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演算法模型;不得利用演算法實施惡意遮蔽資訊、過度推薦等行為;不得利用演算法針對未成年人使用者進行畫像,向其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資訊;
(八)彈窗推送廣告資訊的,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和關閉標誌,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
(九)不得以彈窗資訊推送方式呈現惡意引流跳轉的第三方連結、二維碼等資訊,不得透過彈窗資訊推送服務誘導使用者點選,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關於彈窗資訊推送服務的公眾投訴舉報。
第七條 鼓勵和指導網際網路行業組織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行業準則,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提供服務。
第九條 網際網路彈窗資訊推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